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也是購買同一批商品
一定要向您的縣市消保官登記喔~~
http://www.cpc.ey.gov.tw/Content_List.aspx?n=EA194EA0F05EFB65
可能會花30分鐘~但別忘了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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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購買 貴公司5D MARK III 乙台, 但是在啟動LCD燈光時會影響到到測光, 不單只是把鏡頭蓋及景觀窗遮起來會發生, 只要是在偏暗的地方開啟 LCD 燈就會影響測光, 這已經嚴重的影響到了本人夜間拍攝的測光準度, 上述情形已為 貴公司公佈於大眾之消息所明示及肯認。
本人主張權利如下:
按民法第354條之規定,貴公司應保證出售商品之品質。而商品之瑕疵既已為貴公司所承認,自應負前開民法條文所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又該商品之瑕疵,並非本人買受時可得檢查而出,且本人於發現瑕疵時即已向貴公司之有關經銷商反映。故貴公司應無法援用民法有關買受人檢查義務之相關規定來免除貴公司所應負之瑕疵擔保責任。
1.貴公司所應負的物之瑕疵擔保已如上所述,本人主張按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請求貴公司減少價金新台幣XXXXX元,前開金額,期貴公司以機身序號之方式,退還於該機持有人。
2.貴公司所應負的物之瑕疵擔保已如上所述,本人主張按民法第364條之規定,於不主張解除契約與請求減少價金之情況下,請求貴公司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以履行貴公司出賣人之責。
又貴公司已發佈有關機種瑕疵解決方案,本人認為該方案不影響本人上開所主張之民法上的權利,且本人亦無義務接受該方案;又於本人不接受該方案的前提下,貴公司係無法免除其對於有瑕疵之物所應負之責任。特此說明。
此致 台灣佳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一O一年 四月 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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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1. 2. 只能選一個
如果是我 我會選2. 。 畢竟機身序號已經公佈,以後如果要賣,不是賣多少的問題,而是賣不賣得出去的問題了。
希望對大家有些幫助
-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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