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g0624 wrote:
我一直有一個問題就是...(恕刪)
8消費者保護法 8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7 4第三節 特種買賣 §18
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基本上完整包裝好恢復原狀就可以了
如果怕麻煩不放心 可以打客服去詢問
不能開箱使用? 那是買來放在家裡七天膜拜好再還回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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