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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將不會提供任何廠商景點書的服務?請大家給予蔣大與01最熱烈的支持!

yuxian wrote:
我在TOMTOM版看...(恕刪)


多謝yuxian大大
讓我了解了這段背景,01是很多充滿著熱情的廣大網友所一點一滴累積起來的
引用一下dodow的一段話
留下來以小白,僞高手居多...走的大多是開朝元老~
以及一些能者....

以上的情況我想不是我想樂見的,就像老頭大大也是都退隱了,真是感嘆希望這個事件能平順的落幕了。
yuxian wrote:
請不要在一般討論版扯到政治...(恕刪)

不談政治,我談的是司法教育!!

yuxian wrote:
懶的說太多了
自己看看真正的解釋...(恕刪)

拿一個法律系學生的話當真正的解釋....
等到他當上最高法院以上的法官,具有終局定讞的判決能力以後再說

yuxian wrote:
如果每個執法人員像你一樣解釋
那麼我看冤獄就多一堆了
...(恕刪)

惡法亦法,但是就因為違背公理正義所以才沒執行不是嗎??

yuxian wrote:
利害的話就找出法條說的讓M01不得不讓步...(恕刪)

規矩是論壇訂出來的,論壇可以做適度的開放不是嗎?
甚至可以事先在贊助廠商那盡力的爭取網友的權益
不也可以做到嗎?又不是觸犯了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

大哥,不要再在法條裡面打轉了,重點是要想想看如何維繫01分享精神之不墜
讓論壇更加茁壯


briansu2003 wrote:
不談政治,我談的是司法教育!!

哈哈哈..

briansu2003 wrote:
拿一個法律系學生的話當真正的解釋....
等到他當上最高法院以上的法官,具有終局定讞的判決能力以後再說

我真的很想請你去讀一下法緒

briansu2003 wrote:
惡法亦法,但是就因為違背公理正義所以才沒執行不是嗎??

有這種法條早就釋憲修正了..還留的到現在 ?
你有看過哪個法條違反憲法還繼續留著當展覽的 ?
何況還是處罰條例 = =
這種位階的東西也不需要到抵觸憲法才修正

.........你以為一條不能用的處罰條例還留存的到現在嗎 ?

briansu2003 wrote:
大哥,不要再在法條裡面打轉了,重點是要想想看如何維繫01分享精神之不墜
讓論壇更加茁壯


我倒覺得很多大大研究的是如何讓M01垮台

這是我的感受...
google "標題 + yuxian" 或 "yuxian.yy" 有非常完整評測
yuxian wrote:
哈哈哈..我真的很想...(恕刪)

抱歉,法緒我還真的讀過了,但似乎是跟你拿一個大學法律系的投稿來當真正的解釋無關

yuxian wrote:
你以為一條不能用的處罰條例還留存的到現在嗎 ?...(恕刪)

你說呢??

yuxian wrote:
我倒覺得很多大大研究的是如何讓M01垮台...(恕刪)

你的立場客觀嗎??還是你也是當局者之一呢??

走法律硬碰硬只有三輸,靜待01交涉的好消息
就此打住

briansu2003 wrote:
抱歉,法緒我還真的讀過了,但似乎是跟你拿一個大學法律系的投稿來當真正的解釋無關


就單獨對你我不談法律問題了.

你連哪一款哪一項都可以錯置了
還可以說別人說的不可以相信 = =

我輸了

briansu2003 wrote:
你的立場客觀嗎??還是你也是當局者之一呢??


我已經說了這是我的感受

既然是我的感受
我就是表示那一句話並不是客觀

= = 算了算了..不想跟你聊了
google "標題 + yuxian" 或 "yuxian.yy" 有非常完整評測
yuxian wrote:
你連哪一款哪一項都可以錯置了
還可以說別人說的不可以相信 = =...(恕刪)

別鬧了,硬凹兄
這裡貼來的!!
不清楚??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
 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
   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
   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
   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
 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
   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
 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
 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
 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
 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台灣的司法教育...
briansu2003 wrote:
別鬧了,硬凹兄這裡貼...(恕刪)


習慣就好拉~~

那位仁兄也很聰明阿~~知道自己講的東西漏洞百出~~

最後選擇閉嘴~~~ 以免被羞辱更嚴重~~

表示教育還是有他的功效的~~
yuxian wrote:
我在TOMTOM版看...(恕刪)


這位大哥,小弟我不太懂法律啦!!!

但是小弟想請問的是,景點書全部都是01跑遍各地蒐集照相的嗎????
如全部都是的話,那01就有權利不授權給TOMTOM使用者使用!!!!!

但是答案卻不是,當然01網友上傳的景點介紹文章跟照片01可以拿去使用於商業跟非商業用途!

依這條版規來論--上傳景點內的所有文章及圖片之版權皆歸原上傳者本人所有,但須同意將景點資料內容,包含文章及圖片,授權Mobile01網站與其合作廠商使用於商業與非商業用途。

但是就算是照這條規定,上傳的網友也只是授權M01可以使用,並不是專屬授權,所以網友自己的文章或資料,還是可以授權給其他人使用,或是po到其他網站上。被授權使用的人,也不會因為利用這些資料而侵害到M01的權利。充其量,大家不過都是一樣平等的被授權人而已----以上文章請參考12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30&t=690163&last=712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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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個人的結論TOMTOM的確沒有景點書使用權,但是如只是在旅遊美食版紀錄座標和店家資訊,然後將資料轉成TOMTOM可用之座標資訊和店家住址.電話等等..這應該不構成侵犯01緊點書喔!!!
因為它不是直接從01景點書轉過來的!!!!

而且網友上傳文章和照片也只是授權01可使用於商業和非商業活動,並不是說只有01可以專用喔!!!!

不知我的理解可對嗎???



而且TOMTOM它的景點顯示資訊並不是像GARMIN 一樣圖文並茂,它只能顯示店家名稱和電話住址還有座標這些資訊!!!!

所以說侵權這真的有一些模糊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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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景點書已經被吵成"天書"般珍貴了!
如果站方不願"天書"被使用其它導航軟件的網友無償分享,
就自行與上傳者協商看是設為有料會員下載(記得給予稿費以符利潤共享原則),
或明白表達站方立場(或困難),刪了該文不就結了!(應該可以吧)
這樣網友日後也了解M01的網規與作法了!
事情變成法律見解的辯論.....有點過頭了,
每天開電視看名嘴辯論從來也是無解!
饒了想清靜一下寄情玩物的宅男吧!
這不關TOMTOM,GARMIN的事,
更不關兩方或兩方共有網友的事,
請別下了停止服務的下策!
"服務"'才是M01的精神與商業泉源.

這跟主題無關,可是忍不住想回一下briansu2003....

首先,對法律的詮釋與做出具有法效力的判決,是兩回事,解釋只看對錯,不看身份,因為法律不是一種知識壟斷。也因此,希望妳看法律的東西時,能思考對錯,而不是「誰」在詮釋。別忘了,法律的制訂者~立委諸公們,不一定懂法律的基礎,但是她們負責修法。

其次,妳所舉的條例,之所以說妳沒看完全部法條,是因為光憑第7條之二,是不能裁罰的~因為裡面沒寫怎麼罰、罰多少錢,僅根據第7條之二,警察只能把違規駕駛攔下來....然後....沒事作~

這一條要配合第31條,才有具體規定罰款跟對象,在法律體系中,條文互相補充適用,是常態,妳雖然很不屑某個法律系學生的解釋,可是他說的是對的,所以,就算大法官,也是做出一樣的解釋。台灣的法制教育我也不敢說很成功,不過這個條文的失誤,是立法者的問題。

我之前也在TomTom版發過景點書事件的詮釋,也一直看到後面,想想實在也沒超出我最初論述的範圍,說多也只是重複,所以我把我的文章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上,作個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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