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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xian wrote:
單一或者是類似你說全...(恕刪)


基本上沒太多網友想討論法律上的問題
也沒有網友懷疑M01擁有小惡魔景點書的"編輯著作權"
大家在質疑的是小惡魔景點書內所蒐集整理眾網友上傳原意是要供大家分享的景點
或許M01可將那些景點用作商業上使用(因為上傳時就同意了某些M01所定下條文)

但非常重要的是:需多資料若未供商業上使用時, 也許不會產生侵權等的法律行為, 當將他搬上檯面時, 恐就不一樣摟
M01能100%確定所有上傳的景點都未侵權?
M01能100%確認所有上傳景點的文字, 圖片等均為原上傳人所有(未侵犯其他第三人的權利?)

市面上有一家軟體公司專門提供導航機專用的旅遊景點書(曉X)
該公司對所提供的旅遊景點內所有文字, 圖片等均一一詳查並取得授權後方能放入資料庫內
其最大用意也是擔心若稍有不小心而致侵權發生, 事後賠償恐吃不消.

今日的小惡魔景點書應該算是商業上的行為(且僅提供單一品牌Garmin限用), 若其中有任一圖片侵犯第三著的權利, 那真不知後果將會如何?
Garmin 廣告文宣可是大大的告知可使用M01的小惡魔景點書
yuxian wrote:
單一或者是類似你說全...(恕刪)



一路看下來我是覺得你們這些傢伙不要再幫倒忙了
不管是傳話還是想來幫忙的,屬於站方的事就讓站方自己講
特別是文中最後兩句話,這種話代表什麼?

著作權法第七條的解釋內容是什麼?著作權法並沒有第七條第一項
另外第五到第九條是針對著作做個定義,別亂引用好嗎

真要講編輯,請參閱著作權法第十一及第十二條文,著作權法全文並無編輯著作權一詞,那只是方便解釋所用的代稱,而著作權法第十一到十三講的是著作人,是對於著作人的定義。

著作權法第十一及第十二條內文如下:
第 十一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
       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 十二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
       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
       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
       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上述,受雇人、受聘人、僱用人、出資人等角色在這個事件裡面為何者?你要先能知道M01是何種身份,才知道M01在這個條文裡面的角色,也才能主張那些權利!

另外請弄清楚,M01景點書與網友上傳景點書之差別,這兩者截然不同!

現在我比較擔心的是會影響到01與既有廠商的協議內容,不小心01會被這些廠商告
如果M01依合約或協議提供給廠商的資料,除了M01景點書外還包含網友上傳景點書,那M01中上傳資料的網友如何主張?


有廠商願意出錢讓大家明天可以繼續上站
繼續快樂的分享
網站給他們一些特別的資源
這樣廠商才有繼續拿錢出來的動力,不是嗎?
如果另一家廠商不付出,仍獲得一樣的資源
是否對出錢出力的廠商不太公平?
網站企業化經營,大家才能永續的使用
站長用大家的付出,做商業行為
我想也是為了大家能愉快使用的這個地方
大家雖然都有付出,但得到的一定也很多
代表站長的管理應該還不錯吧?
請支持他
別讓一顆熱誠的心冷卻
好地方不多了



個人覺得Mobile01應該專心經營廣告的收入及販賣商品比較好妥當
如果販賣或是談授權網友分享的免費資料給特定廠商比較容易引起爭議
如果授權使用只是讓廠商打著Mobile01的景點書名義而不影響網友的權益那倒是可以考量
畢竟這算是個開放的論壇,最重要的就是網友持續的免費分享
純屬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看到忍不住了,插個嘴。

這件事收尾其實也不難: 01站方一定知道什麼景點是什麼人發的。
請站方重新聯繫每一位作者,重新簽協定。當然耽誤了人家時間,相關酬勞站方得大方點。

但是我想說的是,一直以來我發現站方很喜歡抬"著作權"三個字出來,然後這個討論串顯現出來的根本就是站方對著作權法規一整個不懂,還定了一條完全違反目前法規的討論區規則出來。你得到的不是強制授權!

湯湯沒有support 01也可以了解,因為人家是荷蘭公司!Garmin跟Papago都是有心耕耘台灣市場。01想保留景點書回饋合作廠商也OK! 但是你這樣一搞,討論串弄了十幾頁,搞得大家灰心也顯得你小氣,一整個得不償失!這件事根本就是多搞出來的!

如果是廠商施壓你,你一開始就不該起舞,因為每個人都有他賣產品的方式,站方應該要觀察大局! Tomtom的User能用景點書,User不會去感激Tomtom而會感激01。大家都知道01是Garmin分站,這樣也就夠了! 廣告一定要做的如此下作嗎?

這個討論串,其實給每一位討論的人都上了血淋淋的兩課--商業危機處理以及產品的行銷方法! 感謝站方,也感謝各位參與討論的朋友!
presario2833 wrote:
你這樣會被刪掉喔!有mark等於沒mark,第二句就是被認定灌水的關鍵喔!


真的被刪了耶

我後來改成:

訂閱下來看後續..........................

希望能原本解決得到雙贏

結果還是被刪

01啊01 我真服了你
這是什麼情形?"見效登休企''.......
此處不分享
自有分享處

諸葛先生及多位分享的前輩
支持你們

感謝你們
加油

fny797
很多事情回到開站時的熱情初衷,或是事情就變的單純很多了,

"分享"這兩個字不是那麼的沉重。。。


ps:這裡所指的分享不是剽竊/盜取/copy......等不法情事。
twnmax wrote:
一路看下來我是覺得你們這些傢伙不要再幫倒忙了
不管是傳話還是想來幫忙的,屬於站方的事就讓站方自己講
特別是文中最後兩句話,這種話代表什麼?


僅僅只是提醒一下...

的確.M01並不完全站的住腳.

偏偏你提的通通不太正確吧

twnmax wrote:
著作權法第七條的解釋內容是什麼?著作權法並沒有第七條第一項

接著看以下你引用的法條
twnmax wrote:
著作權法第十一及第十二條內文如下:
第 十一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
       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來..看看你引用的這一條條文..第三項寫到"前二項所稱"


再來看看第七條整條條文
"第 七 條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
       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而我引用的是第一項

所以提到第七條第一項..這位大大

這樣子解釋可以了解嗎?

twnmax wrote:
真要講編輯,請參閱著作權法第十一及第十二條文,著作權法全文並無編輯著作權一詞,那只是方便解釋所用的代稱


就解釋令 (81)衛署法字第8143568號(1)
其中提到
著作權法第七條中之編輯著作權益,是否同於一般之著作權?「衛生
報導」雜誌是否適用之?
=>
1.就他人之著作或資料予以編排,有創意而產生新的著作為編輯著作,以獨
立之著作保護之,但編輯著作權之行使,對其所收編著作之原來著作權並不
影響,換言之,他人若欲印行編輯著作所收編之著作,除徵求編輯著作者之
同意外,尚須徵求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twnmax wrote:
上述,受雇人、受聘人、僱用人、出資人等角色在這個事件裡面為何者?你要先能知道M01是何種身份,才知道M01在這個條文裡面的角色,也才能主張那些權利!


依照民法規定
公司即是屬於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
而法人是在著作權法保障範圍內

要寫的那麼清楚嗎? 法條又不是國文課本

不然你看有類似提到的吧
詳見四十二條第二款
"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
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不過你提到的法條也根本不對.那只是保障範圍內的其中需要特別解釋的

著作權法保障的是自然人以及法人

那我倒請問你..當你有一篇創作
你是什麼人
我拿你的問句來問好了
"受雇人、受聘人、僱用人、出資人等角色在這個事件裡面為何者?"

===================================

別人講法.我們就跟他講法..講情有用嗎?


既然很多人都說講情..那我就情理而言

因為既然知道引用的是M01所整理的景點書..
既然知道M01整理是大家分享的東西
而M01也有再版友發文時提醒就是授權給M01使用..
不同意就不會發文.

那前面都沒問題了

基本上既然是跨系統改款..而M01又只有出GARMIN版本的

不管如何

禮貌上就該先知會一聲..
經過M01同意後再來發行不同系統的版本...
如果M01不同意就徵求到M01同意為止

而不是先發後伸冤...於情於理於法都說不過去吧

這種行為無論如何都不會太高尚.
而有些人的行為說真的..挺霸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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