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frank wrote:
光在這裡嗆聲沒用,狗...(恕刪)
實在不是想修理研勤,反而期盼他能盡速改進!!!
這才是消費者的福音....訴訟對我沒好處...才多少錢...但對研勤是大大的傷害!!!
每人主張一點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我看研勤損傷不小哦!!!
別辱了台灣第一品牌美名才是!!!!!
茲就相關法令整理如下:
「物之瑕疵擔保」:
則指出賣人應擔保物交付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之效用。
但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認為瑕疵。買賣契約中,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導航軟體無法導航,或導航不正確,縱使不能論為"滅失"...最起碼也有"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買賣所發生的瑕疵,造成買受人的損害,依法出賣人應補償買受人之損害。
依據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當然!!我們難以舉證我們受到多少損害(除非你帶著v8全程錄,那可以實際計算時間油資等等),
但一般而言仍會有時間、精神上之損害,則無庸置疑!!!
法官得依實際狀況及雙方財力、身分地位等情況,酌以認定精神損害之程度及賠償金額!!!
我相信我個人所受損失(光是迷繞路油資),已超越papago x3軟體商品的價金了
民法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依其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所謂前五條,只的是消費者應盡的義務,例如檢查商品瑕疵,告知通知商品瑕疵等等....
但這不重要了!!!因為依據360條,研勤顯然是"未告知物有瑕疵"
民法第36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研勤早知道瑕疵了吧!!??不修正還在持續販售???
研勤...我們希望您能進步!!!不希望您們有任何損失....
但是請你正式消費者 因貴公司導航軟體造成的損失....盡速改進,這才是雙贏!!!
您的消費者帶著您公司的導航軟體問路亂繞路呢!!!
jandylin wrote:
.....因為重新規劃不會通知、轉彎距離太近沒有通知.....(恕刪)
不曉得 j 大是用哪一版,我的版本(2009.3.11)重新規劃會提示喔,可是還是太慢.
今天特別注意連續彎提示,在距離 500 公尺內(應該是,性命愛顧,看的不是很仔細)如果有連續兩個提示(彎.橋樑等),
會在螢幕左上角顯示兩個圖示,一大(近的)一小(遠的),他會提示 ~ 接下來請x轉 ,果然近的彎就沒提示了(<100吧).

chun777 wrote:
實在不是想修理研勤,...(恕刪)
看你花那麼多工夫找民法條例,可見你積怨已久!大家何嘗不是.....只是正反兩面心態罷了~有些人比較樂觀,仍然會一面使用,一面給papago意見,等待修正,希望papago能終為日常生活所需!
幾個問題提問:(就當是辯方提問~哈!)
1.導航有強制駕駛人行動的能力嗎?要車子甚至駕駛人要依照導航的路徑走,導致駕駛人損失時間、金錢以及精神上損害之嫌???....
2.導航就如以前的平面地圖只供你參考,就沒聽說過以前用地圖不準時要提告出版社....?
以上是指當有自主能力判斷者,可依現況未危害本身利益為優先考量者而使用導航...
3.購買當場若無發現瑕疵,事後於有效期限內可退貨或負責維修及更換來彌補產品不足之處...這也是圖資免費更新之另一層用意,圖資就算不準~只要有"更新服務",就無"犯意之嫌"了!
4.我忘了~好像盒內有開宗明義說明....導航是參考用,駕駛人得依實際路況行駛...就怕上法院,法官還怪駕駛人...."死腦袋"~呵!
5.相信依各品牌系列同級比較,papago導航已經算是夠便宜了吧!?也許如你所說的"減少其價值之瑕疵"~papago早有自知之明....已經減價了??!!!
總之要提告,我絕對附議。但個人認為贏面不大的話~就不用花太多精神啦~此方式頂多突顯許多人的問題所在,倒是多給papago建議、批評甚至指責還比較實際些。
以上純為拙見,若不認同,可棄之不理,免紛爭!!!
ps.若要導航準確度提高多用"目標線"...有在用的人就懂其用意!
nelson~亨 wrote:
看你花那麼多工夫找民...(恕刪)
看你花那麼多工夫找民法條例,可見你積怨已久!大家何嘗不是.....只是正反兩面心態罷了~有些人比較樂觀,仍然會一面使用,一面給papago意見,等待修正,希望papago能終為日常生活所需!
早早就有一堆人反應了...研勤該加快腳步才是....別讓他的客戶...手拿著他的papago x3 在路旁問路!!!
幾個問題提問:(就當是辯方提問~哈!)
1.導航有強制駕駛人行動的能力嗎?要車子甚至駕駛人要依照導航的路徑走,導致駕駛人損失時間、金錢以及精神上損害之嫌???....
當然是不構成強制了!!!但該商品銷售的不就是"導航功能"(看廣告文宣即知)???足以構成因果關係了!!!
當然...我說過了...要舉證損失...是有困難的...筆者亦無意請求"損害賠償"......而是在物之瑕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部分!!
2.導航就如以前的平面地圖只供你參考,就沒聽說過以前用地圖不準時要提告出版社....?
地圖當然是沒有人去請求,這跟導航不同....如前項...端看導航文宣...即知消費者購買的東西為何!!!
以上是指當有自主能力判斷者,可依現況未危害本身利益為優先考量者而使用導航...
當然....這部分無爭議...畢竟...不做損害賠償請求!!!
3.購買當場若無發現瑕疵,事後於有效期限內可退貨或負責維修及更換來彌補產品不足之處...這也是圖資免費更新之另一層用意,圖資就算不準~只要有"更新服務",就無"犯意之嫌"了!
犯意....用在刑法....民法上無所謂犯不犯意!!!單純物之瑕疵、功能減少或滅失部分請求......
免費更新圖資...但一直都還是有誤....仍是屬有瑕疵!!!
4.我忘了~好像盒內有開宗明義說明....導航是參考用,駕駛人得依實際路況行駛...就怕上法院,法官還怪駕駛人...."死腦袋"~呵!
這可能大有爭議哦....導航是參考用純屬賣方之說詞....倘此一說詞可行...則違反公平原則!!!
恐怕難以讓一般大眾苟同...花錢買"參考用"???如純係參考...廣告文宣何以強調功能呢???
依實際路況行駛???....唉唉唉.....連目標都找不到....哪來的實際路況啊!!!......
5.相信依各品牌系列同級比較,papago導航已經算是夠便宜了吧!?也許如你所說的"減少其價值之瑕疵"~papago早有自知之明....已經減價了??!!!
所謂減少價值之瑕疵,係指買受人購入之後,而無賣方"售前"減少其價之可能!!!
退萬步言,賣方是否因原售價減少並告知減少之原因(因為不準所以減價),我想沒有吧!!!??
總之要提告,我絕對附議。但個人認為贏面不大的話~就不用花太多精神啦~此方式頂多突顯許多人的問題所在,倒是多給papago建議、批評甚至指責還比較實際些。
倘真提告...無論輸贏.....對研勤公司皆是重重一擊(對業績形象而言)....
然而....訴訟是最後手段....不到非用不可...不輕易為之!!!
旨再給予鞭策....而非訴訟可獲得任何利益!!!
仍希望研勤速速修正瑕疵!!!!
然x3端看本版即知,縱然建議消費者實際獲得修正數量,似乎未成正比!!!加速修正仍是該公司當務之急!!
以上純為拙見,若不認同,可棄之不理,免紛爭!!!
無意引發任何紛爭,感謝您的建議!!!旨在鞭策研勤!!以前做的很好!!!
現在的x3...沒有要求他要更好...但最起碼回到以往r12、r15令人稱讚的水準!!!
相信對該公司將來業績而言,絕對有益而無弊....對於消費者更是福音!!!
雙贏!!!何樂而不為呢???
ps.若要導航準確度提高多用"目標線"...有在用的人就懂其用意!
唉...慘在連目標都搜不到....怎麼會有目標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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