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

我發生家暴..我被我爸毆打..(10/21更新)

isamu7d0111 wrote: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我已經撤銷了
這樣法律上還會制裁掛名的"父親"嗎
Gin鏡 wrote:
我已經撤銷了這樣法律...(恕刪)


不會
但是將來妳很有可能因為沒有照顧父母而被制裁
立院最近有動作,有可能會修改對不是父母遺棄的條件
像是性侵家暴惡意遺棄等等

仔細想想吧
我覺得至少得拿到保護令
Gin鏡 wrote:
謝謝你的鼓勵...(恕刪)


有相關控訴證據收集方式 或之後法律問題 或創傷後處理與催眠問題,可以加我MSN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不要被寄養 臺灣的寄養家庭品質有很大的問題

不過成年就比較沒關係

搬出去的費用可以強制要求父母支付 不必太擔心 但能自立當然是最好的

人生嘛 別往壞面看 心情上會好很多的
那樣的人還配作父親嗎
爛死了
喝了酒拿家裡人出氣
白痴才會跟這種人住在一起
路上看到都要裝做不認識
你搬出去是對的,想辦法讓自己生活變好
家暴很正常啊...

至少我周遭的朋友幾乎也是這種家庭啦,包含我在內

最好的辦法就是不打照面陪笑臉

真要胡來就動用社會力量吧(男生可以動用自己的力量就是...)

不管如何 家暴就是不對!

@他個**

什麼是天下無不是的父母?

小孩是東西可以拿來玩弄加出氣的嗎?

有個貼心的男友加一隻可愛的corgi陪你

要好好生活下去! 另一隻corgi 的拔


Gin鏡 wrote:
我已經撤銷了這樣法律...(恕刪)

....還是那句話 祝福妳

小心為上 別跟他單獨相處
p61534 wrote:
為了一瓶水紛爭,整個...(恕刪)


乍看之下你引經據典好像有點道理, 所以改天某人被自己的父母給賣了也在所以不惜

就我個人看來, 只是一堆似是而非的東西...........蝦餃
蝦餃小姐或先生?
....................

尊重你的看法,既然多數人同意不要家也罷。
  • 10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