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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收到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寄來的公文,內容給大家參考

可能還有人沒有去做線上申訴吧?
個人是7/7做了線上申訴,7/13收到市政府寄來的公文

公文大意是
告知戴爾有消費爭議,請妥適處理
戴爾應於接到公文15天內,處理好

如果他們沒處理或者是我覺得不滿意,可以這樣做:
1.向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2.向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戴爾沒有寄給我折價卷,所以我覺得他們超沒誠意
個人應該會於兩個禮拜後,向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有什麼後續發展,再來跟大家分享

公文掃描如下(私人資料跟聯絡資料都刪除,因為這是地區性的資料)

2009-07-14 20:13 發佈
我兩次購買都分次去申訴了~
但是沒有收到回覆哩~

台北縣比較慢~~~~
若不是併案處理,
我看dell的委託律師可能是全台跑透透了.
再來喬一個全台同一天開庭,
我看全台熟交易相關法律的律師都被請光了.
若是再傳相關證人...dell公司應該是全員放公假出庭.
icewalker wrote:
若不是併案處理,我看...(恕刪)

我不是要來"吐嘈"的,有個觀念要跟大家分享一下。

提起民事訴訟時,是要以原告就被告的,也就是說被告住那、公司在那,
就以其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
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第 2 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
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及行政訴訟亦同其概念。


於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規定:「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你也是基隆阿, 那是同鄉囉....

我也是今天收到市政府的回函, 也是7/13寄出的......看來是一樣的....

一起努力吧....
如果探討人為何而活, 那絕對不是現在這個樣子
proafa wrote:
我不是要來"吐嘈"的,有個觀念要跟大家分享一下。


消費訴訟在消保法有特別規定,所以不用以原就被一樣可以有管轄權!
My Blog -> http://saintchris.pixnet.net/blog
那大家就來個遍地開花,花開滿天下吧!
不知道有沒有外島或是大陸台胞訂貨?
SaintChris wrote:
消費訴訟在消保法有特...(恕刪)
proafa wrote:
我不是要來"吐嘈"的...(恕刪)


呵 大大是善意的啦
不過還是要把法條讀通唷...
不然出糗就不好意思...
呵~~

沒什麼事 路過 請繼續
「有什麼比瞎眼更糟糕的?」海倫凱勒說:「能看見卻看不見異象!」
我昨天也收到了
不過我是桃園縣的
沒想到內容幾乎一樣吔
除了縣市長不一樣,電話不一樣而己
看看dell要怎麼處理吧
我的燦坤卡號:36421626,請多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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