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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動物園撿到P535唷唷唷~~~

應該是侵佔罪不是竊盜罪.

tejzp wrote:
它犯了竊盜罪.......(恕刪)
tejzp wrote:
它犯了竊盜罪.......(恕刪)

抱歉!這應該不是竊盜罪,
比較有可能的是「侵占罪」: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有錯請前輩指正。
配備: 相機:Nikon FM2 & Nikon D70s & Konica S4 AUTO
tejzp wrote:
它犯了竊盜罪.......(恕刪)


不是 "竊盜罪" ,是 "侵佔"私有財,回文的樓友有說東西是自己遺失的,撿到東西的人不主動或不願歸還,可以告對方侵佔,所以撿到東西不還還是有罪,下次各位遇到一樣的狀況,可以用這條來警告對方歸還。

所以各位,如果有撿到手機,還是想辦法戰勝心中的小惡魔,東西歸還給原物主,以免吃上官司哦!
實在..實在是太感動了

若撿到我818 pro的人也能像這位大大一樣,我現在就不用每天上網找二手機了

好人會有好報的
我以為又是什麼開箱文(這個站的傳統), 原來是好人好事發表~
樓主做得好啊~ 這個年, 言教不如身敎, 樓主家的小孩將來一定是個好人~
唉 我以前還在學時也是揀到手機
我還和同學等到 晚上他回電打來 = =
結果 口氣超差 連謝都沒有
還懷疑 我們要幹他手機..

真不知道 在想什麼
要幹手機 會留在學校開機等你打來
跟你約地方還你手機..

以下純屬虛構

動物園太大,原本是要帶P535防迷路的,結果沒想到P535顧著看企鵝,結果自己走丟了
大頭A wrote:
其實PDA手機對於我們這些使用者真的不只是一隻手機 而是一個夥伴
要怎麼說他對我們的意義 我不知道
我只知道我今天沒了我可愛的9110 我會不知今夕是何夕 會不知人間俗事 更不知道我該何去何從...(恕刪)

身為P535的機主之一,
我真的很認同大大的這段話,
有了PDA手機後,
真的是依賴PDA手機很深,
對於大大的義行,
亦深感敬佩,
社會還是要有多一些像您這樣的人,
才能向上提昇。
個人單車裝備:小貓鼬、黑神駒、VD18、PEAK通勤車,各有擅場之處

Curtis_l wrote:


不是 "竊盜罪"...(恕刪)


應該是侵佔遺失物罪才對,但是刑責很低很低,是罰金刑,除了有前科問題以外,不會被關的,金額也很少。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耳機+mp3心得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180&t=1486069&p=10#18575591
的確,身為一個PDA使用者,對於PDA的依賴不下於錢包

對於樓主的行為,給予認同與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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