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7才剛買了一台ASUS K40ID
因為會出國使用
所以挑了華碩
有兩年國際保固
在台南彩虹3C裡購買
然後開始做電腦的資料備份
光碟機竟然不能燒!!!!!
測試了12片sony DVD+R的光碟
5片RITEK DVD-R的光碟
3片Melody CD-R的光碟
這些光碟現在都丟進回收箱了
剛拿去皇家維修
服務員聽了也有嚇到的感覺
才買了兩天!!!
打了電話給賣場人員
他們說:7日內退換貨只有網路購物才有,實體通路不能...
這是真的嗎?
有經驗的可以告訴我該怎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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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的建議
剛去換了一台了
那裏的員工實在需要再教育
下午去員工叫我送修
晚上去是店長
二話不說馬上同意我換新的
不過賠上了NB的包膜就是了
算是買個經驗
以後還有機會買NB的話
先用個十天
在考慮去包膜之類的
mobile01真是好地方
各位謝謝~~~
jimling19851021 wrote:
2010/7/7才剛...(恕刪)
請皇家開換貨證明.....
拿到原購買店家進行換貨
不要被那個業務騙了
每一篇文章都是分享, 若要當廣告, 請ALT + F4離開, 謝謝
第三百五十四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三百五十五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五十六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三百五十七條(檢查通知義務之排除)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第三百五十八條(異地送到之物之保管、通知、變賣義務)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前項情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為無瑕疵。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如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
買受人依前項規定為變賣者,應即通知出賣人,如怠於通知,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三百五十九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1~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ps:買賣契約,非書面亦可!
jimling19851021 wrote:
2010/7/7才剛...(恕刪)
其實這種低價位的機器, 本身用料及QC確實就比一般中高階筆電不如了...
甚至有時連組裝都比較差... 出國前一定要記得認真操一操..
否則國外可沒一堆皇家可以讓你直接快速送修...
筆電的世界裡, 便宜有能用耐操的貨, (只是要碰運氣..)但是鐵定沒好料好貨... 因為毛利很低..
根本沒有這種空間...
既然要帶到國外, 最好.. 不要東西壞最重要...
壞了, 光來回寄送.. 幾天甚至一兩星期沒電腦可用... 就頭痛了..
而且別像某些大大樣, "趕出國" 今天拿貨, 明天上飛機...
說真的, 以現在筆電不良率之高來看, 真是大膽...
連七天換貨測試時間都不把握, 跑到國外說保固很麻煩很爛, 雖說這是事實..
但是現在哪家廠商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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