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nmax wrote:
一路看下來我是覺得你們這些傢伙不要再幫倒忙了
不管是傳話還是想來幫忙的,屬於站方的事就讓站方自己講
特別是文中最後兩句話,這種話代表什麼?
僅僅只是提醒一下...
的確.M01並不完全站的住腳.
但
偏偏你提的通通不太正確吧
twnmax wrote:
著作權法第七條的解釋內容是什麼?著作權法並沒有第七條第一項
接著看以下你引用的法條
twnmax wrote:
著作權法第十一及第十二條內文如下:
第 十一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
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來..看看你引用的這一條條文..第三項寫到"前二項所稱"
再來看看第七條整條條文
"第 七 條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
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而我引用的是第一項
所以提到第七條第一項..這位大大
這樣子解釋可以了解嗎?
twnmax wrote:
真要講編輯,請參閱著作權法第十一及第十二條文,著作權法全文並無編輯著作權一詞,那只是方便解釋所用的代稱
就解釋令 (81)衛署法字第8143568號(1)
其中提到
著作權法第七條中之編輯著作權益,是否同於一般之著作權?「衛生
報導」雜誌是否適用之?
=>
1.就他人之著作或資料予以編排,有創意而產生新的著作為編輯著作,以獨
立之著作保護之,但編輯著作權之行使,對其所收編著作之原來著作權並不
影響,換言之,他人若欲印行編輯著作所收編之著作,除徵求編輯著作者之
同意外,尚須徵求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twnmax wrote:
上述,受雇人、受聘人、僱用人、出資人等角色在這個事件裡面為何者?你要先能知道M01是何種身份,才知道M01在這個條文裡面的角色,也才能主張那些權利!
依照民法規定
公司即是屬於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
而法人是在著作權法保障範圍內
要寫的那麼清楚嗎? 法條又不是國文課本
不然你看有類似提到的吧
詳見四十二條第二款
"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
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不過你提到的法條也根本不對.那只是保障範圍內的其中需要特別解釋的
著作權法保障的是自然人以及法人
那我倒請問你..當你有一篇創作
你是什麼人
我拿你的問句來問好了
"受雇人、受聘人、僱用人、出資人等角色在這個事件裡面為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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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講法.我們就跟他講法..講情有用嗎?
既然很多人都說講情..那我就情理而言
因為既然知道引用的是M01所整理的景點書..
既然知道M01整理是大家分享的東西
而M01也有再版友發文時提醒就是授權給M01使用..
不同意就不會發文.
那前面都沒問題了
基本上既然是跨系統改款..而M01又只有出GARMIN版本的
不管如何
禮貌上就該先知會一聲..
經過M01同意後再來發行不同系統的版本...
如果M01不同意就徵求到M01同意為止
而不是先發後伸冤...於情於理於法都說不過去吧
這種行為無論如何都不會太高尚.
而有些人的行為說真的..挺霸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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