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th wrote:你的例子狗屁不通,惟恐天下不亂。不是沒有信用概念就是生性凶殘,刀刀非要見血不可。您的生意,可有可無...(恕刪) "破壞價格並大事宣傳就是比A便宜"不需要C廠商直接宣傳,用工讀生於網路上宣傳"資金被套住"的問題當然這是討論網路購物指ATM轉帳,台灣paypal or 支付寶代收服務並不普及所以我說要配套我的提出的問題受到損失的包含廠商、消費者中立的立場提出要有配套措施,請注意你的言論,爛罵我是會提告的!
Darrows wrote:"B廠商伺機宣傳A週年慶結束後也能有此優惠價格外還便宜1元“(恕刪) 而且使用人頭的B廠最後還是以C的優惠價格再減一元?那消費者損失什麼?還是撿到便宜啊!這樣的話,A廠是輸啦,那B廠直接賣最後的價格就好了,哪裡需要繞這麼大一圈?
上次看到氣象局主任吳XX要辭職相關新聞裡面的一句話台灣實在是理盲又濫情~在這件事情上好像也差不多如此~法律規則越訂越嚴格~但是道德卻似乎越來越淪喪~沒事的時候大家都當法律規定是假的~有事的時候都拿法律規定來鬥爭...這到底是向上提升還是向下沉淪?總覺得近來社會的互信與誠信度越來越低~真是悲哀~看最近保全公司掉錢的事件~好像錢才是王道~資本主義走到最後,原來是這樣??君子愛財應取之有道~當有天您是標錯價的人~要你賠償全部損失,我想你也會希望大家能多點體諒~希望社會上還是多點可愛的人~只是說說心裡的感覺~別批鬥我阿~
44th wrote:而且使用人頭的B廠最...(恕刪) ...是A廠商的價格-1圓,你沒注意看?當然最大的輸家是A廠商我沒說消費者有實質損失,但時間有時比金錢重要!我舉例子主要提醒法案一定要有配套,就這麼簡單!
淺見如下:1.民法可解決的問題,何須在訂立特別法。脫褲子放屁2.設置管控網路交易平台安全機制本來就是廠商的責任,若立法等同幫廠商節省網路交易平台穩定性、正確性等設備及程式建設成本,顯然圖利廠商。3.人為都可以說明錯誤後取消交易?故意跟重大過失責任不能預先免除,這是常識。就LZ發表中時所載新聞,顯然經濟部不具此一法律常識,連人為的責任說明後都可以免除,殊難想像。4.商業司研擬「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通過後,其在法律位階上,仍有疑義,片面取消交易之規定亦有抵觸消保法第12條、民法第88條之虞。縱上所述,經濟部商業司研擬「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縱使通過後也只是一場笑話,不具法律上拘束力。
我覺得不必那麼複雜,我也不是針對DELL的。1. 作為消費者, 我只關心"該次"的交易是否正常 , 我看到產品, 我下標, 就這樣簡單 , 跟"之後事件影響該公司的信譽"沒什麼關係吧, 那也不是"該次"的交易 需要關心的問題 , 因為以後買誰的產品沒人知道....2. 有人說有消費者看到標錯價就瘋狂下標, 那為什麼有廠商不會利用這條例? 凡事都有可能呢! 標錯價錢的定義是賣方說的, 那怕一元也可以是標錯, 誰能保證賣方不會利用這方法做自己想做的事??再說一次 , 之後賣方信譽的問題, 也不是該次交易需要關心的....3. 標錯價錢明顯是賣方的問題.....我買了一個產品, 你兩天內跟我說標錯價了, 不是浪費我的時間嗎?? 我之後又要看看有沒有合適我的產品(原本的價錢已經不同了), 賣方完全沒有責任嗎??? (產品賣光不接受訂單尚可接受, 標錯價錢是失誤且可避免的問題)我的重點是 "賣方信譽, 不是該次交易買家需要關心的問題, 標錯價錢真的浪費了買家的時間"最後, 作為一個消費者, 我只關心我的"待遇是否合理", 什麼怕太多人下標公司可能會倒閉.....關我什麼事啊.......我幫他們做會計嗎......
hiareuok wrote:我覺得不必那麼複雜,...(恕刪) 這法不是針對你這種消費者, 是用來對付趁火打劫的投機人士。今天如果只有10台20台,合乎一般銷售常態,DELL搞不好就賠了。但今天短時間,有許多人下了上百萬甚至上億的投機交易單,那就不是對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