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jzp wrote:它犯了竊盜罪.......(恕刪) 不是 "竊盜罪" ,是 "侵佔"私有財,回文的樓友有說東西是自己遺失的,撿到東西的人不主動或不願歸還,可以告對方侵佔,所以撿到東西不還還是有罪,下次各位遇到一樣的狀況,可以用這條來警告對方歸還。所以各位,如果有撿到手機,還是想辦法戰勝心中的小惡魔,東西歸還給原物主,以免吃上官司哦!
大頭A wrote:其實PDA手機對於我們這些使用者真的不只是一隻手機 而是一個夥伴要怎麼說他對我們的意義 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今天沒了我可愛的9110 我會不知今夕是何夕 會不知人間俗事 更不知道我該何去何從...(恕刪) 身為P535的機主之一,我真的很認同大大的這段話,有了PDA手機後,真的是依賴PDA手機很深,對於大大的義行,亦深感敬佩,社會還是要有多一些像您這樣的人,才能向上提昇。
Curtis_l wrote:不是 "竊盜罪"...(恕刪) 應該是侵佔遺失物罪才對,但是刑責很低很低,是罰金刑,除了有前科問題以外,不會被關的,金額也很少。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