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ianlee wrote:
「撿到手機不還」就是...(恕刪)
依照民法第803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 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同法第804條:
「拾得物經揭示後,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間認領者,拾得人應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並將其物交存。」,
也就是說,撿到遺失物後,應為
1.直接交存警署(警局)
2.失物招領之揭示,相當期間後應交存警署(警局)
也就是說,
不管是1或2的情形,
請務必要將撿到的遺失物送往就近的警署(警局),
待交存警署6個月後無人認領,撿到遺失物者才可以取得該物所有權。(民法第807條規定)
因此,撿到遺失物須為以上1或2之動作,
在無人認領逾6個月時,才可以說「撿到的遺失物是我的」,
要不然,就會有刑法第337條侵佔遺失物的問題喔~
在此宣導一下拉~
誰都不想接到檢察署的傳單吧!!!
為免不知法律,撿到別人遺失的手機以為天上掉下來的禮物,而誤觸法網。
那就遺憾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