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已是成為事實
當然GARMIN用戶是非常惋惜
但大家可能忘了還有GARMIN熱活網可用啊
之前買GARMIN導航機使用者,在還沒有熱活網上線前購入
現在熱活網上線,那是不是就賺到了?
怎會說01沒提供景點書資料給GARMIN就吵得要退貨?
GARMIN也從沒答應無限期供應 & 更新01景點書啊(GARMIN歐美景點書是需要花錢購買的)
或許現在GARMIN是要用熱活網取代01景點書
01的旅遊美食討論區還是存在,有需要各廠牌使用者自己看一下座標即可前往旅遊
差別只是停止製作01景點書罷了
非得為這件事情吵翻天?
希望GARMIN熱活網的景點能夠未來更加豐富
PS:雖說自己是GARMIN用戶,但01景點書坦白說沒用到幾次,都是看部落格介紹而前往旅遊的
yuxian wrote:
我想一點很清楚
我並不需要提出任何證據
是從哪裡改也不需要另外去提出證明
因為早就有證明了..而且還是一大票證明
首先我不是當事人
第二如果他不是用改的.那就不會有那麼多反M01的回文
很多版友的言論就已經間接證明了
也就是說...經由大多數人認為他是從M01修改過來了
從TOMTOM版的所有回文已經得到證明了
就算再怎麼解釋不是用改的.
我想也無濟於事...因為普遍就是認為
就是改過來的
如果今天是重新創作.那今天不會有這些紛爭在
也就是說整篇討論串是在說明為什麼TOMTOM版不能改來用
所以...還需要什麼證據嗎 ?
...(恕刪)
我想事實並不是這樣...
請大大看看T版討論串第一頁的幾篇
注意:小惡魔景點 並沒有授權給TOMTOM的機器使用權
正好就是有關於大大引用並"十分肯定"的認定景點檔製作大大已經違反的"編輯著作權"法條
景點檔製作大大 於該討論串開始po文時就告知站方大大
檔案來源不是引用站方製作的"01景點書"檔案
而是網友另行徵原著作同意自行編輯的 但站方大大並不理會 (而您也跟著不理會?)
然後就說"普遍認為"所以是改的?
再者我看了也參與該討論串
並未感受到"普遍認為就是改過來的"或 該討論串是在爭論 為什麼T版不能"改"來用
因為這是每個人主觀認知的"感受"而已, 不能當成證據
所以我才說要有證據證明
指控侵權才能成立
而不是一開始就認定侵權(或跟著人云亦云)
就拿著法條入人於罪
當然有證據有錯就要認
沒證據就要還人家清白
poyangsu wrote:
景點檔製作大大 於該討論串開始po文時就告知站方大大
檔案來源不是引用站方製作的"01景點書"檔案
而是網友另行徵原著作同意自行編輯的 但站方大大並不理會 (而您也跟著不理會?)然後就說"普遍認為"所以是改的?
再者我看了也參與該討論串
並未感受到"普遍認為就是改過來的"或 該討論串是在爭論 為什麼T版不能"改"來用
因為這是每個人主觀認知的"感受"而已, 不能當成證據
有個問題想問
該網友說徵得原作者同意...這我同意
問題是M01上百篇文章
有取的上百個作者同意嗎??
還是部分作者同意就可以代表全部
原則上在這邊發文章基本就同意M01有基本的使用和修改權吧
如果沒有取得原作者同意...所提供的檔案有M01相同景點資訊內容和照片
這可能就有爭議
還是沒有取得就沒有該資訊內容
如果這樣網友可能站得住腳
(抱歉我沒有使用過我不清楚網友有哪些作者的同意..有哪些景點內容)
我看那麼久想弄清楚這件事和後續
同步發表於TOMTOM版討論文章
本來不想繼續弄這身臭
但有些回文不予理會
還真的會造成誤解
首先是否會造成誣告?
誣告首先成立條件是要提出告訴
本人連告訴資格都沒有.何來提出告訴
也就是沒有誣告之嫌
另外一點是否構成毀謗(以下文章同步Po於TOMTOM版)
先來看看條文
"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首先
要成立的首要條件
即是有具體指名道姓而造成他人名譽毀損之實
其中要件就是要具體提出是哪一位
如果從文中弄不清楚到底在說誰.即不成立
換我說了
我從來不知道是誰讓M01官方警告
根本不知道是誰違反著作權法.那如何指定毀謗那個人呢?
另外引用景點的不是TOMTOM官方.
所以我也不是針對TOMTOM官方.從頭到尾是說TOMTOM使用者(也沒指名是誰)
故第一項就不成立了
但是
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達成要件時.是構成毀謗的
我不針對TOMTOM官方.但是各位皆針對Mobile01官方
當然成立了第一項後
接下來第三項有但書
能夠證明為事實者.就不構成毀謗..
眾多大大們..如果有扯到Mobile01收取多少好處的
請舉證
另外一點但書
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很多人回文時.僅僅只是某人自己問題
與公共利益一點關係也沒有的批判時
就算舉證是事實時..也是構成毀謗
很多人批判指名蔣大個人時
是否有注意到.其實跟公共利益一點關係也沒有
這是就算舉證出來.也是屬於毀謗的
=============
以上供參考
當然隨後一篇文章雖然我不用舉證也不為毀謗
但我還是願意舉出一些證明一下
請接續.........
google "標題 + yuxian" 或 "yuxian.yy" 有非常完整評測
[一]:景點是否有著作權
[二]:是否有抄襲舉證
[一]
座標跟景點名稱是否為著作權所保護範圍
單純的我們可以看做為著作文字之一
也就是說座標跟景點名稱以及介紹內容同時間寫出時
那麼整篇文章即為著作權法保障
當然
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三款有提到 (p.s.第 九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再來仔細看一下法條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雖然緯度等座標為通用的
但是使用者寫出景點分享時.就該用整篇文章看之
也就是說.
該座標跟景點名稱以及內文絲毫不可分
座標影響
包含天氣等自然因素.測量者之位置.定位器之誤差
也就是說.介紹同一個景點時
如果沒有參考另外一個著作
那麼景點名稱或許相同.但介紹內文以及測量座標絕非相同
引用座標算不算侵犯重製權.那得看座標跟文章的重要性以及關聯性而定
單獨就座標來看.引用是不違反著作權法的
[二]
是否有抄襲之嫌?
著作權法並沒有抄襲之詞
著作權法不禁止未抄襲下之雷同或近似
依智慧財產局說明
抄襲應是指構成「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
司法認定抄襲要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證明抄襲人有接觸過該作品
二是著作有「實質相似」。
當然第一點要舉證是很困難的
但在公開的網路上..要舉証變的很簡單
是否參考Mobile01使用者Po上的景點書
想必很清楚已然看過
也就是說第一點即會成立
著作是否有實質相似
1.
如果該位作者發表的景點跟座標是市面上尚無此資料的.那麼如果又有一樣的資料出現.
即為實質相似
2
座標在各圖資廠商皆不一樣
拿著甲圖資廠商的景點座標放在乙圖資廠商
那景點座標即會不相同
也就是說當在甲乙圖資都有相同座標時
確定為實質相似
3.
如果為個人創作不為參考.是否有完全相同的疑慮?
座標不會完全一樣.因為地形氣候定位器誤差
座標如為親自測量.即不會相同
也就是說.如為創作非抄襲
那麼圖資座標不會完全相同
4.
景點之名稱很多並非正式名稱
也就是說憑實際測量者之認定
或許為市招.或許加入測試者之修飾
完全相同機率不是沒有.但也不可能高達數百筆相同
總合以上1 2 3點
如景點座標完全相同
即為實質相似
第4點參考之
是否構成重製權的侵害
以上兩點大條件皆符合..即是一般所言的抄襲
==============
故
就單獨座標跟名稱引用.是不違反著作權法的
而引用著作部分內容要看該文字對於文章有多重要性
如果極為重要.即是侵犯重製權
google "標題 + yuxian" 或 "yuxian.yy" 有非常完整評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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