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著點, 生氣、哭太不值了, 這反而讓他們得意,
應該給他們一點教訓, 讓他們一次就怕,
以下資料給您參考, 這是我們公司的規章, 我想政府的規定應該差不多,
第一條:目的
為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以維護兩性工作權益及人格尊嚴,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一、受僱者: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含從業人員、臨時人員、
顧問、定期契約人員、外勞)
二、雇主:
(一)謂僱用受僱者之人。
(二)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或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三、求職者:謂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第三條:性騷擾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
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四條:防治
雇主、受僱者及求職者,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二、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三、以性行為或性有關之行為為交換報償之要約。
四、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行為。
五、強暴及性攻擊。
六、展示具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七、其他有上述第三條所稱性騷擾之情事
第五條:申訴審議
一、申訴:
受性騷擾者,應於事發一年內,向人力資源部、各部(廠、室)主管以書面提起
申訴。
二、審議:
(一) 受理申訴後,應以密件方式送人力資源部, 並於7日內召開人事獎懲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會議審議之。
(二) 委員會議應有 1/2 女性參加。
(三) 處理性騷擾申訴之相關人員:
1.均不得洩漏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當事人身分之相關資料。
2.若為當事人之直屬主管或案件關係人,不可參與會議之審議。
(四) 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二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先
通知當事人,以延長一次為限。
(五)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六條:申訴人之保障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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