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了一陣的客訴處理人員,不論是電話中的客訴,或者面對面的客訴,都接觸過不少!
有時候會遇到幾種客戶:
1."我要投書到水果日報!讓你們難看!!"。
2."你們產品這麼爛!不換給我的話....我要到各大網站留言!讓大家不買你們產品!"。
3."我要到消基會告你們!"。
會把以上這三種威脅掛在嘴上的人,往往是最好處理的客訴......因為這些人往往抓不到問題的重點!
客服工作有流傳一句話"會吵的小孩有糖吃",但要看怎吵法!
找出問題點、提出實證、找對窗口,這樣才能快速的得到回應。
論壇本來就是提供大家意見發表的地方,主題內文下的好..自然有人回應,反之.......
論壇版主為了維護論壇品質,本來就會有些抉擇,這是他們的責任也是權力!
如果只是氣不過想抒發某些事情,不如自己成立個網站論壇,自己當管理員,在法律限度內愛怎發文就怎發文!
何必踏在別人的地盤上臉紅脖子粗的呢?
PS.路過而已,有得罪之處請海涵。
hodalar wrote:
我想這裡應該有一些誤...(恕刪)
之前我版規是有看,但是版規裡面還有但書...
我想 寫廠商 用上X號代表是必要的,
一來 或許是使用者的疏忽所導致,沒有寫上全廠商名不至於構成毀損廠商的條例
二來 也是保護網友自己的一種方式,廠商如果真的要告也沒有有力的證據,在這廣大的網海中,啥事都會發生的
我相信這裡也有 創見的員工 或是 打手在其中...
最後 請版大 將此文章刪除吧!! 我不想再多說啥了...
條例是人定的 有不合理的地方就應該要修正 ,而不是一昧的死腦經
畢竟 不是每個網友 背後都是有有力的人士在靠的,
所以網友保護自己是很重要的,雖然這不是大事情廠商不會有任何動作,
但是保護自己是第一要事........
發表創見文章也是一番好意想提醒想購買SDHC的朋友給他們一個叁考
kof20011 wrote:
之前我版規是有看...(恕刪)
"我想"---版規已經寫的很清楚了,正名應無疑義,應該沒有個人想像空間吧?
您的想法是您的自由,但是請遵守版規
只打創x,個人前面以述,法律是可以依照前後文關係,合理認定為"創見",進而追究您法律責任
您所說的事情,如果真有其事,何懼廠商追究
01是個乾淨的地方,想請問您所言"打手"其證據何在?如果沒有證據,這種話可以隨便亂說?
"條例不合理"---哇哇哇,您真了不起,版規合不合理,原來是由您決定的
結論:不了解或是不看大家回文也就罷了,還意有所指的,以暗示方式指稱別人是打手,最後再酸了一下站方,說板規是不合理的,這樣的發言水準,真令我瞠目結舌
以上
但是你說的如果不是事實的話,那就是犯了刑法310條的毀謗罪。
也就是基於上述的原因,01才會要求發文者必須把廠商的名稱直接寫出來。
一來,給廠商有個警惕,二來,也可以確定每個發文者寫的都是事實、並對於所寫的內容負責。
最後更可確保01的品質。(避免一些小白來此惹事生非)
相關法條如下: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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