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n鏡 wrote:我已經撤銷了這樣法律...(恕刪) 撤銷的話,等同被法官駁回此案告訴乃論罪上撤銷能拿回2/3的訴訟費用(應該沒記錯吧)被駁回則是拿到一張駁回的裁定書呃...由於是由被告方支出,所以這部分的費用(中間的郵寄等費用)就由國家出.....基本上父親會有所警惕(呃...此案主嘛...)因為他也會收到法院的傳票、以及撤銷的通知書如果他還有知,應該會覺得這女兒還是有「待念」一些情份在的無知的話,應該是 他也知道他告不贏我所以自動撤銷,等等之類的話以前還在法院時,收到緊急保護令的案件就算加班(其實要趕郵局下班前而已啦..)也要先趕寄出去勒最慢最慢要在12小時候把保護令寄出交到被害者的手上(法官、科長、書記官特別叮嚀.....)限掛、雙掛、快捷都要上了!!
家暴這件事,對我來說是整個童年的回憶。自我有印象以來,我時常挨打,不僅我挨打,連我家所有人都挨我爸打。但那時候我們還小,母親對於這種事情又忍氣吞聲,心中想有爸爸至少還多一份薪水養家,可笑的是,一個成天賭博遊手好閒的爸爸,對我們來說有何作用!?我媽天真的以為我爸會改,結果是無止盡深淵,到最後是連我媽都會打我們,其他兄弟姊妹我不敢講,但我一定是家中最乖巧的,也很聽話,但我不懂為何總是要打我!?心理的痛是一輩子的,或許我家的人不知道他們傷我有多深,而我現在已經23歲了,但我還是不會告訴他們~您們曾經傷我很重,因為我心理還是永遠愛您們,爸爸媽媽阿嬤,我真的不計較了也不怨恨了!版主:期待有天你能放下心中的怨恨,是說有一天,不是現在,這樣心理才會舒服
p61534 wrote:恩恩,瞭解您是採取什...(恕刪) 說真的~不管你有無道理,卻少了『同理心』,要討戰請到閒聊區好嘛?那裡有很多高手等你,請別來這裡欺負小女生好嘛?回歸樓主的主題:經濟獨立是個好辦法,希望妳的例子不要影響妳爾後的生活...祝福妳
p61534 wrote:還有,如果你滿20了,父親沒有謀生能力,是可以要求你扶養義務的。換你變有義務要扶養了。提醒你一下... 這個就不勞您費心~因為已經修法等通過受害子女可不扶養父母這種家庭實在是可怕!就是因為小小的事情還要動粗,就是不可原諒!民刑法修正 受害子女可不扶養父母現行民法、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即使是從小被父母虐待、甚至性侵害者,也必須要盡扶養父母的義務,否則就觸犯遺棄罪。行政院今天通過民法及刑法的相關條文修正,未來受害子女將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是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民法及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一些曾經遭被父母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如果成年後不想扶養父母,就面臨觸犯遺棄罪,形同在傷口上灑鹽。行政院會5日天通過「民法第1118條之1」及「刑法第294條之1及第295條」修正案,增列排除條款,允許受害子女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是免除扶養父母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