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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連法律人也覺得下標網友像暴民?

她的文章我有看完,但是論點跟法務部網站上的一樣,把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與「有形的實體」做相當程度的連結,顯然僅流於對外在形式的觀察,卻忽略對背後具體行為的評價。

就企業經營者而言,不論透過實體店面或網路商城,其以所訂定之價格「公開陳列」商品之作為並無二致;而消費者無論是接收有形的傳單、價目表,或透過網路的電子訊息而「前往特定處所」依企業經營者所定價格購買商品,行為上也無差別。何以在行為態樣上無甚差異的交易模式,「實體」就視為「要約」,「虛擬」就視為「要約引誘」?況且,網路行為亦有主動與被動之別,法務部網站上文章「…網路商家將消息透過電腦網路而傳送到消費者的電腦中…」如係指企業經營者透過電子廣告訊息吸引消費者「前往」其設置的網路商城選購商品,解釋以「要約引誘」尚無不合。但若將前述範圍擴大解釋至含括消費者主動「前往」網路商城購物,則顯然犯了將所有網路行為不區分主、被動的謬誤!

讀法律可以拘泥於文字表面解釋,也可以隨社會演進賦予它新的定義與生命,就看每個人打算走哪個方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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