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

朋友的acer維修經驗,給各位參考

大大加油,謝謝你們的堅持與經驗的分享,讓之後遇到類似情形的朋友,更清楚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我的NB也是ACER的,當初也是被ACER強調的售後服務吸引,看了這一串的過程,讓我對他的好印象大打折扣
phdo wrote:
剛剛跟一位貓中途要去...(恕刪)


建議版大....

事情到一段落 確定 清楚了再POST文...

不然不是容易茲生其他事端嗎?

個人意見...
貪是貧字頭 慾多化成愁 千江取瓢飲 知足自長流
我也建議樓主等事情告一段落,再來將acer處理過程post出,因為中間處理時很容易因為一些小誤解產生一些氣憤的話或者不理性字眼,有可能會因此讓此事件更加難解,小弟是支持消費者的,深覺台灣廠商專業及服務還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但有時也是因為競爭,讓他們不得不如此,但不應以此為藉口),但也要提醒消費者在處理糾紛能冷靜處理,祝樓主能圓滿將此事件落幕.
香吉士的蔚藍海域 wrote:
建議版大....事情...(恕刪)


為什麼要持續不斷地張貼後續的訊息在Mobile01上呢?

主要的理由有幾點:
1.陳述事實、分享經驗。如果網友將來會遇到類似的問題,或許可以當作借鏡;如果網友曾經遇過類似的問題,或許可以提供建議。即使只是單純的回應,也能增加我們繼續走下去的勇氣與毅力。
2.這是我們與acer的溝通管道,非正式,單向,但卻是目前唯一的溝通管道。
3.紀錄,記錄發生過的事情,提出的資料,接收的訊息,參與其中的人員。記憶是會隨時間而漸漸淡忘,訊息也會經由處理而逐步失真,我們努力的把我們聽到的看到的,記錄在公開的媒體上,更歡迎acer予以補充或澄清,讓它更接近客觀的真實。

至今,Acer似乎關閉任何與我們的溝通管道,除了Mobile01,我們沒有其他方式可以讓acer聽到我們的聲音了。這個推論,是來自下面幾件事情:

a.曾經的正式溝通窗口acer楊先生,因為無法處理這次的糾紛,已經告知退出後續的處理過程。(而楊先生,是我們唯一可以確認,的確是acer的員工,有完整的聯絡方式,email帳號,電話號碼,以及全名)。
b.聽從消基會建議,所寄發的存證信函,並沒有得到任何acer的回應。
c.9/5跟我們用電話溝通的acer劉先生,完全沒有提供任何聯絡方式,沒有電話,沒有email帳號,沒有服務編號,甚至連全名都沒有。
d.即使在acer發函給商業處的公文上,也沒有提供任何的連絡資訊,即使我們有疑慮,也不知道該用什麼方法,去找誰。


另外,補充幾點心酸:
心酸一,消基會建議的存證信函沒有達到任何效果,而在Mobile01上的發文與網友的推文,卻可以讓acer重新打開與我們的溝通管道,即便只有短短的兩天。
心酸二,商業處的施先生轉述:acer在看到了我們張貼在Mobile01上關於消保會商業處的一些訊息後,主動連絡施先生詢問,但卻忘了與我們接洽解釋或澄清事實?
心酸三,acer也承認了,他們提供給商業處的公文內容,與跟我們協商的內容,不一致。


我們曾經無數次,透過當面對談,透過電話,透過電子郵件,透過存證信函,透過消保會的申訴,一次次的表達我們的訴求,一次次主動提供我們可以提供的。acer要知道事情經過,我們把事件完整記錄附件給他們;acer要檢查機器,我們下班後搭車轉車沒吃晚餐也要把機器抱過去他們指定地點給他們檢查;acer說要請螢幕保護貼業務做專業的檢查與評斷,我們也預留中午休息時間給他們。
而acer給予我們的,只是一再的敷衍,一再的官腔。在與我們的溝通過程中,acer努力避免著有任何可記錄的媒體介入,電子郵件不願,電話錄音不准,現場錄音不可,書面承諾不給。
而最後,只留下,一次又一次的出爾反爾,一次又一次的敷衍拖延。(因為沒有證據,所以羅生門成立?)
今天是2008年9月26日,距離8月8日已經49天了。

我們沒有透過人情寄信給前董事長夫人。
我們沒有辦法像bonbbon版友那樣找的到執行副總經理的部落格去發牢騷。(在此向bonbbon神人致敬)。
我們沒有報料給水果媒體。
現在
我們只冀望acer能在消保官面前,陳述他所願意負責的言論,履行他所給予過的承諾。
我們只期待,Mobile01網友關注的目光,能夠讓acer關心台灣消費者的權益,讓台灣acer能夠成為言出必行說到做到的有德有格的企業。

我們購買acer的產品,是相信其所代表的品牌形象與服務。
我們選擇acer授權中心,是看到上面掛著acer的品牌。
我們冀望acer客服系統處理糾紛,是相信acer能秉公處理。
我們最後求助消保會,是希望在公權力的監督下,acer能夠公正公開處理,還給消費者一個公道。

我們知道acer您也持續在觀注這系列的文章;我們也知道您重視Mobile01上產生的效應,甚於我們提供給您的信函資料,甚於商業處的行政命令。
我知道良心道德可以不值一文,也可以是無價。
希望我們都可以堂堂正正地面對這個世界。





--
我不欺負別人,我也不喜歡別人欺負我。
我不占別人便宜,我也不喜歡佔別人的便宜。
我知道這個世界不完美,有善惡但不絕對,我不會每次讓座給老弱婦孺,但我不曾霸占博愛座。
phdo wrote:
為什麼要持續不斷地張貼後續的訊息在Mobile01上呢?


雖然我的發言很可能不太恰當,不過還是寫一下我個人的意見僅供參考.

這一串一路看到現在,扣除有誤會(關於ACER稱雙方已達共識)已澄清的部分,
我想,當事者雙方根本就沒有交集.

如果消費者要求的只是一個公道,一個負責任的態度,那麼:
另一方相關人員以個人疏失的名義致歉(的確這整件事也真的很可能只是個人疏失所造成的個案)並以專案方式略做補償,或許並不是那麼難達到.
但如果一定要死咬著,必須以ACER這個企業的名義來提交書面維修流程疏失報告(甚至可能要"認錯")的話,就務實面來看,曠日廢時大概也很難達到目的.

又如果ACER方面所"暗示"的底限就是,保護貼恢復原狀另加延長三個月的保固的話,
若消費方根本沒解讀出這個底限提議而直接就把它當成是沒誠意的片面說詞的話,
那麼極有可能,兩造永遠也不會有任何交集,到最後一方賠了時間精力,一方為單一事件賠了商譽,結果成為雙輸.....

保護貼被弄壞,其實真的只是一件小事.但到現在事主最在意的,應該不是那個保護貼,而是態度的問題吧-----然而這類糾紛,如果能以有形的物質補償好辦,要道德高標地要求ACER改善態度,個人覺得,尚有很長很長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不然,若一直協調未果,難道要去控告ACER毀損私人財物嗎..... ^^"

我認為事主的堅持是有正當性的,但方法手段或許尚有調整的空間.
恕我提醒(真的只是提醒)事主,從前面的一些文中,我發現,在你這方面,與其說是協商,不如說是,
在互信已失的情況下,如果ACER不照著你的訴求去做(譬如交書面報告),你很可能就一律認為他們無誠意吧....(?) 如果我對你的文字描述解讀有誤的話,尚請見諒.

所謂協商,就是希望雙方各退一步以達成共識.
敢問,假設今天ACER的底限若是願意口頭致歉而不提供書面資料的話,你願意接受嗎?
通常書面資料(或其他形式能留下明確記錄的資料),經常會令人聯想到有某種法律上的證據效力(譬如有些人可能會把在協商過程中拿到的任何記錄之有利部分當作證據而去提告以要求更高的賠償等等). 所以,如果今天我是那個主管,我在公司內部也許會要相關人員寫個書面報告調查一下,但對外大概也不會交什麼報告給有糾紛的一般消費者的.....(這樣說好了,如果我是ACER的主管,我大概會認為事主的"書面報告要求"有點強人所難.WHY? 因為就算我真的寫了這個報告,我想我一定會有個SENSE先拿去給公司法務看過,而法務站在他們的專業立場,大概是不會同意我交這種東西給有糾紛的對方的..... 甚至事情若有圓滿結果,也可能還會謹慎地要對方寫個切結書,以免日後反悔又倒過來告一狀等等<----這不是欺不欺負鴨不鴨霸態不態度的問題,而是有些人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的思考邏輯就是這樣). BUT話說回來,為什麼會弄到雙方互信全無而讓消費者覺得口說無憑進而要求要書面資料呢,要怪也只能怪ACER最早出來協調的那批人把事情搞砸了吧~

我只是看看貼文,不敢說對整件事有多深的了解,所以上述寫的純粹是我個人粗淺的意見.如有任何不當或誤讀,尚請見諒.總而言之,不管怎樣,都希望這件事最終能有個正面的結局. :-)



~ 臨.兵.鬥.者.皆.陣.列.前.行 ~
原發文者PHDO加油!看到你的堅持給予你再次的鼓勵,我也是ACER NB的使用者,其陣子打客服電話問了很基本的問題感覺客服很不耐煩不夠格當服務人員,相較於電信要業者台灣大哥大的服務態度根本令人替ACER汗顏,我已經決定ACER的產品列入觀察,親友都不主動推薦ACER的產品,小事情基本功都不好了,我們消費者還把錢花在這樣的公司幹嘛!哪有協商不留詳細人員的資料與別有用心不發正式公文回應甚至想要杜造協定內文,消費者感覺不到誠意與溫暖,就是因為ACER的忽視,我們才會支持發文者繼續加油,別忘了ACER是台灣的驕傲,但基本的東西做不好,消費者只會記得屬於過去的美好印象但現實面把錢選購在挺自己人的企業,很多人都跟我一樣在螢幕前關注著,ptt那邊也有這則資訊流通著,PHDO君你的要求不無道理,繼續加油!
陳韋志 wrote:
以下是朋友轉述她的維...(恕刪)

雖然是一個月老文了,但文中感覺你滿鑽牛角尖的,一般事情可以攪的這麼大~~
我想你的家人跟你一起相處應該也會滿痛苦的吧~~
也或許你樂在其中而不自覺吧~~
愛台灣^^ wrote:
雖然是一個月老文了,...(恕刪)


要打壓人前
要弄對 對象喔!

苦主是: phdo
我是phdo的同學,也是一開始受託張貼本文的人。一開始只不過是受同學委託+覺得acer也太誇張,所以同意代po文,而後phdo也能夠在此發表後續處理的狀況。


今天收到一封訊息,表示這個案件是否太鑽牛角尖?或許對某些人是,但對於正義不是,就用"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來說,各位應都能了解這樣的意思。


這次的事件,講求的就是"態度"兩字,結果會如何?我不知道,但是如果不爭取,acer對於客服的態度一定不會有改變,換言之,有四種情況:
1. 爭取,acer改變
2. 爭取,acer不改變
3. 不爭取,acer改變
4. 不爭取,acer不改變
我無法證明何者一定有效,但是可以知道2&4都不是你我所樂見的結果,期待3的話,也就不會有現在的問題,因此只能選擇1。


很多朋友支持phdo,在此同樣謝過,這次或許只是爭取個人的權益,或許有一天,這些也會變成你我的權益。


事實上,對於正反意見都很發人省思,究竟一個什麼樣的企業服務與態度,會是你我所共同期待?同樣也令我們值得反省。
在法院任職的朋友,知道宏碁發給商業處的公文,認為相當的不可思議。
因為有太多的專業術語,我又想弄懂其中的奧秘....
颱風天沒事,查了一些資料。

--

xxxxx 函(稿)


地 址:
聯 絡 人: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傳  真:




受文者: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字第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正本:
副本:

分權執掌人蓋章

--

一個函的幾項必要條件

1.發文單文在表頭
2.表頭下右手邊為承辦人聯絡方式,在這裡附近,一般正式公文應該都會蓋上官防。
3.表頭下左手邊:受文者.發文日.發文編號....,載明這篇函給誰.方式.表明這份函的身分,所以發文字號相當重要,這樣發函單位.或受文單位要找這份函才找的到。一般發出去的函都應該要影印一份留底。
4.主旨
5.若有交寄多份,就會出現正本及副本。
6.執掌人蓋章

可參照

http://homepage.ntu.edu.tw/~fdhome/samples/font94/a02.doc

--

最後我要說的是:
宏碁給商業處的函中沒有
1.發文文號
2.聯絡方式給的是客服專線0800-258-222。(這樣商業處要聯繫也不知道連繫誰)
3.沒有職掌人蓋章





  • 1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2)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