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確認機制,供消費者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等內容以完成訂購程序。
企業經營者對前項確認內容,未於消費者完成訂購之次日起二工作日内附理由向消費者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接受消費者之訂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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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網頁標定售價及折扣之效果
契約應載明網頁上所刊登之價格及折扣方式,於因人為或系統產生錯誤時,除企業經營者證明消費者明知或可得而知此錯誤仍進行訂購外,如消費者已完成訂購程序且企業經營者未於完成訂購之次日起二工作日內為拒絕之表示者,即受訂購程序完成之數量及價格等內容拘束。
且企業經營者須就消費者是否違反誠信原則負舉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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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付款方式說明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付款方式之說明,供消費者參閱。
如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付款方式可能導致除本契約以外之其他債權債務關係時,企業經營者亦須主動向消費者告知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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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終止權保留
契約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契約而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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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消費者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契約不得記載消費者放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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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很保護商家嗎?
以下自動回覆電腦系統之建立 哪一家網購能做到100%?
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相關事項
第十五點 自動回覆電腦系統之建立
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交易之電腦系統應有自動回覆並請消費者再次確認裝置。
每項交易完成後,企業經營者應立即以電腦系統自動回覆通知消費者或提示消費者利用再確認裝置確認,並經消費者再確認後交易契約成立。
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跟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相關事項哪個位階較高
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相關事項第十五點 打了這草案一巴掌
https://tinyurl.com/4ah27wpx (短網址為01停權星粉H先生網址)
慎入
hin398 wrote:
中時報載:經濟部商業...(恕刪)
這樣也不錯呀,可以減少不少交易問題,不過也可能讓廠商更不重視平台安全性與作業上的問題,基本上很多公司都是請工讀生或是外包給別人上網頁價錢的工作,本身也沒有很好的檢查流程才會常常發生這種事情,基本上企業自己還是要注重提供出來的平台的可信度,不然以後大家看了網頁上的產品要買也是會多考慮一點,撿便宜的問題我倒是覺得如果是知道那是真的標錯價而去大量下標的話,硬要商家用錯誤價格出貨的消費者也真的是自己太沒有良心了一點,商家也是要賺錢的不然自己開店做生意就知道錢難賺了,如果只是差一點價錢商家可能還可以賠的出來,像差價很大的又大量下標,硬要商家賠不就是要他倒給你看嗎… 人還是不要太貪心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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