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_liu wrote:
1.出版單位也常常會在徵稿的時候,註明投稿一經錄用,版權或著作權歸出版單位所有。這類文字也同樣不能拘束投稿人,
2.除非投稿人另外與出版單位約定,願意把文章的著作財產權讓與出版單位,否則,絕不會因為投稿的行為,造成喪失著作財產權的結果。
allen_liu wrote:
小弟不解..請各位大大釋疑.條文1&2 似乎有衝突
我了解投稿不等於授權,但我已先告知投稿等同授權的話,難道無效??
"徵稿的時候,註明投稿一經錄用,版權或著作權歸出版單位所有", 能不能算是出版單位約與投稿者的讓出約定??
這並非條文喔...
第一是解釋說..著作權一樣是屬於投稿者
並不會因為錄取就喪失了著作權
不然像吳淡如等專欄作家.難道投稿給蘋果日報後
他們的文章著作權就屬於蘋果日報嗎?
除非作家有跟出版商另外約定
說這篇著作權讓給出版商.以後就是掛出版商的名字即可
除非有這種另外約定
否則錄取文章著作權還是屬於投稿者本人
而出版商這種約定等同於沒用
這跟Mobile01事件有點小出入
因為Mobile01並沒有強制把文章著作權暫為己有
景點書各景點介紹之著作權還是屬於各分享者所有
tina1626 wrote:
那請不必針對我回文了
我想一想後...
好
如你所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