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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無法斷絕母父女關係嗎 (文長)

好長的一篇文。半夜睡不著剛好看到。在現在這種金錢的社會、黑暗的世界。其實霸凌不在家裡遇到、在職場、學生階段都會加碰到。人善被人欺、馬善被人騎(我不是叫你反擊你父母回去喔、只是給你這個觀念)是說家應該是這個世界上最溫暖的地方。心疼你生在這樣的家庭。可是就算心疼對你也於事無補。生活還是得過、有時候遇到一些無解的情況、改變不了別人、只能改變你自己。個人建議充實自己,把不好的人事物當作借鏡。將來有機會不要重蹈覆側。想法要正向,不要偏激。工作上多做少抱怨,想想生活中好的事情。相由心生 。常常抱著樂觀開朗的態度。我相信幸運之神會像你招手的。


民法並無血親之間可斷絕或脫離的規定,純屬民間自作主張以及電視看太多的作法

hedy0077 wrote:
不知道這裡會不會比...(恕刪)

被收養,就跟原生的父母斷絕關係


民法第1076條之1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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