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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PPC用的手機防盜

julianlee wrote:
「撿到手機不還」就是...(恕刪)


依照民法第803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 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同法第804條:
「拾得物經揭示後,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間認領者,拾得人應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並將其物交存。」,
也就是說,撿到遺失物後,應為
1.直接交存警署(警局)
2.失物招領之揭示,相當期間後應交存警署(警局)
也就是說,
不管是1或2的情形,
請務必要將撿到的遺失物送往就近的警署(警局),
待交存警署6個月後無人認領,撿到遺失物者才可以取得該物所有權。(民法第807條規定)

因此,撿到遺失物須為以上1或2之動作,
在無人認領逾6個月時,才可以說「撿到的遺失物是我的」,
要不然,就會有刑法第337條侵佔遺失物的問題喔~

在此宣導一下拉~
誰都不想接到檢察署的傳單吧!!!
為免不知法律,撿到別人遺失的手機以為天上掉下來的禮物,而誤觸法網。
那就遺憾囉~

Hsu581031 wrote:


大大是政府官員還...(恕刪)


就大哥說所的情況來判斷,那幾次去光顧的,應該是Pro級的小偷,所以他們一定不會拿來自己用,但是他們偷了東西,就一定要找銷贓的管道、店家,而且也不是每一款機子都可以洗掉序號(而且還要知怎麼洗掉序號),所以要查到部分贓物,是一定沒有問題的!(除非已經銷贓到國外去了!不過碰到有這種管道的竊賊,那就只有自認倒霉了)只是要抓到竊盜主嫌,可能還要再循線追查上去。

嗯....我不是政府官員、也不是民意代表...(如果是的話,我應該早就發了吧!以台灣的現況...)

因為小弟在偵探社(俗稱徵信社),偶爾會認識到一些警察伯伯,這時候一定要博感情一下了!
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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