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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廣告詐欺案 戴爾在美以400萬美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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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Net新聞專區:Erica Ogg 2009/09/16 13:13:03
紐約州政府控告戴爾電腦與戴爾金融服務(Dell Financial Services)的官司勝訴一年後,該公司終於願意掏錢和解。
紐約州檢察長辦公室15日表示,戴爾願意付出400萬美元了結這起官司。紐約檢察長Andrew Cuomo於2007年控告戴爾電腦詐欺、不實廣告和不實商業行為,包括提供引人誤解的融資,和沒有實現承諾的折扣、擔保和服務契約。
Cuomo在2008年5月勝訴。上述所有罪狀,戴爾皆被判有罪,並外加「惡意的討債行為」。
檢察長辦公室以聲明表示,400萬美元和解金將用來補償受到戴爾行為影響的顧客。除了這筆金額,戴爾也必須改變其廣告、銷售和財務操作的行為。那包括在顧客購買前,清楚告知他們的保固服務契約是否適用於居家服務,和其廣告之促銷回饋只提供給多少比例的顧客。(陳智文/譯)
Dell被指控的是:
Deceptive Financing Practices
Improper Billing and Collection Activity
Failure to honor warranties and service contracts
Failure to Honor Rebates
起訴書全文 http://i.i.com.com/cnwk.1d/i/ne/pdfs/Dellpetition.pdf
求償資格條件 http://www.nyagdell.com/
lordking wrote:
紐約檢察長Andre...(恕刪)
大概了解您的意思。
誤會應該是出自我第一則回文寫到"但是Cuomo v. Dell案與mispricing沒有關係阿",
接者下一篇您就說"誰說無關他一直以來的所謂補償跟假折扣有何差異?? ... 無言",(不過我仍不懂"所謂補償"是指?)
因此我才認為您是指Cuomo v. Dell案與標價錯誤有關,故發了第二則回文。
我第一則回文的用意在於,假設標價錯誤案件在台灣的某實務判決為原告(請求依標價履約者)敗訴,
敗訴的原告卻以Cuomo v. Dell案原告勝訴為由,下了"美國能,台灣不能。台灣法律對消費者保障不如美國。"的結論,
如此否定台灣司法是否有失允當?(不論結論是否屬實,中間的邏輯關係是有問題的。)
反過來說,假設Cuomo v. Dell案原告敗訴,而Dell在之後的某標錯價格訴訟中敗訴,卻以Cuomo v. Dell案其獲勝訴判決為由,批評後判決,這樣Dell是否很無俚頭呢?
表達能力不佳,但仍希望上舉例子能讓您了解我想要傳遞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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