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回家又說斷裂了,那如果妳是店家妳會怎麼看待呢?
這種事情只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吧......
因為連捷修網都認為是人為破壞的,那就不太可能請原廠換新了。
而且我想你再怎麼拿到原本店家,他大概也不會理妳。
因為重點是妳已經帶回家過了.....
誰對誰錯無法判定....
節哀吧@@"....
所以,我個人憶測情節可能如下 :
一
1.樓主很開心的買了一台 S6410E回家
2.由於樓主的數主相機是小卡,經銷商並未告知小卡需透過轉接卡來轉接,所以記憶卡卡在裡面.
3.樓主向原經銷商求救.
4.經銷商以一字起硬破壞,造成PCMCIA 橫桿斷裂,但將卡片取出,但未告知被已將 PCMCIA 橫破壞.
二
1.樓主很開心的買了一台 S6410E回家,但由於是上一個有問題的 CASE ,業務決定下殺手了!!趁樓主不注意
就用"快速交機"方式,讓客戶快點將機器拿回家(反正,後來要怎樣,一定會判人為,所以不用擔心)
下方部份應該都一樣 :
5.樓主取回時未查覺,僅感覺左邊散熱面積較大,就打電話詢問是否可以商品新品換貨.
6.打電話接待的經銷業務並不瞭解上述過程(因為通常可能不同人接電話),回答說 "可以"
7.當樓主將機器拿回原經銷點,經銷點由於無新機,就請樓主將電腦留下(未做基本檢測).
8.經銷業務交回給經銷工程後,經銷工程做基礎檢測後檢查出外傷,並判定是人為損害,通知業務;並要業務陪同經銷業務去捷修網檢測.
結果就發生這個情形.
所有的自信與驕傲,均來自於崇本務實的基礎.
首先,雙方當事人間就買賣契約之標的物,依民法第三七三條之規定,於出賣人交付時起,就標的物之危險與利益均移轉於買受人一方。是故,若瑕疵於交付後始發生,其風險由買受人承擔。蓋占有使用收益之利益既已由買受人一方享受,當應由其自行承擔毀損之風險,此乃「有利不利同歸一人」之當然結果。因此,依民法第三五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出賣人僅擔保標的物「交付時」之無瑕疵。
再者,縱使「交付時」瑕疵已發生或存在,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雖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但民法第三五六條乃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本條規定乃針對買受人之「不真正義務」,亦即,若買受人不依通常程序檢查,或未發現本應能發現之瑕疵,又或怠為通知者,均喪失其「瑕疵擔保請求權」。在本案中,該標的物所發生之瑕疵,難認為屬於該條第二項所稱之「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
最後,本案中當事人交易行為非屬「特種買賣」,不在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三節之規範範疇內。因此,買受人不得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七日內解除契約。又,該法第二章第一節所規範者,乃消費者就消費物之通常使用,致其固有權(如商品以外其他物之所有權,又或消費者之身體健康權)遭致損害而言。關於商品本身之瑕疵,仍應回歸前述民法而為適用。
綜上,本案中除非「瑕疵於交付時即已存在」並且「該瑕疵乃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者」,買受人方得主張民法第三五九條、第三六零條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deleng wrote:
由於富士通筆記型電腦在生產及製作過程中,由於每一台電腦都必定經過手 QC (在富士通,叫 Qfinity)的檢測,所以不可能在原廠出貨或測試時,發生外瞉斷裂而不知道的問題.
富士通的QC究竟好不好我不敢說, 畢竟這是不容易得到真相的羅生門.
不過就我的認知, 不管再好的QC素質, 再多道的檢驗, 都還是有可能有漏網之魚, 只是機率降到多低而已. 畢竟這是人為的工作, 人都有可能犯錯.
也許QC人員剛好吃飽午飯, 下午兩三點時間覺得有點睏, 也許產線待驗的機器已經開始堆積, 這QC人員在精神不濟的狀況下, 只專注之前遇過或通報過的問題加快腳步檢驗, 反而忽視眼前很容易就看到的瑕疵.. 如果有第二道檢驗, 或例如包裝人員, 因為太少遇到經過第一道QC人員檢驗還漏掉的明顯外觀瑕疵, 也沒刻意完整地再檢驗外觀一遍, 於是這瑕疵就流到消費者手上了.
話說回來, 樓主有沒有找消保官處理?
我個人認為換個殼給新購遇到此困擾的消費者, 對富士通這樣不算小的公司, 應該不是什麼大問題, 畢竟就算真是消費者自己弄壞的, 剛買就弄壞的機率也實在不高, 開此先例也不算埋下之後的高服務成本. 如果有Fujitsu公司內部人員在此看到了, 主動幫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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