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

奇人異士之答達大師(新增 凌曜頂峰)

光華店長 大師耶 本質學能 專業
sunkvmc wrote:
光華店長 大師耶 本...(恕刪)
超87的好嗎?
摸比爾靈伊這傢伙被我黑名單囉,真的有問題,八成是阿達大師分身。
小狄爾 wrote:
https://www...(恕刪)


提告?
用這種文筆嗎?大概會笑死人吧
是不是要先學怎麼寫好中文在說?
不然那個存證信函能看嗎?
may145chen wrote:
大家好,純粹來跟大家...(恕刪)

大師的ID串,有沒有最新的更新,
可以Follow啊~
同樣讓人感覺是國中沒畢業的國文文法

一直自導自演有夠噁爛
提告?用這種文筆嗎?...(恕刪)

以我多年的法律經驗,我先提早預告法官會寫什麼:(不教請求權跟構要,等等被拿去偷用)

民事:
行為人所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措辭尖銳,帶有情緒情感,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對錯與否,能否為多數人所認同,要非所問。又表意人之評論是否適當,應就其所評論之事項、用詞妥當與否綜合評價,如任意隨個人喜好,加入情緒性、侮蔑性用語,使用醜化、汙衊他人之詞句,直接對人謾罵,為人身攻擊,貶損他人人格、地位,而踰越言論自由核心價值之界限,即得認為其已喪失評論之適當性,而不具阻卻違法之要件。自網路資料可認原告大師亦擔任XX公司業務職,依原告公司網頁資料,原告公司經營之業務內容極廣,是應認原告係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人,若原告之行為有不實或觀念錯誤,將對不特定之多數社會大眾造成影響,是原告對於他人之評論自應有較高程度之退讓。

刑事:
如果是刑事,會先寫無罪推定,接著補上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於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於意見表達侵害他人名譽時,應類推適用刑法第311 條第3 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之規定,阻卻其侵權行為之違法性。

有人被告的話,估計法官會送大師這些,八九不離十。
一堆影分身,再那互相回文取暖,大推行銷XTU優化`散熱膏`液態金屬散熱,請教Mobile 01的管理員,這樣放任下去OK嗎?
小狄爾 wrote:
一堆影分身,再那互相...(恕刪)


管好你自己的發言再講
使用液金沒照顧好下場還蠻特別的,看到youtube有案例轉貼一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I_u8Hq9vn8

我不了解這個東西單以技術面想詢問幾件事情
1、液金 對金屬侵蝕率多少阿,還是液金有分很多種類的液金產品 (就是每個產品液金成份不同)
2、塗了液金是不是筆電不能大力搖晃還是頃斜使用,感覺得個看起來像不會乾的非牛頓流體,沒封裝處理好流到主機版下場好像都很慘
  • 109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9)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