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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氣死了....

= =" 離題一下.....

這些梗我記得.......好像我高中跟同學的對話.....大學之後這種話只有男生自己開玩笑會說而已!

我看完的第一個反應是.......笑點低 梗很濫!!


回正題!!

發飆是對的~!!
這種早該發飆了....

你第三次才發火....開你玩笑的原因應該是你比較好欺負吧!
Sharon0025 wrote:
不要有任何的情緒反應,
幾次以後他們就覺得無聊了…恕刪)


姑息養奸,別太高估人性

退一步往往不是海闊天空,而是給別人得寸進尺的機會

口語上的騷擾沒反應,下一步可能就是肢體上的騷擾
我是還沒遇到過這種爛人 ,所以現在只是紙上談兵啦,那是''理想中''我期許自己的作法,

如果真的親身遇到,也許反應會更激烈!可能連髒話都飆出來!!
小妹脾氣不太好

Sharon0025 wrote:
我是還沒遇到過這種爛...(恕刪)


恩 從照片感覺得出來 有殺氣

相信會這樣做



倒是主題中提的其實不管男女都欺善怕惡的人很多
遇到就勇敢的反擊才是!

大家都這樣講!
我也想看起來溫柔一點啊!

不過今生是無緣了...
這些人很無聊

其實已經讓人覺得有點言語性騷擾了

如果他們再這樣跟你說

然後又哄堂大笑

你就冷冷的微笑跟他們說:哇 你們真的好幽默喔

然後下一秒馬上收起微笑走人!
你的同事為免也太OOXX了吧!!
有的實後要當面跟他們說清楚自幾的不滿
不要傻傻得當別人的笑話
如果想要整人我可以教你喔~~
我之前也著樣還是我姐教我整人的方法
真好用喔!!
感覺您似乎太單純了, 不過這些人還真是無聊,
忍著點, 生氣、哭太不值了, 這反而讓他們得意,
應該給他們一點教訓, 讓他們一次就怕,
以下資料給您參考, 這是我們公司的規章, 我想政府的規定應該差不多,

第一條:目的
為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以維護兩性工作權益及人格尊嚴,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一、受僱者: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含從業人員、臨時人員、
顧問、定期契約人員、外勞)
二、雇主:
(一)謂僱用受僱者之人。
(二)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或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三、求職者:謂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第三條:性騷擾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
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四條:防治
雇主、受僱者及求職者,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二、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三、以性行為或性有關之行為為交換報償之要約。
四、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行為。
五、強暴及性攻擊。
六、展示具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七、其他有上述第三條所稱性騷擾之情事

第五條:申訴審議
一、申訴:
受性騷擾者,應於事發一年內,向人力資源部、各部(廠、室)主管以書面提起
申訴。
二、審議:
(一) 受理申訴後,應以密件方式送人力資源部, 並於7日內召開人事獎懲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會議審議之。
(二) 委員會議應有 1/2 女性參加。
(三) 處理性騷擾申訴之相關人員:
1.均不得洩漏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當事人身分之相關資料。
2.若為當事人之直屬主管或案件關係人,不可參與會議之審議。
(四) 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二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先
通知當事人,以延長一次為限。
(五)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六條:申訴人之保障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好噁心
好沒水準
不要理他們就好
做自己最自在
部落格:http://fm06912.pixnet.net/blog/
自以為幽默,其實狗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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