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得在一起 是那種真的在一起的 但是我沒有心理準備的 有點不是說期代 但是我又覺得好像會發生
我直覺我們最後可能會忍不住 但是我還沒有過 會不會結果我很可憐


開玩笑地......
幾歲開始要有.....
先要有合法做愛年齡 否則對方有可能吃上官司.......
其餘的是 個人看法問題 父母看法問題 道德看法.........沒有標準答案
一般而言 第一次的對象都不是最後結婚的對象。
在台北市 高中生已有經驗的比例很高 大學生同居的也在不少.......只是父母都不知。
兩小無猜條款 (先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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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227 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為這條刑法的規定,是處罰與未滿十四、十六歲之人性交的規定,很多人都認為:只要對方十六歲以上,就可以合意性交。
二、如果是性交易,十八歲以下還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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