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三級貧戶的家庭,家中父親因病過世,只靠不識字的母親打零工扶養著三個還在念書的小孩...
老大是個高中生,假日時在一家知名的手機店裡打工,貼補家用.
有次他把客人的訂單搞錯了,把價值更貴的手機錯誤地寄給了客人,老闆發現後,向客人要求歸還,
客人不肯,說是"你們店裡自己搞錯了,跟我沒有關係 !",老闆於是扣了工讀生的薪水5000元,也就
是工讀生一個月的薪水,而這一個月的薪水同時也是這個家一個月的伙食費...
工讀生非常地懊悔,想著家中的母親和弟妹,眼淚不禁流了下來...
其實以上的故事明眼人都知道我在說什麼,但是這個故事根本也不是這個問題的答案,層次差太遠了,"同理心"基本上不算是品德的一種
只是我真的搞不懂,這麼簡單的問題有需要用到像科學實驗般的驗證來解答嗎?
轉貼今天報紙的一段話:
黃光國:品格教育已從根爛起
倡導「品格教育」的品盟,近日推出新書「2008品格」,邀集國內知名專家學者發表文章。其中,台大心理系教授黃光國直言,台灣的品格教育已經「從根爛起」,政治人物則是罪魁禍首;台大哲學系教授傅佩榮則認為,因為「居上位者」沒有品格,社會中自然瀰漫邪惡、醜陋的氣息。
周祝瑛也在書中分享實際案例,指出某校某課堂中,有學生分享伊斯蘭文明重鎮伊朗的訪視經驗,全班24人只出席了10 人,其中一人睡著,四個人在打瞌睡,教授反而是最認真聽講、提問的人。令人不禁感嘆新世代品格與自我要求的低落。
品盟認為,現代台灣人不重視誠信、廉潔、羞恥,品格大不如前。呼籲品格教育應納入正規課程中。也要求家長重視家庭教育,不要讓網路、電視成為「代理父母」。也不要溺愛子女,讓「王子病、公主病」變成新世代的通病。
北市將把‘品格教育’列課程
台北市教育局長吳清基也撰文呼籲「全民拚品格」,台北市將把品格教育列入正式課程,在國中小及高中職教導學生「誠信、廉潔、羞恥、尊重、負責、禮節、感恩、知足」等品德。
寫自己的故事,笑跟淚都是需要的而且每年冬天都會過去春天都會來~
阿凱1711 wrote:如果「所有權轉移」可以不用去管雙方原先「合意內容」的話, 那就會出現下面這種弔詭的買賣了....
因為東西已經交付給買家了,不管那個箱子裡面的東西對不對,交付的時候就是指那個箱子裡的東西,給了就給了,所有權已經移轉,當然不會有侵占的問題。...(恕刪)
買方先後向賣方發出兩張訂單, 一張買一個 A 物品, 一張買一個 B 物品.
結果, B 物品先寄到. 此時, 買方拿出 A 訂單, 向賣方申訴:
「我是要買 A 啊, 你怎麼寄 B 來? 趕快補寄個 A 來!! 至於 B, 因為所有權已經移轉給我了, 我也不用還你」
於是賣方只好又補寄個 A 出去;
可是就在此時, 原本第一次寄出的 A 剛好到貨,
於是買方又拿出 B 訂單, 向賣方申訴:
「我是要買 B 啊, 你怎麼寄 A 來? 趕快補寄個 B 來!! 至於 A, 因為所有權已經移轉給我了, 我也不用還你」
結果賣方又要補寄個 B 出去!!
這樣搞下來, 買方共收到 2A2B, 卻只付給賣方 1A1B 的錢而已!! .......那還有誰敢做生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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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tracy wrote:
如果「所有權轉移」可...(恕刪)
我想大大誤會我的意思了,或許這也是民法概念讓人難以理解的地方。
簡單來說,買賣雙方的真意當然是最重要的,但民法的設計,並不是說一定要交付完全正確的東西才能構成所有權移轉,例如01上常常出現的買家電,欠缺該有的品質,或是買到展示機等等,這些都是有瑕疵的給付行為,但民法為了交易安全等等的因素,不會馬上認定這樣的契約無效,而是交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透過民法的相關規定來主張權利。
再回到開版者的例子,買一萬三的手機,卻收到一萬八的手機,如果賣家為了商譽或嫌麻煩等原因,或許會認賠了事,這個時候民法就沒有介入的必要;但是如果賣方覺得吃虧,民法也提供了相當的規定來保障雙方的利益。
最後回應大大:所有權移轉當然重視雙方當事人的真意阿,買賣雙方原本約定的是一萬三的手機,雙方都同意才會成立買賣契約。但賣方拿錯手機,是不是就違反賣方的真意,乍看之下或許如此,但如以上的說明,民法在這個時候還不會立刻介入,認定這個所有權移轉的行為無效,因為賣方是有可能認賠了事的,這時候民法如果介入反而會造成交易的不安定或製造更多的社會成本。
而大大的設例或許已經過度違反社會常情了,我想暫不回應。
美食、旅遊、中職、日劇、電影、音樂
阿凱1711 wrote:非常同意以上的論點!! 您說明得比小弟完整扼要多了, 先前確實在語意上誤會您的立場, 請原諒小弟的拙言!!
...不會馬上認定這樣的契約無效,而是交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透過民法的相關規定來主張權利...
....如果賣家為了商譽或嫌麻煩等原因,或許會認賠了事,這個時候民法就沒有介入的必要;但是如果賣方覺得吃虧,民法也提供了相當的規定來保障雙方的利益。....
...但賣方拿錯手機,是不是就違反賣方的真意,乍看之下或許如此,但如以上的說明,民法在這個時候還不會立刻介入,認定這個所有權移轉的行為無效,因為賣方是有可能認賠了事的,這時候民法如果介入反而會造成交易的不安定或製造更多的社會成本。...(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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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過我對這個些法律問題很好奇(我也只有學過一點公司法,對民法律有點興趣但不是很懂),想請教是否有學法律的人可以不吝指教~
請問一下~如果買方這時跟賣方說~對於您的寄送錯誤的貨品本人也是萬分無奈,本人也有意願將其歸還(這裡說明了所以沒侵占意圖), 不過因為天生懶惰,只能配合在家中等貴廠商親自前來向本人取回,但由於本人24小時皆要忙上班吃飯睡覺玩樂,實在無法確定何時有空可以跟貴廠約時間~如您想取回物品請派專員24時於本人家門口站崗,或許會有遇到的機會,除此之外其他的方式本人配合上實有困難(本來就是廠商的錯,所以買家沒義務配合廠商,不還是因為時間嘎不上,不是因為想侵占),敬請見諒~.....然後從此都不在家
又或者如果跟廠商說~我也不知道你們寄來的貨品是那個形號耶,我那時在忙,收到東西連拆都沒拆就,就隨手丟在一旁,去忙其他的事了,要在去看的時候已經忘放在哪了,我也還在找呀...你們現在才來說貨品寄錯了,我一時之間也找不到東西可以還呀,而且我怎麼知道你是真的寄錯了還是假的....然後就開始擺爛裝傻(所有權在簽收那一刻應該就移轉給買方了吧?在賣方還沒主張貨物寄錯前,所有權應該都還是買方的吧,那買方在這段期間內弄丟自己所有權的東西,這種情況縱使後來賣方提出主張,是否能要法要求買方償還呢?)
請問廠商有任何法律途徑可以拿回東西嗎?如果廠商這時要告消費者,有那一條法律是可以用的嗎?如果對方要告買方侵占的話,是不是必須證明買方是為了要侵占才裝忙避不見面,或是要證明買方其實東西目前並非找不到......可是這種"意圖"舉證很困難吧?如果買方打死不承認,那廠商能勝訴嗎?
純粹想知道而己,如大家不想回或覺的問的無聊了,也請不要罵我....我是真覺的應該要還啦~巧取豪奪來的東西用的也不會開心的~
阿凱1711 wrote:
討論到法律問題,還挺有趣的,個人有點不一樣的意見:
侵占是不成立的,因為東西已經交付給買家了,不管那個箱子裡面的東西對不對,交付的時候就是指那個箱子裡的東西,給了就給了,所有權已經移轉,當然不會有侵占的問題。
所以前面有人提到提款機多吐鈔的問題,也是一樣,所有權已經移轉,不會有侵占的問題。
再說民法上不當得利的問題:賣家是可以主張那個箱子裡的東西有錯,而撤銷他的賣出的行為,而契約撤銷後,買賣雙方就有回復原狀的義務,也就是說買家在民法上有義務還手機,賣家也有義務還錢,當然這個例子用換新手機也是可以的,但不管怎麼說,都不會因為賣家主張撤銷這個買賣行為而導致買家有刑事侵占罪的問題。
但這不是說買家就不用還手機,只是刑事上無法請求,但利用民事手段還是可以要求買家還手機的。
吐鈔的事件,之前就有新聞報過了,要歸還,否則屬侵佔
至於樓主的事件,如果樓主本身就明白X800和X600的差別,而且Y購已表明送錯,樓主不歸還就屬侵佔(只有一個例外,就是Y購沒有聯絡樓主換貨而徑行報案,樓主只要咬定不知道X600和X800的差異即可,如果樓主表明知道X800比較貴,那也屬侵佔(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會要求和解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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