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ssley wrote:你已經違反著作法了喔...(恕刪) 不要亂誤導別人好嗎??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一般的新聞報導...是沒有著作權的
勝。勝 wrote:不管有心無心,這真是有助增加知名度(話說我之前還從沒去過良興的網站咧) 這招被良興用掉了...全國電子、璨坤.. 又到了週末大登報的時機!看在眼裏,不知作何感想......--之前聽說全開1/4頁廣告要100萬.. 不知道現在有沒有比較便宜?
inben2 wrote:這招被良興用掉了.....全國電子、璨坤.. 又到了週末大登報的時機!看在眼裏,不知作何感想......(恕刪) 別這樣說啦 不管怎樣都是要成本的不過看到今天良興負責的後續處理表現如果有哪家願意比照的話..........那就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