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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請移至資源回收桶中

廖阿土 wrote:
樓下有位chiang大大 該不會是傳聞中的蔣大大
告知小惡魔的景點 並沒有授權給TOMTOM的機器使用權


這篇是提醒文 不是討論文 01網友們 不要在發表言論了 這是個分享平台 大家和氣生財 讓它沉下去巴


感謝您善意的提醒

讓很多善意分享的人士
知道他們在01上善意分享的內容,卻被有心人士拿去做不當的使用


和氣生財..........
這也該是在正當合法的狀況下再去生財吧
否則這社會豈不是天下大亂
郭紅人 鍋弘人 鍋紅仁 這三鍋人到底差在哪我也搞不懂
傲如風 wrote:
不.不.不TOMTO...(恕刪)


風大提到一點很有趣的論點
究竟是一般授權還是專屬授權
情況應該有所不同
專屬授權才有壟斷的效力
即被授權人才能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
反之,則無法主張別人侵害他(被授權人)的著作財產權(要主張應該也是原著作財產權人)
從本案來看,似乎不像是專屬授權



(針對論點的個人想法 ,僅供參考,無責難何人之意,仍望問題能圓滿解決)

再補個實務見解供參考

問 投稿


  在報紙或雜誌上,我們經常看到讀者們投稿的文章,投稿之後,對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有沒有影響?著作人會不會因為投稿的行為,而喪失著作財產權呢?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投稿後,對著作還是享有著作財產權,除了投稿的著作人與出版單位另有約定的情形之外,出版單位只有將著作刊登一次的權利,意思是說投稿人只授權出版單位利用一次。
  有些出版單位在稿約上註明一稿數投的話,不付稿費,這項註明並不能算是授權契約的內容,出版單位和投稿人都不受拘束。而且法律上並不禁止一稿數投,所以出版單位不能以一稿數投為理由,主張不付稿費。
  出版單位也常常會在徵稿的時候,註明投稿一經錄用,版權或著作權歸出版單位所有。這類文字也同樣不能拘束投稿人,除非投稿人另外與出版單位約定,願意把文章的著作財產權讓與出版單位,否則,絕不會因為投稿的行為,造成喪失著作財產權的結果。
  總而言之,出版單位對來稿,原則上只有刊登一次的權利,事後,如果想把已經刊登過的稿件,結集出書的話,由於稿件的著作財產權,仍然是屬於投稿的作者所享有,因此出版單位必須再徵得投稿人的授權,不然將會造成侵害重製權,而違反著作權法的結果。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
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哈小王 wrote:
風大提到一點很有趣的...(恕刪)

所以重點:
總而言之,出版單位對來稿,原則上只有刊登一次的權利,事後,如果想把已經刊登過的稿件,結集出書的話,由於稿件的著作財產權,仍然是屬於投稿的作者所享有,因此出版單位必須再徵得投稿人的授權,不然將會造成侵害重製權,而違反著作權法的結果。
在討論誰是誰的版權也沒有太大的意義
不是嗎?

garmin的景點書下架tomtom也沒辦法推出景點書
問題在哪?
吵來吵去有什麼用
garmin也沒有把這景點書商業化吧
下載也不用錢吧

只因為他是m01的合作廠商
m01協助至作景點書
tomtom不是合作廠商
便無法出....
這都可以再討論
不過用一些偏激的討論方式
不是造成大家的雙輸嗎

既然大家各有擁護
為何不各退一步呢?
jackon wrote:
garmin的景點書下架tomtom也沒辦法推出景點書...(恕刪)


garmin景點書下不下架
跟tomtom版景點檔好像沒什麼關係

T版是熱心網友從景點分享自己收集編輯的
跟01編的G版景點書其實無關

---以下引用自台灣法律網 劉孟錦律師主持(http://www.lawtw.com/)作為註解參證之用---

問 投稿

在報紙或雜誌上,我們經常看到讀者們投稿的文章,投稿之後,對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有沒有影響?著作人會不會因為投稿的行為,而喪失著作財產權呢?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投稿後,對著作還是享有著作財產權,除了投稿的著作人與出版單位另有約定的情形之外,出版單位只有將著作刊登一次的權利,意思是說投稿人只授權出版單位利用一次。
有些出版單位在稿約上註明一稿數投的話,不付稿費,這項註明並不能算是授權契約的內容,出版單位和投稿人都不受拘束。而且法律上並不禁止一稿數投,所以出版單位不能以一稿數投為理由,主張不付稿費。

出版單位也常常會在徵稿的時候,註明投稿一經錄用,版權或著作權歸出版單位所有。這類文字也同樣不能拘束投稿人,除非投稿人另外與出版單位約定,願意把文章的著作財產權讓與出版單位,否則,絕不會因為投稿的行為,造成喪失著作財產權的結果。
總而言之,出版單位對來稿,原則上只有刊登一次的權利,事後,如果想把已經刊登過的稿件,結集出書的話,由於稿件的著作財產權,仍然是屬於投稿的作者所享有,因此出版單位必須再徵得投稿人的授權,不然將會造成侵害重製權,而違反著作權法的結果。


作者簡介
(本文內容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同意利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地址:臺北市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
服務電話:(02)2738-0007
傳真:(02)27352656‧27352920
網址:http://www.moeaipo.gov.tw/

---以上引用自台灣法律網 劉孟錦律師主持(http://www.lawtw.com/)作為註解參證之用---

依據以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說明
1.
yuxian wrote:
當初在M01 po景點時..就已經間接授權給M01處理...(恕刪)

所以沒有這回事 請不要誤導閱聽大眾

2.
yuxian wrote:
而內容授權也都沒問題.各篇文章著作權依舊在各篇作者手上
但已經授權給M01彙整起來..而整理出來的的這個外掛POI
是GARMIN格式... 也就是說
M01在這方面是沒什麼太大問題的..站的住腳...(恕刪)

站不住腳..

網友PO文時僅授權01刊登一次(即於景點分享)
並未授權01再次編輯出版(01景點書G版) 除非01再次徵得投稿人的授權
這可能也是01 將G板景點書下架 以及 將某條款拿掉 的原因

3.
yuxian wrote:
不管如何
禮貌上就該先知會一聲..
經過M01同意後再來發行不同系統的版本...
如果M01不同意就徵求到M01同意為止...(恕刪)

所以沒有這回事 請不要誤導閱聽大眾

不管"G版01景點書" 或"T版景點檔(如果用到網友著作權的部份)"
都要各自徵得投稿人的授權
01 跟 編輯T版景點檔大大 地位是平等平行的
沒有什麼要徵01授權同意的問題

再者
T版景點檔僅收錄景點店家名稱地址座標等
尚有討論是否屬公開資訊而無需授權之空間
而G板01景點書則是紮紮實實觸碰到網友的文章照片等著作權部份

poyangsu wrote:
所以沒有這回事 請不要誤導閱聽大眾


原文已經回覆在GARMIN版..不再重複

你所提出的那點我早就看過了
裡面解釋的都是屬於投稿範圍內

相關網路規定還沒有一定界線
已搬至 Yuxian BLOG,標題 + yuxian 就可以搜尋到。
poyangsu wrote:
garmin景點書下不下架
跟tomtom版景點檔好像沒什麼關係

T版是熱心網友從景點分享自己收集編輯的
跟01編的G版景點書其實無關


無風不起浪~
無關就不會有那麼多事端~

濕主有些事也別那麼執著~
爭口舌之快~
你會比較快樂嗎?

還是看見大家都無法有景點書
你是快樂的~
相信你也不是那些熱心的網友
說那麼多
又有何用?


1.出版單位也常常會在徵稿的時候,註明投稿一經錄用,版權或著作權歸出版單位所有。這類文字也同樣不能拘束投稿人,
2.除非投稿人另外與出版單位約定,願意把文章的著作財產權讓與出版單位,否則,絕不會因為投稿的行為,造成喪失著作財產權的結果。
總而言之,出版單位對來稿,原則上只有刊登一次的權利,事後,如果想把已經刊登過的稿件,結集出書的話,由於稿件的著作財產權,仍然是屬於投稿的作者所享有,因此出版單位必須再徵得投稿人的授權,不然將會造成侵害重製權,而違反著作權法的結果。
=================================================================================

小弟不解..請各位大大釋疑.條文1&2 似乎有衝突
我了解投稿不等於授權,但我已先告知投稿等同授權的話,難道無效??
"徵稿的時候,註明投稿一經錄用,版權或著作權歸出版單位所有", 能不能算是出版單位約與投稿者的讓出約定??

應該這麼說.. 條文2中載明,除投稿人另外與出版單位約定.......,所才有條文1的要求授權

或說,如果上傳分享景點分享時, 01即要求可轉製授權同意書(如同安裝軟體前會跳出一個同意視窗)然後重置是否違法?
dodow wrote:
科科~你有沒有看完這邊跟G版討論串..其中yuxian一系列的發言~...(恕刪)



贊同這位大大講的「某些話」,
一開始還特地說:「雖然這些我非專業,也希望有專業的來指正.文章同步發文於GARMIN版,如有錯誤請指正」
所以別人講話了,也提出法條了,但是你還是認為自己是對的吧?
01已經把某條款拿掉了,可見就是有爭議才會拿掉,站的住腳還拿掉?

我是提供一點意見給這位大哥啦~~
別人提著作權法,你也提出著作權法反駁,最後又說「相關網路規定還沒有一定界線」,這....等於提了一堆不是很確定的法條?
再者,01人員都沒說話,你又主動特地拿法條出來怕各網友被蒐證?你真好心啊!覺得權益被侵犯了,我相信01自己會處理的,不必我們教他們吧。


本人非反01,也不是Garmin或TomTom支持者,大家在爭的,是眾網友的權益、01這樣做是否恰當、TOMTOM使用者是否有錯,01把爭議點都拿掉了,TOMTOM使用者也把檔案拿掉了,已經很顯而易見了;既然你覺得TOMTOM使用者錯了,請01採取法律行動不就好了,然後把結果公布,法官會讓我們知道誰對誰錯的,一直講這些TomTom使用者是錯的,然後其他人就是對了嗎,大家都在這邊當法官有用嗎?

有人就說了:「不管是傳話還是想來幫忙的,屬於站方的事就讓站方自己講」,何必搞的自己一身灰?站方不想出來講,難道有人想自願當發言人?

網路上的東西,大家COPY來COPY去,取用者不要拿去販賣牟利、大聲的說自創等等,很多原創者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然真的要告下去,全世界的法官每個都不必審其他的案件了,頂多大家就低調點,資源取之於眾,施之於眾,何必鬧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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