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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不愉快的Acer ~ 超級差的 3820TG-352G 購買開箱文

8/3 老闆交代我買一台 NB 要送給他老婆當生日禮物

由於老闆娘用Acer 7年以久~ 當然就是再續前緣...

當屬下的就快速的詢價.議價...馬上下定 3820TG-352G

隔天中午透過經銷商 就快速到貨啦.....老闆二話不說 拿出28張小朋友....

當下我們也快速的把新機送到MIS 去安檢

沒想到............

Touch PAD 不會動...............

以為是BIOS設定關掉...也沒有啊.....

重開機 還是這樣........

打了ACER 080 .....小姐就講.....請送維修 我們58分完成給您 ..

只好火速馬上通知經銷商換貨.....到了晚上 ACER 還再處理............這樣是 580分鐘維修吧......

想當然....老闆娘的禮物也沒了................... 老闆對不起.....

在我火爆的抗議之下.....一定要ACER 換新機給我....真是超不爽的

好不容易...今天終於送到了

結果.......一拆 居然給我維修過二手機................

GIFT BOX 被拆

外殼 刮傷

電池左邊卡榫有問題~ 要大力卡下才會定位

這是什麼情形.........

太差了吧

ACER 台北服務中心在搞什麼鬼啊

28張小朋友 換來二手維修機

又一次.....經銷商才離開我公司 10分鐘 又繞回來把機子收走

經銷商當場也驗機....確認 GIFT BOX 的貼紙是貼過2次的 及 外殼刮傷

只好又很黯然的把NB 帶走了.......

告非啊 .......禮物變成罹物啦

老闆........我對不起你.............

希望下週來的真的是全新機啊

令人不愉快的Acer ~ 超級差的 3820TG-352G 購買開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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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6 14:44 發佈
megan5802 wrote:
8/3 老闆交代我買...(恕刪)


本來看到一半就想打沒圖沒真相

好再有看到最後 @@"

大大拍拍啦~ 真是認衰了
這真的是太誇張啦......真的有這種事
一開始是抽中機王接著送還換機又碰到二手貨.....版主請節哀順變吧.....
離譜到了極點...........

不可以直接退貨嗎?

根本把客戶當白痴!!!
可以退, 但是退給經銷商~
經銷商再退給Acer...等待Acer確認.....
內部流程也要2~3day 啦
等我拿到就是下週三以後了吧....但是我老闆已經在大陸啦
等老闆娘拿到也是月底了.....
遲來的生日禮物啊....
這樣你老闆都沒靠邀你辦事不力阿...........

分數大打折扣了

我幫人買禮物 都會現場確定好

外箱 裡面包裝看起來完不完整 有無使用過

接著要求現場開機

把一些該買的周邊都弄一弄 才帶走

雖然買得比較貴

但我相信賣我的業務都會先幫我處理好

就算後面有問題找原業務直接處理也比原廠好
megan5802 wrote:
8/3 老闆交代我買...(恕刪)

請問一下您是直接對應acer窗口還是經銷商
七天內有問題是直接回零售商
acer不會自行換貨給您
所以有可能經銷商自行處理
並非透過acer處理
al313072 wrote:
這樣你老闆都沒靠邀你...(恕刪)

對acer不爽事小
但是你在老闆面前整個黑掉比較倒楣
而且是因為買東西這種事...><
我半年前買的acer筆電也是啊,買來第九天出現亮點........整個超傻眼.....不能換新.......
拿去acer修竟然換一塊比之前更多亮點的面板給我.........讓我當場對客服發飆!
後來過了幾天終於修好了.....可是拿回家時發現上蓋邊緣的烤漆被刮掉了.......
想說當下沒發現也沒辦法....只能說到底是在修電腦還是破壞客戶的電腦啊......
下台電腦已經決定跳槽耐用的Think pad.......用了兩台acer......第一次見識到acer的客服
真的一次就夠了= =

feenaleya wrote:

請問一下您是直接對應acer窗口還是經銷商
七天內有問題是直接回零售商
acer不會自行換貨給您
所以有可能經銷商自行處理
並非透過acer處理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可是看樓主的情況應該不能適用7日內退貨的條款,
因此除非有些店家已標明提供七天鑑賞期,否則它們有權不同意,
這也就是為什麼越來越多人不願意到店家直接消費的主要原因。

順帶一提,有些店家雖然同意退貨,
但是要求必須"包裝完整",
不過沒拆開過誰會知道裡面東西的狀況?
因此明顯不利於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三項
契約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的約定,如果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的話,該約定無效。
民法第259條規定: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不過回歸樓主的情況,『店家究竟有沒有給退貨期間』就成了最重要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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