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tenten wrote:
我想樓主最後的回覆應...(恕刪)
QQ...
是的
終於有人懂我意思了
他們應該無法證明我是侵佔
只能以倉管那邊出貨物品來判斷東西送錯了
我在想的情況是
假設我是受害者a 而我訂的物品是X600
另一個受害者B 訂的是X800
但是我收到的是X800 受害者B收到則是X600
所以受害者B跟奇摩購物中心反應他收到的是X600
倉管方面就會查當天出貨名單
若當天出貨量為一支X800跟一支X600
故倉管才會猜測是我這邊送錯了
但實際上我包裝外的訂單是打X600
所以其實我要凹應該是不會輸
自然
問題回到良心譴責與否
姑且不論我到底算不算受害者
但我覺得今天如果是換到比較低廉或衣服SIZE不合
奇摩很容易以已拆貨不退貨的方式拒絕客戶
我之前之所以那麼覺得不公平
也是因為送錯物品裡面所附的那張聲明(詳下圖)

只是想想算了
即使我今天贏了~也凹了
也僅僅是用違背良心換來的(我是連樂透都不信的人)
所以才讓這件事不了了之
事情就到此了
我比較訝異的
應該還是沒想到這篇的討論是如此熱烈
不乏許多專業精神在內
請容小弟在此感謝所有回應的朋友
不論對錯
小弟一律謹記在心
By KEYBO
我想說的是:賣家送錯手機,法律上當然有各種保護買賣雙方的措施,無論刑事或民事手段都可以,但實務上通常不會走到訴訟的階段,原因很簡單,打官司是耗時又費力的,往往打完官司,浪費的時間與金錢早就超過雙方爭議的物品價值,所以賣家常常就「算了」,不和買家計較那麼多,因為他們可能已經把這筆損失算到包裝貨物的工讀生,或是這樣的損失早就列入商品的成本中了。
美食、旅遊、中職、日劇、電影、音樂
阿凱1711 wrote:
因為在下法律程度不好...(恕刪)
新聞已經好幾年了...
吐鈔問題重點在於多出來的錢並不屬於接你的(同理在樓主的X800), 只要銀行(Y購)能提出合理的證明, 而檢察官也認為你多收了錢(明知不是X600是較貴的X800)而又知情的話,檢察官就有足夠理由起訴侵佔(因為你明知這個東西不是你的而你却據為已友),基本上在路上檢到錢也算是侵佔,只是沒有原告而已
樓主的事件,不能以一般買賣行為契約視之,因為「交易品」本身就已經不是當初訂定買賣契約的內容物
舉個反例,如果送來給樓主是一個盒子,結果樓主簽收打開裡只有一台2000元的手機而不是X600,那Y購是不是可以以「樓主已簽收表示買賣契約已履行完畢」?
alberthk wrote:
新聞已經好幾年了.....(恕刪)
遺憾大大完全沒有針對再下的問題回應:
第一個問題是說是否有新聞來源,如果沒有,也請大大論述一下為什麼吐出來的鈔票的所有權沒有移轉。大大重複了自己的結論,沒有理由。
第二個問題是說大大是否見過實例上有具體發生過這樣的案例,但大大並未提出任何說明,只是針對自己的結論再繼續延伸而已。這樣的回應似乎不具太大實益。
最後,您的設例,以在下認知的民法,是完全可以解決的。買家收到了2000元的手機,交付手機的時候這隻手機的所有權已經移轉了,而買家可以主張賣家這個給付行為是有瑕疵,而請求賣家減少價金或是乾脆解除契約或是請求賣家換正確的手機給他。甚至買家可以不做任何的主張,而接受了這隻手機(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性)。買家要怎麼主張,完全可以由他自己決定。
但如果按照您的說法,除了賣家並未交付手機之外,這隻兩千元的手機對買家而言卻是天外飛來的災難,怎麼說呢?
第一:他必須負擔刑事上侵占罪的罪嫌。
第二:這不是他的手機,他有立刻返還的義務。
第三:賣家不用負擔任何的風險,因為那是他的手機,隨時可以起訴(民事加刑事)脅迫買家還手機。
買家沒拿到正確的手機已經夠嘔了,卻得馬上承擔這麼多的風險,卻對於他主張自己的權利毫無幫助,且也讓自己決定是否保留這隻手機的空間都沒有。
這樣大大看出您的論述問題所在了嗎?這是對於買方極度不利的制度,但以在下對於民法的理解,似乎買方不用承受如此大的風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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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凱1711 wrote:
遺憾大大完全沒有針對...(恕刪)
真是遺憾還是在繞著「買賣契約」的問題,而忘了立法的精神本質
銀行吐鈔的問題在很多年前已討論過,要再去翻幾年的舊談何容易
不過倒是有一篇文章可供參考 連結
先針對吐鈔的問題,你明明提款一萬元,機器故障誤吐兩萬元,所以多出的一萬元就歸提款人?反例如果機器只吐兩仟,是否表示提款人卡衰必須接受?不管買賣契約也好,或是單約的履約問題,原意都是建立在善良保謢雙方的原則上,所以少吐銀行要補,多吐提款人要還(還有一例就是多年前某銀行被搶匪行劫,搶匪逃跑鈔票沿途散落,有民眾搶拾,銀行要求民眾歸還,不肯歸還的民眾最後被以侵佔罪起訴)
回到機子的問題也是一樣,一直在單純「買賣契約」完成繞圈子,而忘了貨物本身不是當初的契約物,買賣契約本身就沒有完成,如同我之前所講的2000千的機子為例,首先送貨是賣方,送錯貨的責任不在買方,所以賣方「必須」負責回收錯誤物品及寄送正確物品,買方在得知貨物非原訂購品,就不應該再進一步拆封使用(因為該物品不屬買方),如果物品有所損壞,原則上賣方是可以追討(但非買方責任則不在此限),但一般情況下賣方因為錯誤在先又為了保持信譽,一般不會追討
要記得在法律面前,買賣雙方均為受保謢對象,並非只有「買家」才是受保謢對象
如你所言,那賣家錯送了較貴的東西却無力追討,那賣家不是要承受很大的風險?所以你看出問題在那?就是忘記在法律前,Y購和買家都是受保護的對象,而在善意原則下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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