多謝您使用Canon產品。
關於數位單眼相機 EOS 5D Mark III,當在極其昏暗的環境下亮起液晶體顯示幕燈時,顯示的曝光值可能會改變。 Canon已決定如下的方案來解決此現象,詳情如下。
現象
在極其昏暗的環境下*,如果亮起液晶體顯示幕燈時,顯示的曝光值可能會改變。 然而,當安裝鏡頭拍攝時,曝光值的變化不會顯著影響拍攝效果。
* 一些昏暗環境的例子如下所示:
1. 當機身安裝上機身蓋時
2. 當鏡頭安裝上鏡頭蓋時
涉及的產品
Canon數位單眼相機 EOS 5D Mark III
*機身序號的第六個數字是 1 或 2 的產品會受到影響。
例如, “xxxxx1xxxxxx” 或 “xxxxx2xxxxxx” ([x] 代表任何數字。)
用家支援
當安裝鏡頭拍攝時,這種現象不會顯著影響拍攝效果。 然而,我們也會於2012年5月10日開始為有需要的顧客提供服務,以解決此現象。
台灣佳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04月24日
如對上述問題有任何查詢,請致電客服專線:0809-02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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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由佳能新聞稿提出的第一階段方案
個人的感覺
很聰明也很笨
具體來說
序號的公佈很有效地達到產品瑕疵止血點
說明著日後的機器不會再有此問題
但也表示婊了第一批使用者
不可否認
不管機身這測光是否影響拍照品質
重點已經不再聚焦在機身漏光瑕疵
而是聚焦在序號
買到沒問題的序號使用者可以不用擔心關注這問題了
不過這這波PO出的序號中
其實也是首批購買機的序號
這樣的做法
無疑傷害了首購消費者
通常會首購的消費者對佳能的產品品牌忠誠度是比較高的
由於公佈處理方式日期在5月10號
尚未確定佳能會如何給這批愛用者何種交待和補償
但我認為應該比照Apple處理方式給予更換無問題的序號新機
不管使用日有無超過七日
這種已經傷害到首購消費者權益的問題
我認為除了更換無問題序號新機不會有更好的結果了

補上法律相關條文
依據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如果不小心買到了瑕疵品,而且是買受人買的當下並不知其為瑕疵品,此時依據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依據民法第356條規定: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365條則規定: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案例分享
樹林大同3C/ MP3故障 推託7天才換
〔記者蔡偉祺/北縣報導〕
王姓讀者向本報投訴,上月底在台北縣樹林市大同3C展售中心購買MP3隨身聽,第一天就故障無法使用,廠商卻推到第7天才換,且不願退錢。
北縣消保官表示,雖然消費者到賣場購物行為不屬特種買賣,但廠商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不能推託。
王姓讀者表示,MP3隨身聽買回當晚就有問題,螢幕畫面一直停在「loading」狀態,無法操作,第2天回到賣場要求換貨,對方卻推說是人為操作錯誤,直到第7天才勉強換給她,也不肯退錢,相當不合理。
令王姓讀者更不滿的是,換貨時店員還語帶嘲諷地說,如果過幾天原本的MP3都使用正常,還要請她換回來。
賣場人員回映,資訊商品沒有鑑賞期,也沒規定出現瑕疵要換新品,只能送回原廠判定,除非原廠願意換新貨,否則就只能維修。
賣場人員還說,該名消費者送回的隨身聽目前仍使用正常,應該是不熟悉操作方式才發生問題。
至於有沒有對消費者態度不佳,要求若舊機沒問題需要換回新機?賣場人原先是否認有這樣說,後來又改口「好像」有說過,但強調語氣態度沒有不好。
消保官楊舜惠表示,只有消費者無法接觸商品實體的「特種買賣」,如郵購或電視購物等,才有所謂貨到7天內無條件退貨規定。
但民法也規定,賣方要負擔瑕疵擔保,出現問題時需和消費者協議,視個案給予換貨、減價,甚至退貨
買到瑕疵品或產品不滿意怎麼辦?......郵購、網路或電視購物,可7天內無條件退貨。展售賣場則最好先問清楚店家誠意。
引用自
- 雲水人間的分享部落格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giveman/2925049#ixzz1sy6Rx6i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