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ensch wrote:
只要取得01"或"原作者的授權即可!
原作者po文章時,並未授權01"專屬(exclusive)"的著作財產權。
純粹就 01 的規定文字來作邏輯推論。
1. 原作 PO 文時,就授權 01 可以使用該文字與圖片於商業或非商業。
2. 若是 01 的合作廠商,視同可以使用於商業或非商業。
3. 著作權屬於原作。(並未要求原作放棄或移轉著作權給01)
基於以上原則,要使用 01 景點書的文字與圖片,應該有以下方式
1. 01
2. 01 合作廠商
3. 取得所有原作授權
所以,倘若僅取得部分原作授權,理應可使用該部分授權的文字與圖片,未授權部分,則無法使用。
若要使用於商業用途,僅有原作授權商業用途部份可以使用。僅授權非商業或未授權部分文章,則無法使用。
現在有一些網站或是作者,直接引用FDL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中文翻譯)來發表文章,這相對來說是對網站與作者都比較合理與公平的保護。
找了一下著作權法
就第三章第二節來看,01 非雇主,非出資人,因此,著作人還是原作。
著作人是原作,因此,第三章第二節第一款所列之著作財產權均屬原作所有。
如同 jaensch 大大所說,原作應是 非專屬授權。
根據第三章第四節第三款第 37 條所列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之音樂著作,不在此限。
這一條,應該也回答了 dodow 大的疑問。不過要強調的一點就是,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嚴謹來看,01 甚至是不能在未取得原作同意的狀況下製作 01景點書的。
以目前在 01 PO 文的規範來說,並非是專屬授權,因為,假設是專屬授權的話,原作是不得行使專屬授權範圍的任何權利,否則 01 甚至可以反告原作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