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有興趣的話可以去大陸的論壇看看那個女大學生發表的聲明,和華碩發表的聲明差距很大,誰真誰假還真不容易分辨,但可以肯定一點,華碩存在過失,而且那個欺詐累犯不是這個女大學生的男友,是她找的律師事務所的代理人。
樓上有人說大陸線民沒理性,其實差不多啦,只不過大陸人大多選擇相信那個女生,臺灣人大多相信華碩,立場不同而已。
楚山荆璧,不理何以得其璞;漠北子卿,不拘何以见其诚。然是舟楫路穷,星汉也可乘槎而上;风飚道阻,蓬莱亦有可到之期。
黃靜及華碩聯合維權律師團駁華碩聲明
華碩公司今天總算是打破沉默,站出來發表言論了,但是一切都沒有出乎意料之中,華碩準備抗拒到底。在這份聲明當中我們看到華碩公司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避重就輕,推卸責任,把維權消費者黃靜誣告入獄之後,華碩公司非但不道歉認錯,反倒華碩還受了委屈要求“依法追究當事人說謊行為”。針對華碩公司四點所謂“聲明”堅決予以回擊,繼續揭露華碩醜惡嘴臉,請大家看看誰在說謊,同時也歡迎華碩公司“依法追究責任”。
附:華碩針對“500萬美元索賠案”的最新說明
2006年2月,一位自稱“律師”的周成宇先生和一位化名為“龍思思”(經由北京市海澱區警方認定為假名)的女士,以所謂“掌握了華碩工程師涉嫌在維修中 使用‘測試版CPU’的證據”為由,對華碩索取500萬美元。近期對於該事件的相關報導內容中其自述及自身其他宣傳,存在諸多與事實不一致之處。華碩計算 機特此就該案中幾點重要細節做出如下說明:
第一、黃靜於2006年間用假名(當時化名為龍思思)及假採購單位向經銷商購買一台華碩筆記型電腦,購買當天即送回維修。經銷商表示該消費者非常著急, 第二天一早一定要換好CPU,並表示自備CPU,請華碩工程師幫忙更換。此案經由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終審確認該工程樣品CPU並非華碩所提供。
揭露華碩一:
1、購買電腦過程當中,無需登記姓名,何來假名購買一說,黃靜的母親在2005年出資收購北京一家公司,由黃靜擔任法定代表人,黃靜使用公司名義購買電腦合情、合理、合法。黃靜受華碩欺詐後進行維權時使用龍思思化名保護自己並未違法任何中國現行法律。
2、對於用戶“自備CPU”更換之後,為何華碩公司的工程師開具了華碩皇家俱樂部服務記錄單記錄“上午有升級原2.0G CPU為2.13G CPU”。(證據照片http://www.asus315.com/bbs/thread-235-1-2.html )
3、對於用戶“自備CPU”更換之後,為何華碩公司工程師在該機底部CPU蓋子螺絲上面加貼“華碩電腦、撕毀無效”的保修標籤(證據照片http://www.asus315.com/bbs/thread-231-1-2.html )
4、對於用戶“自備CPU”更換之後,為何華碩公司維修工程師林迎釗對黃靜承諾,該CPU是華碩更換的,可以在華碩得到保修服務(視頻錄像http://www.asus315.com/bbs/thread-222-1-2.html )。
5、華碩公司北京產品服務中心經理向華碩中國業務群品牌總監鄭威報告稱,該工程樣品處理器是以升級名義由華碩工程師安裝到了黃靜的電腦中(現場錄音錄音http://www.asus315.com/bbs/thread-222-1-2.html )。
6、華碩公司既然認為黃靜屬於“自備CPU”更換,那按照此說法取下來的CPU以及安裝上去的“自備CPU”都應當歸屬黃靜所有,為何現在會在華碩手中。
7、華碩公司在2006年案發後曾經推脫責任稱代理商新人偉業公司提供的這個工程樣品處理器,但是新人公司在案發後否認了這一情況(參考http://tech.sina.com.cn/it/2006-04-11/0614898065.shtml經銷商稱對此不知情 ),不知道此次華碩是否已經收買新人站出來承認。而且這個問題對於消費者黃靜來說並無任何重要意義。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牛奶中的三聚氰胺是由奶農摻假或者員工摻假對消費者來說都是三鹿公司造成的侵害。
8、華碩公司此次聲明首次突破性承認了,華碩公司工程師“幫忙更換”工程樣品處理器這一事實,實屬進步,應當表揚。但是華碩仍然拒不交代工程樣品處理器的真實來源,無非是擔心英代爾公司的處罰,但是公道自在人心,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
第二、證據證明,此事並非正常客戶投訴和維修問題。黃靜當時使用假名,並假冒“北京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員工身份購機,其代理人周成宇則冒稱“律師”,維修過程及索賠過程存在諸多疑點。
揭露華碩二:
1、消費者購買商品不僅包括商品本身,也應當包含該商品的售後服務。此案當中華碩公司在售後服務過程當中使用品質有嚴重缺陷的工程樣品處理器更換了黃靜電腦中的原裝CPU,是一起典型的消費欺詐案件,所以並非客戶投訴或者是維修問題,這一點華碩公司理解正確,再次表揚。
2、黃靜的身份是首都經貿大學華僑學院英語專業在校大學生,同時亦是北京此大生物技術研究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並無任何假冒北大生物技術研究所員工一說,關於這一點請華碩公司拿出證據,別再次狗急跳牆犯了前一個聲明說黃靜不是女大學生之類的低級錯誤;
3、黃靜代理人周成宇以公民合法身份與北京市長濟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舒梅共同接受黃靜委託,代理黃靜受到華碩公司消費欺詐所引起的相關法律事宜,合乎中國現行法律規定。
4、華碩公司在售後服務以及協商過程中多次採用欺詐和不誠信的手段,其行為令人不齒,這才是本案最大的疑點
第三、華碩自黃靜送修筆記型電腦所取下的CPU送回英代爾原廠檢測,證實該CPU已被重新標誌過,且華碩生產追蹤系統亦顯示該CPU非華碩原廠出品,本公司認為該CPU于送修前已遭調包,因此向公安機關備案。
揭露華碩三:
1、這個問題屬於低智商問題,華碩公司相關人員在提出之前一定要問一下自己幾歲了,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黃靜自行更換過該電腦CPU,那好比那些往啤酒瓶子 裏面放個蟲子找廠家索賠的人一樣,採用虛構事實進行索賠,黃靜早就應該作為敲詐勒索定罪量刑了,也就不存在國家賠償確認無罪了。
2、華碩生產追蹤系統既然確定黃靜電腦內原裝CPU非華碩原廠出品,為何華碩還要用自己的工程樣品處理器來為黃靜做免費“升級”,自相矛盾的話太幼稚了難免惹人笑話。
3、華碩公司自己找一個非華碩的CPU估計不是難事,反正換下來的CPU今天到底在什麼地方只有華碩自己的人心知肚明,但是以此繼續誹謗、詆毀黃靜名譽,我方律師團將增加對華碩公司的法律訴訟請求。
第四、華碩電腦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北京市海澱區公安機關報告,符合法律規定。事後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根據法律和事實進行審判,屬於國家公權力之執行。 周成宇最終因竊盜及合同詐騙等其他案件遭判刑,黃靜因維權過度但尚不構成犯罪,因此給予國家賠償,華碩尊重司法機關的裁定。
揭露華碩四:
1、當企業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是合法行為,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是華碩公司為了防止黃靜提起訴訟公佈華碩消費欺詐醜聞,在向警 方報案過程中故意銷毀維修黃靜的電腦、更換其原裝CPU的相關記錄記錄,隱瞞維修、更換事實,而且虛構由“代理商新人公司、黃靜夥同周成宇私自更換CPU 的真相,並提供捏造的證據嚴重干擾司法公正,漠視中國法律、玩弄中國司法機關與股掌之中。最終導致警方作出錯誤刑事立案,造成黃靜被無辜關押十個月的嚴重 後果。因中國現行法律規定誣告陷害罪犯罪主體不能是單位只能是個人,所以華碩公司負責報假案的直接責任人已經涉嫌誣告陷害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2、黃靜代理人周成宇也因華碩誣告陷害與黃靜因涉嫌敲詐勒索罪共同被刑事拘留、逮捕直至審查起訴,本案撤銷後做另案處理,但並未在因此羈押後涉及“盜竊及合同詐騙遭判刑”,因此周成宇將對華碩公司的以上誹謗言論提出相關法律訴訟
華碩聲明:
針對黃靜及其代理人周成宇扭曲事實對華碩惡意抹黑一事,華碩電腦均有相關資料可以佐證其說謊行為,並配合中國司法機關之需求提供,依法追究。
我方回應
華碩這種至今仍然死不悔改的精神,執著程度令人欽佩。但邪永遠不能壓正,華碩始終企圖用新的謊言彌補舊的謊言,犯下更大的錯誤來掩蓋之前的錯誤,華碩諸多不義之舉必將自絕於天下。
黃靜及華碩聯合維權律師團
2008年11月4日
楚山荆璧,不理何以得其璞;漠北子卿,不拘何以见其诚。然是舟楫路穷,星汉也可乘槎而上;风飚道阻,蓬莱亦有可到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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