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nfu520 wrote:
樓主 繼續加油我們會...(恕刪)
謝謝shinfu520大大的支持。
小妹感激在心頭。
剛剛和閃光在聊天時,突然想到一件事情....
那就是:
宏碁劉先生明明在9月4日當天就與我們聯繫,
聽我們的訴求,然後告知我們他們那邊的資料也會盡快備妥
所以要我們自己打電話到台北商業處去,
說明我們已經通過電話,可以進行協商了。
只是,當時我們覺得頗為奇怪為什麼這個電話是由我們來打。
所以告知劉先生,請他對此點作回應。
他則告知,他會在去問清楚。
然後就沒有下文了!!
但是,商業處那邊卻在昨日告知,宏碁的資料是於9月15日送達。
那麼在這裡,我是否可以有兩個假設:
1.宏碁其實故意拖延此處理流程。他明明在9月4日當天,就已經告知,可以通知台北商業處進行協商了,
表明他們那邊資料應該可以盡快準備好,但是卻在商業處要求回應的最後期限內,才作出回應。
這是否說明了,他們面對消費者即以拖延戰術,慢慢跟我們耗時間!!
2.宏碁要我們自己打電話到商業處,是否希望給商業處形成"我們與宏碁已經達成協議"的誤解,
從我們這邊來打電話,則好像宏碁已經表現出誠意,甚至完成協商的過程!!
我說了,以上是假設,可以當作我個人的murmur,情緒不爽的推論.....
清潔筆電,螢幕保護貼毀損,是一個巧合?
遇到acer客服曲曲折折的回應是一種巧合?
acer內部人員對我們說的話,與最後送至商業處的公文不一樣,是一種巧合?
今天,收到商業處的文,卻忘了夾帶上附件,不知道是不是也是一種巧合.....
希望這真的只是一個巧合!!
收到公文打電話給承辦人員,跟他說我沒有收到他承諾給的宏碁的回應,
以及公文上確實明確載明有全案附件,
承辦人員很客氣的詢問我,他確實忘了寄嗎??
最後他允諾我明天會傳真給我。結束談話後,半小時,他有打電話給我,但當時我漏接了電話,
是直至下班時間時,才看到這通未接來電!!
希望這只是一個巧合!!而非暗黑。
題外話,
我總相信人性本善,但遇到ACER這次的事件,對於這件事情本身,我變得不太容易相信口頭承諾與答覆,
不知道這樣是不是一個對社會壞的教育,不知道處理本案的acer人員,在教導他的小孩時,是不是會不斷的告知她們社會險惡,所以為了求生存,什麼伎倆都得做?還是會教導他誠實為上策呢?或者一邊教導他誠實為上策,一方面卻無法身教呢?
突然想到一個倫理故事,有一個爸爸告誡自己的小孩不可以從學校偷筆回來,
然後隔天從公司帶筆回來給小孩使用!!
謝謝版友給我們的打氣,也寫了留言給我們。真的謝謝!!
有版友提醒我們,可以到媒體上投書,我們也很感謝!!
目前,我們還是希望acer能妥善處理這件事情,我們還是願意給acer一個機會。
非到必要,我們還不會投書媒體。
其實,我們可以體諒部分的客服人員,有時是基於SOP的處理流程,為了養家糊口,不得不這樣做,但是我也想詢問,SOP的流程就是告知客服人員,呼弄顧客嗎? 如果對於顧客的回應與自我的良心相牴觸時,要怎麼做?!如何在顧客權益與公司利益之間,又該如何選擇呢?
我同時想試問acer人員,他自身消費的同時,碰到不公平的對待,他們又會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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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的人分成四種:<兼善天下的人>、<獨善其身的人>、<獨惡其身的人>、<兼惡天下的人>。但是,兼善天下的人實在太難找到了!百年能出一個就很實得開心了,但另外三種人卻是遍布的,獨善其身的人也是很多的,而且有時候他們也想要努力接近兼善天下的人,但是,社會上太多的小惡和奇惡了,那小小燃起善的火就這樣滅了!
受文者:PHDO以及PHDO的閃光
發文字號:北市商四字第097336838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PHDO君、PHDO閃光君與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爭議案全案資料影本1份(當日我收到此函時,商業處承辦人員施先生不小心落掉了這一份,但他於今日早晨10點多時,即傳真給我)
主旨:檢送PHDO君、PHDO閃光君與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爭議案全案資料,惠請依權責卓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PHDO君97年9月17日電話辦理及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97年9月9日來函暨貴會97年8月19日北市法保字第09732163210號函轉PHDO君‧PHDO閃光君申訴資料辦理。
二.本案前經本處依消保法及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處理,惟消費者認未獲妥適處理。
正本: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消保官室
副本:phdo君、phdo閃光君、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消費者服務中心)
處長 劉佳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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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份為台北市商業處給我們及消保官的函。
以下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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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台北市商業處
發文日期:中國民國9月9日
速別:最速
密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一般
附件:無
(台北市商業處於本文下有一則條碼,分別標明97.9.15以及CXAA09733683800 ,依上次施先生所言,收到宏碁公文的日期為9.15,可以斷定97.9.15為收文日期,參照發文字號,CXAA09733683800 應該為台北商業處給消保官的函的發文編號,不過在附件中,看不到收文編號。發文日期與收文日期相差些遠,我只能猜想,大概是作業流程過慢,才會導致收發函日期相隔些久)
主旨:覆 貴府97年8月27日,北市商四字第09733279300號函(關於PHDO君、PHDO閃光君申訴案件),敬請查照
說明:
一.本件消費者爭議發生於本公司授權服務中心,並非在本公司的直營服務中心,先予以敘明。但本公司基於以客為尊之理念,對於本次消費者申訴案件仍盡力妥善處理,關於PHDO小姐反應筆記型電腦送修後螢幕保護貼疑似遭損毀乙事,本公司同意PHDO小姐之要求,進行新保護貼的安裝以還原送修前狀況,並建議PHDO小姐將電腦送至本公司直營維修中心,以進行新保護貼的安裝。至於電腦無法使用期間,本公司願額外提供三個月延長保固作為補償。
二.本公司感謝PHDO小姐之指教並將進行相關檢討與改進。
三.敬請查照。
(在這一篇公文中,完全沒有出現發文號以及職掌負責人蓋章。如果我機車一點的懷疑,這份文,可能根本不在宏碁的正式發文函中,當然,這只是機車的murmur。也許宏碁內部不習慣發函,對公文形式不熟悉所造成)
另外,宏碁發給商業處的文上,並沒有負責承辦此業務的相關人員名稱,這是相當詭異的事情,一般公文的右邊應該要有發文單位的住址. 承辦人員姓名 .承辦人員電話,好方便有一個對口。
此外,宏碁記得蓋官防於公文最上,只是這是否是公司的官防,還有待查證,因為章很小,不像是一般對外的官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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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處理流程:
消費者向各縣市消保官申訴--->消保官至函相關單位(eg.台北市商業處)--->相關單位發函至發生爭議的商家或企業(eg.宏碁股份有限公司)--->商家回函給相關單位(eg.宏碁發函給商業處)--->1.獲得解決 2.爭議未能解決,移送消保官。所以歷時可能需要兩個月!!
相當的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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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文章中,我提到了:辦事人員首先告知我:宏碁回函中表示,我們已經和宏碁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共識了!!
但在商業處給我們的回函中,我並沒有看到相關的字眼,所以我又打了電話給承辦人員施先生,問明情況。
我必須確認中間到底哪個環節出了錯。
當我詢問施先生,上次他對我說明,宏碁回函中表示,我們已經和宏碁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共識了!!為什麼我在她傳真給我的函中,沒有看到相關的辭彙或句子...
他開始向我解釋,處理流程,然後告知我,當商家回函至商業處時,他會打一個電話給消費者,確認消費者與商家有沒有取得共識。
因此,我在電話中,再次明確的詢問,到底"我們已經和宏碁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共識了"這句話是一個問號,或者是一個句號,因為不同的語句,將表達出不一樣的意義。
他明確的告知我,他是詢問。如果是這樣,我想上次確實因為電話中溝通出了問題,讓我誤會。
因此,在這邊我得解釋說明,宏碁並沒有聲明他們與我們達成共識。
我也願意為之前氣忿的認定宏碁說明已經和我們達成協定的部分,因誤解所造成的錯誤,進行道歉。
施先生也告知我們,在我打電話給他之前,宏碁也打電話給他,問明到底發生什麼事情,為什麼讓我們在MOBILE01上又PO相關發生事件。
其中,施先生有轉述一段很耐人尋味的話...
施先生:消費者表明你們回函的內容,與你們跟她們洽談的內容不符,回函內容是不是跟她們協商的內容?
宏碁:...不是...
施先生跟我說,那宏碁根本是在敷衍商業處@@!!
最後施先生還再次關注了我們的案子,並且告知會盡快請消保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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