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FFRY wrote:
我才剛把一台n30退掉而已。n30真是一部二光機,以下是我使用一天的缺點,供各位參考
觸控瑩幕不靈敏
藍芽接收信號很差,我是和1940作比較,一樣的發射器,只有1940的1/4強度而以
瑩幕有一顆亮點
和1940一樣的cup,且和1940一樣的程式,效能就很差
用完之後的感想是:PDA怎麼愈作愈差呢?後來最後換成A620BT,因3417有讀存SD卡的問題,2210又有很多小問題,最後別無選擇只好選醜醜的A620BT,回來使用後真是太棒了,藍芽訊號強、聲音優美、瑩幕視角大、 效能高...真是一部好機子。我甚至覺得比HP的PDA好用,唯一缺點就是大且醜。
n30一般單機售價大約7500,A620BT大約10500,一個CPU是266MHZ, 一個是400MHZ,體積大小差異更大,我想爽度是和所花的錢成正比的。每個機子都有不同的特色,如果你看到有人把PDA接上鍵盤, 滑鼠,硬碟,變成桌機化時,爽度又是不一樣的。
JEFFRY wrote:
消費者保護法不是7日內包退嗎?含退費,它不讓你換,你就退費吧!
7日包退好像只有網郵購類的,而且有列出特殊條款的還要尊守,不過有壞的當然可以退
消保法節錄如下
第三節 特種買賣
第 十八 條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第 十九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十九條之一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stampout wrote:
7日包退好像只有網郵購類的,而且有列出特殊條款的還要尊守,不過有壞的當然可以退
消保法節錄如下
第三節 特種買賣
第 十八 條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第 十九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十九條之一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那請問一下,
三日之內,在店面買的東西,沒有壞,可是不合意,東西完整附發票,這樣可以退嗎??
還是需要什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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