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tracy wrote:
買賣契約有三個要件:...(恕刪)
持續有人想把x800導向「非原履約標的」,主張未履約,這是....
難道x800屬消保法第20條之「不請自來商品」? Y購真好心?
請注意法律除涉及行政處分或刑責者,都只會規範最低限,例如最低工資等。
今樓主因為需求,決定向廠商(品牌)採購具特定功能(型號)之商品,並下訂付款。
廠商則應提供最低規格之履約標的(某牌某型之財物,就是x600)之供應,但是廠商方面應某些緣故,提供超過原履約規格之標的物,因為已經符合最低之原規格需求,樓主當然同意驗收(簽收),當然也沒有啥減價收受(退差價)之類的問題。
所以樓主當然不需退回商品,要解除採購契約也請廠商先退回貨款!
與其在這裡瞎掰法規給樓主道德譴責,不如幫廠商想想有啥辦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