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alfin wrote:
不難看出他們只想要全...(恕刪)
依據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如果不小心買到了瑕疵品,而且是買受人買的當下並不知其為瑕疵品,此時依據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所以說換新機算是很賞臉了

5D Mark III, 50mm f/1.8, 35mm f/1.4L, 135mm f/2.0L, 24-70mm 2.8L II, 600EX-RT
你是 CANON 你換不換機?
不換機是剛剛好. 而且. 根本不用處理. 因為都覺得很 OK 嘛. 也沒什麼人覺得
這是個暇庛. 還有誰有資格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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