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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退ASUS潛在買家,購買VivoBook S16 S3607CA/Ultra 5-225H/16G/512G SSD/W11慘痛教訓

歷經半年,就先把心得/結論節錄在最前面;歷程可依照耐心自行參閱

經過了前兩輪的折磨,已放棄公家申訴或是與維修中心/售服窗口溝通,僅想把這個過程記錄下來並分享於公開論壇上,作為勸退文:
  1. 誠心建議,買筆電千萬不要買華碩;請選LENOVO,價格稍貴,但品質/保固條款屌打華碩(在第二次遇到死機,就去買了一台LENOVO)
  2. 如果真的要買,千萬不要買VIVOBOOK這個系列,100%有設計瑕疵(以個人短時間2台筆電遇到三次死機,應該還算有點資格這樣說)
  3. 如果你不幸買了,與華碩爭取補償,以下是個人建議:
  • a.直接申請消費申訴,不用浪費時間跟維修中心溝通
  • b.申訴無果直接提告,可適用相關法令整理在最下面;但民法規範(筆電)消費糾紛的賠償上限為該筆電價格,此也為華碩敢把退機/全額退款講的那麼硬的原因,所以這邊要建議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可懲罰性的賠償3~5倍的價金
  • c.如果不幸與我遇到相同的狀況,不論型號,只要購買短時間內(先設定1個月內)就突然死機,歡迎於底下留言,或許湊齊幾十個案例有機會找律師走集體訴訟+引用消費者保護法,效果絕對會很顯著

消費歷程:
1/23(五)至三創華碩旗艦店購買了一台16吋筆記型電腦,先交由店家做更新。
1/24(六)至三創華碩旗艦店取貨。
使用不到三天
1/26(一)將舊電腦資料複製至新電腦時,突然間黑屏關機,無法開機。
1/27(二)經購買店家確認無法開機,現場要求退機,但因缺少包裝(已回收)而遭拒絕。僅能協助送華碩皇家俱樂部做維修。同日致電華碩客服申訴,後續由客服/皇家俱樂部接手處理。
1/2(三)提出第一次消費爭議申訴。(2/14(六)關閉第一次消費爭議申訴。)
2/13(五)經皇家俱樂部通知,雖然無法退機,但升級筆電規格做補償。

同日取貨時螢幕正常,放入電腦背包並背至三創貼螢幕保護貼,取出時發現螢幕有裂痕,雖無法接受此"異常脆弱"的螢幕設計,但也只能自己認栽,再次返回維修中心送修。
3/5(四)皇家俱樂部來電通知已完修。
3/7(六)維修中心幫忙提供完美保固方案,費用2折;再次放入相同的電腦背包至三創貼模,但這次螢幕完好無損。不敢說這台是整新機,但這個螢幕品質真的令人驚豔。
使用不到一個月
4/11(六)作文書處裡時,再度死機。(未接充電線且確定電腦有電)
4/13(一)將電腦送至皇家俱樂部維修,並與先前對應窗口反映又再次遇到一樣的狀況,詢問是否可退機;被以保固條約內僅能維修無法退機婉拒。同日致電華碩客服申訴並提出相同需求-退機,客服表示僅能轉知維修中心。
4/14(二)提出第二次消費爭議申訴
4/17(五)聯繫維修中心確認方案,方案仍在討論中+電腦尚未完修
4/20(一)通知電腦已完修;但電腦連續兩次相同故障-突然死機,針對華碩or此系列筆電已完全沒有信心。
4/23(四)聯繫維修中心確認方案,方案為延長保固2個月;真的是污辱人的方案,請維修中心窗口再與公司討論。
5/4(一)聯繫維修中心確認方案,方案為延長保固加碼1個月,變成3個月;官網延長保固一年3000元,延長3個月費用換算為750元,真的不把影響客戶的時間當作一回事。

5/16(日)第二次消費爭議申訴到期,提出第三次消費爭議申訴並直接申請調解。
5/26(二)華碩售服單位介入溝通,以約每周一通電話的頻度連繫。
5/26->6/1->6/5->6/10->6/17
表現上很熱心地想要幫助客戶爭取,每周電話內容大同小異;感同客戶所受到的影響+這種品質是不能被接受的+將在內部爭取另搜尋同級電腦做更換+"詢問客戶心中的補償方案
但每次的同級電腦皆以規格特殊(所購買的筆電為16吋),倉庫缺貨為由,從來沒有提出過任何型號做選擇
6/17最後一次電話溝通,說詞同上,消磨了近一個月什麼方案都沒提,告知7/15實體調解會議一定會參加,之後就沒有再來電過。
7/15(三)首次實體調解會議;消保官要求當下或當周五前雙方各提出彼此的方案,如果可以接受就算調解成功+保密條款(不得於公開場合發布相關資訊),反之a.再次(第四次)申訴或b.提出民事訴訟
售服單位窗口當面說詞/理由同電話溝通內容,但可接受退機/全額退款;我方提出a.除退原本購買金額外,另需補償二次維修所影響的時間或b.更換她系列高階筆電
7/16(四)寄出我方方案依據信件
7/23(四)來電告知公司不接受我方方案+沒找到傳說中的同級電腦;維持退機/全額退款方案
7/24(五)正式信件告知公司方案-退機/全額退款;當天回信請售服窗口內部詢問其他方案。
8/4(二)正式回信維持公司原方案並刪除找尋"傳說中同級電腦選項",僅有退機+全額退款一種
8/11(二)前往維修中心領取完修電腦
因為上過兩次當,非常不想使用此電腦,其實電腦都躺在桌上;直到隔周8/17才開始重置整台電腦,然後...
使用不到一周
8/22(六)整個系統重製後,更新過程,電腦再次死機
8/24(一)送皇家俱樂部維修
8/27(四)皇家俱樂部通知電腦已完修(同前兩次故障原因-主機板損壞)
8/28(五)沒意外的話,應該會去取筆電。

備註:
  1. 因筆電所有權因素,無法親自提出民事訴訟,深感遺憾;都浪費半年在這件事上,卻不能真的有效去爭取一次,心裡真的非常嘔
  2. 後續應該會更新兩點;a.筆電使用時數,用以證明該筆電真的沒用到,但如果時數超多,或許也證明該筆電為整新機。b.第四次遇到死機,肯定需要再更新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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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資訊:
華碩筆電設計瑕疵的判斷依據:(僅稍微搜尋並列舉幾項)
a.維多電腦維修案例分享
https://vito3c.com/asus-vivobook-common-issues/
ASUS Vivobook X409、X412F、X415、X560U、X507、X509、X515 等,這些機型常會遇到「不過電」與「無法開機」的問題,尤其是當使用時間增長後,這些問題可能會變得更加頻繁。
b.允成電腦維修研究中心的貼文
https://www.facebook.com/pcfixhome/posts/%E5%AF%A6%E9%9A%9B%E7%B6%AD%E4%BF%AE%E6%A1%88%E4%BE%8Basus-vivobook-15-x512f-%E4%BD%BF%E7%94%A8%E4%B8%AD%E7%AA%81%E7%84%B6%E7%87%92%E6%8E%89%E6%96%B7%E9%9B%BB%E9%97%9C%E6%A9%9F%E4%B9%8B%E5%BE%8C%E7%84%A1%E6%B3%95%E5%85%85%E9%9B%BB%E4%B8%8D%E9%81%8E%E9%9B%BB%E9%80%99%E6%AC%A1%E9%80%81%E4%BF%AE%E7%9A%84%E6%98%AF%E9%AB%98%E9%9B%84%E7%9A%84%E7%8E%8B%E5%85%88%E7%94%9F%E7%8E%8B%E5%85%88%E7%94%9F%E5%85%B6%E5%AF%A6%E6%98%AF%E5%95%8Fai-%E4%BA%BA%E5%B7%A5%E6%99%BA%E8%83%BD%E6%8E%A8%E8%96%A6%E8%AA%AA%E6%88%91%E5%80%91/1476746567793102/
這台ASUS VivoBook 15 X512 X512J X512D X512U X512F ASUS VivoBook 14 X412 X412F X412FJ X509F X512DA
故障情況是:
👉 使用中突然自動關機
👉 再按電源完全沒反應
👉 充電燈不亮
👉 感覺完全沒有過電
這種「瞬間死亡型」問題,
多半跟主機板供電系統有關。
c.華碩電腦疑難排解
https://www.asus.com/tw/support/faq/1014276/
疑難排解 - 裝置無法開機,或開機後螢幕沒有畫面(黑畫面)

訴訟法源:
《民法》
第354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68號民事判決;若於買賣契約成立前或成立時即已存在瑕疵,消費者均可要求業者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由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屬於法定無過失責任)
1.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2.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 356 條
1.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2.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3.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59 條(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1265 號判決;應就瑕疵之全部為整體之觀察,如觀察結果,因有該瑕疵而不能達契約之目的或於買受人已無利益,自可解除契約。)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解除契約=退機=全額退款=卡死賠償上限)

第 360 條(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第364條(第二台仍有瑕疵)
1、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2、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第 216 條
1.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2.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第 227 條
1.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2.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消費者保護法
第 51 條(三~五倍的法源依據,依照華碩這種處理態度,除非遇到恐龍法官,慢條斯理維修+誠心協助但拖延遲間,鐵定屬於故意所致時間損害)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訴訟可能提出的損害項目
1.退機+全額退款
2.精神撫慰金(數千~萬)
3.維修時間的電腦租用費用<-因缺少法源,此項在民法幾乎站不住腳,但必須提出作為消費保護法的賠償依據
2026-08-28 0:41 發佈
swindler_plus wrote:
勸退ASUS淺在買家


那個叫 "潛在買家" ...
所以您最終不接受華碩提的退款方案是嗎?
swindler_plus 您好
小編了解您對於本次案件處理過程仍有疑慮及不滿。為協助後續處理,小編已先私訊您,再請您協助查看信箱並回覆相關內容,謝謝您。
ASUS客服小編
swindler_plus wrote:歷經半年,就先把心得...(恕刪)


說好的使用時間來囉~
81小時,一天工作8小時來計算,10天出頭!
新機無誤!!!

swindler_plus wrote:
我方提出a.除退原本購買金額外,另需補償二次維修所影響的時間或b.更換她系列高階筆電


看起來的爭議在這裡...

依照消費者的角度來看補償二次維修所影響的時間,是比較好的做法
但實際上很難做到,除了難以界定維修的根本原因來自哪裡之外
也有許多硬坳的消費者想要額外的補償

所以大多數公司的僵化流程也都默認了這類問題依照"流程"處理,講白了也是冷處理的一種

不過想要坳高階筆電個人也是不認同的~
所以我決定轉用Mac,Windows 筆電陣營沒有任何顧慮的話 會以聯想及微軟優先
swindler_plus wrote:
同日取貨時螢幕正常,放入電腦背包並背至三創貼螢幕保護貼,取出時發現螢幕有裂痕,雖無法接受此"異常脆弱"的螢幕設計,但也只能自己認栽,再次返回維修中心送修。


有些筆電螢幕&鍵盤中間的間隙設計公差本來就小了,也可能不適合貼螢幕保護貼喔,

要強壯堅固的筆電建議只買"商務機"吧,也不要去挑超薄設計的筆電,那機構會強壯很多,

有一次我也是背著一台新買的金屬機殼超薄筆電,坐捷運一路站著,後背包倚靠在牆壁上,

來公司開機就發現LCD破裂了(整條黑屏&花屏),外表&螢幕都無任何凹痕&傷痕。
華碩的品質並沒有很好,但是lenovo也沒有好到哪,還有其它選擇的。不過有時候運氣更重要,買到機王才是衰。
現在筆電講究輕薄,犧牲了很多該有的結構強度。背來背去的真的要小心螢幕,旁邊又薄又軟的,不小心碰到東西就花屏了。
買3C產品,包裝一定至少留一週,避免日後不能DOA換新機,只能RMA維修。你扔了,這是你的不對,以後切記。
華碩遇到你這樣維權的,也該認栽。如果大家都能像你這樣,他們也才會真正認真的把品質顧好。可惜大部份消費者都沒這麼多精神跟他們耗,所以只能讓他們繼續賣這樣的東西。
換一台新的就好了 (如果運氣真的這麼好的話)

頂多追加(延長)保固

其他都是多想的,
除非你有時間、願意花錢上法院跟他耗,但成功機率不高

我覺得最有趣的是你說的這段時間?

更新什麼啊? 需要更新一個工作天?????
你確定你拿到的那一台,是原本的新機器嗎?序號有比對?

" 1/23(五)至三創華碩旗艦店購買了一台16吋筆記型電腦,先交由店家做更新。
1/24(六)至三創華碩旗艦店取貨。 "


理論上,七天真的有品質問題,直接換一台新的,是可以談的!
蓋世太保

這個懷疑很有道理, 光華商家的信譽從來不存在

2026-09-01 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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