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nchenabc wrote:
我想我的疑慮
在你最後一句
得到一些舒緩
我想你最後一句的根據
應該是: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是吧?
這樣解釋也是可以,
消保法第11條第2項: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二、定型化契約解釋原::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雖然我的推論是從主管機關採要約說推導而來,
但從定型化契約條款解釋原則(即消保法第11條第2項與《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推導,精神是一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