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多年的法律經驗,我先提早預告法官會寫什麼:(不教請求權跟構要,等等被拿去偷用)
民事:
行為人所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措辭尖銳,帶有情緒情感,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對錯與否,能否為多數人所認同,要非所問。又表意人之評論是否適當,應就其所評論之事項、用詞妥當與否綜合評價,如任意隨個人喜好,加入情緒性、侮蔑性用語,使用醜化、汙衊他人之詞句,直接對人謾罵,為人身攻擊,貶損他人人格、地位,而踰越言論自由核心價值之界限,即得認為其已喪失評論之適當性,而不具阻卻違法之要件。自網路資料可認原告大師亦擔任XX公司業務職,依原告公司網頁資料,原告公司經營之業務內容極廣,是應認原告係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人,若原告之行為有不實或觀念錯誤,將對不特定之多數社會大眾造成影響,是原告對於他人之評論自應有較高程度之退讓。
刑事:
如果是刑事,會先寫無罪推定,接著補上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於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於意見表達侵害他人名譽時,應類推適用刑法第311 條第3 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之規定,阻卻其侵權行為之違法性。
有人被告的話,估計法官會送大師這些,八九不離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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