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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請移至資源回收桶中

jaensch wrote:
只要取得01"或"原作者的授權即可!
原作者po文章時,並未授權01"專屬(exclusive)"的著作財產權。


純粹就 01 的規定文字來作邏輯推論。

1. 原作 PO 文時,就授權 01 可以使用該文字與圖片於商業或非商業。
2. 若是 01 的合作廠商,視同可以使用於商業或非商業。
3. 著作權屬於原作。(並未要求原作放棄或移轉著作權給01)

基於以上原則,要使用 01 景點書的文字與圖片,應該有以下方式
1. 01
2. 01 合作廠商
3. 取得所有原作授權

所以,倘若僅取得部分原作授權,理應可使用該部分授權的文字與圖片,未授權部分,則無法使用。

若要使用於商業用途,僅有原作授權商業用途部份可以使用。僅授權非商業或未授權部分文章,則無法使用。

現在有一些網站或是作者,直接引用FDL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中文翻譯)來發表文章,這相對來說是對網站與作者都比較合理與公平的保護。

找了一下著作權法

就第三章第二節來看,01 非雇主,非出資人,因此,著作人還是原作。
著作人是原作,因此,第三章第二節第一款所列之著作財產權均屬原作所有。

如同 jaensch 大大所說,原作應是 非專屬授權。
根據第三章第四節第三款第 37 條所列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之音樂著作,不在此限。

這一條,應該也回答了 dodow 大的疑問。不過要強調的一點就是,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嚴謹來看,01 甚至是不能在未取得原作同意的狀況下製作 01景點書的。

以目前在 01 PO 文的規範來說,並非是專屬授權,因為,假設是專屬授權的話,原作是不得行使專屬授權範圍的任何權利,否則 01 甚至可以反告原作侵權。

感謝sath大詳細的解說~~
現在就看01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的法律問題了....
感覺可能會被刪除的一篇~討論
Mo1把大家分享的東西~如果弄成自己專屬的
感覺上就破壞了大家在網路上分享的美意了
架設平台是需要$$
把網友分享的東西-->轉換成一些資源是維持網站經營必須的
但限制其他人使用大家分享的內容就是失去討論區分享的美意了
希望這件事有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結果



第二印象
square.chen wrote:
怎麼感覺將資料上傳後...(恕刪)


非常認同你的想法~


kuosky wrote:
Mo1把大家分享的東西~如果弄成自己專屬的
感覺上就破壞了大家在網路上分享的美意了
架設平台是需要$$
把網友分享的東西-->轉換成一些資源是維持網站經營必須的
但限制其他人使用大家分享的內容就是失去討論區分享的美意了
希望這件事有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結果

在上傳資料的時候就已經有告知了,01當然是很樂意分享,但是別忘了要支撐運作這些分享都是有成本的,這些成本是否應該讓想要使用這些資源的廠商一起負擔? 不應該是少數的廠商願意支援,但是卻讓沒支持的廠商使用? 我想這樣的分享是不公平的,最少在我經營01的角度上看是沒辦法接受的。

我知道網友們是站在熱心分享的角度,所以我們也很積極的推動這項服務,甚至在營收還是虧損的情況我們仍然苦撐了好幾年,我想會有這個動力也是網友給予的支持跟鼓勵。
請多多點擊贊助商廣告,有贊助商的支持才有穩定的Server和快速頻寬。
蔣大,

如果該區是由廠商贊助的話...我想應該可以在該區明顯處標明....
就像電視節目都會標明贊助廠商一樣...
這樣之後大家有爭議的話...應該比較容易明瞭....
01把景點關閉是必要的

不然 照之前這麼強硬的態度 說不定會被"有心"分享的網友告到脫褲子

至於要用在商業用途 我覺得 01自己要去把關 看是要加密 還是要認證

但是我建議分享景點的網友 還是不要為了點稿費 糟蹋了原本分享的美意
\( ̄︶ ̄)>...
chiang wrote:
在上傳資料的時候就已經有告知了,01當然是很樂意分享,但是別忘了要支撐運作這些分享都是有成本的,這些成本是否應該讓想要使用這些資源的廠商一起負擔? 不應該是少數的廠商願意支援,但是卻讓沒支持的廠商使用? 我想這樣的分享是不公平的,最少在我經營01的角度上看是沒辦法接受的。

我知道網友們是站在熱心分享的角度,所以我們也很積極的推動這項服務,甚至在營收還是虧損的情況我們仍然苦撐了好幾年,我想會有這個動力也是網友給予的支持跟鼓勵。



會有這個想法是沒有意義的
私定的條文與實際法律相牴觸時,還是一樣無效


記得之前有個I開頭很有名的人像外拍網站
站長拍了一系列某個法律系女MODEL的照片

以外拍付費原則,這些拍攝照片的著作權該屬誰呢??
結果有一天,另一個D開頭的攝影大站出了一本人像攝影的書籍
中間有一張照片就引用了這位MODEL的照片,因此被當事人告上法院........
最後,某站長就因此被判決敗訴賠償


因此,當每個01會員在01上PO每篇文
不只要細細觀看是否有違反版規
還要注意看看有沒有可能不小心就同意了一些"割地賠款"的不合理條款
郭紅人 鍋弘人 鍋紅仁 這三鍋人到底差在哪我也搞不懂
鍋紅人 wrote:
記得之前有個I開頭很有名的人像外拍網站
站長拍了一系列某個法律系女MODEL的照片

以外拍付費原則,這些拍攝照片的著作權該屬誰呢??
結果有一天,另一個D開頭的攝影大站出了一本人像攝影的書籍
中間有一張照片就引用了這位MODEL的照片,因此被當事人告上法院........
最後,某站長就因此被判決敗訴賠償


以外拍付費原則,照片的著作權當然是拍照那位站長....這有問題嗎?
重點是後續使用在什麼地方吧?
我只知道,
如果拍照那位站長,洗相片出來只擺在家裡相簿一定不會有事.

chiang wrote:
我想這樣的分享是不公平的,最少在我經營01的角度上看是沒辦法接受的。

我知道網友們是站在熱心分享的角度,所以我們也很積極的推動這項服務,甚至在營收還是虧損的情況我們仍然苦撐了好幾年,我想會有這個動力也是網友給予的支持跟鼓勵。
(恕刪)


支持運作? 熱心分享? 營收虧損?

這根本是不該扯在一起的事情
熱心分享的作者,秉持的並不是"熱心"專門替Mobile01營業並分享內容,
只是恰好這個平台是Mobile01而已
而貴公司用自己的手腕,結合商業化的技巧以利營運,本來就是無可厚非的事情
但這與原著作者是否給予排他性的權利又是兩碼子事情~
分享的行為與貴公司是盈是虧更無關係~

請勿把這幾件不相關的事宜,扯在一起、搞渾一團,看起來很感性的訴求

國內目前有個走過商業化之後,手腕太差,衰退最明顯的例子
就是與Yahoo合併的無名小站
請勿忘了社群使用者真正的權利所在...所謂的"不離不棄,被當北七"...這種名句
可是會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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