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店家一說大概1000元的價格你就相信呢?而且電池也是當場就拿到的你為何不檢查呢?以我的經驗,店家沒說我的確是給你原電,你怎麼拿這顆來退我就不錯囉!買東西本來就應該再買時就檢查ok才離開的啊!如果今天你是店家,我跟你買了東西,結果離開沒多久之後東西摔到地上壞了,然後我再跟你灰,你怎麼賣我有問題的東西,你會理我嗎?博愛路的水貨已經賣了不知幾十年了,一堆人還再為了買便宜而且東西還要比公司貨多,各位不覺得很好笑嗎?如果都要這樣做,那以後博愛路的電家都賣公司貨,而且照定價賣就好啦!不是嗎?我剛剛幫你查了一下原電價格要2490耶!!!!你怎麼會認為1000就買的到呢?唉.....只能怪你自己太貪心!!!!

附上網頁(博漢區店家的資料)~不管有什麼問題~請各位大大自己看~
感覺上當事者已經原諒店家~大家看看就好了~
想買東西的時候可以打去想問的店家問問看有沒有貨很方便的~
價錢還是去現場跟店家談對店家也比較有禮貌~
taiwan-photoschool.com/new_page_92.htm
其實看一看有很多店家真的不錯我都有跟他們買過~真的還是多多支持他們啦~
買東西務必要做功課或貨比3家!想貪便宜就要睜大眼睛看仔細摟

有公然侮辱之嫌唷!
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罪
壹、法條內容:
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貳、構成要件
一、 客觀構成要件:
(一) 公然: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 。
(二) 多數人:人數眾多,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辨,難以計數者而言,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
(三) 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方構成本罪。例如在公共場所,以粗鄙言語,向特定人辱罵 。
(四) 方式不限定:公然嘲弄或謾罵他人,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均可更成本罪,侮辱時也不以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 。
(五) 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六) 單純對於他人不禮貌之行動或言詞,或是疏忽而不尊重他人,故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然而此些行為有時與侮辱行為不易區分,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判斷時應注意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與職業等等,不能一概而論。例如指斥一般人欠缺法律常識,故與本罪行為不相當;惟若指斥律師欠缺法律常識,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
(七) 加重侮辱罪:若係使用強暴手段,則即構成本條第二項加重侮辱罪。此之強暴乃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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