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945760 wrote:
以下是我女朋友打的文...(恕刪)
....我只能說 兩造都有點疏忽
女生想太少 男生想太多
daviduon wrote:
沒得告。
1. 年代久遠,什麼證據也沒有。
2. N 沒有在第一時間拒絕。
3. N 提出抗議後,W 沒有繼續。
4. W 沒有任何強暴脅迫的手法,且 N 也並沒有昏迷或意識不清。
這種案子判定的最關鍵點在於整個過程中是否有"違反婦女意識"
這點在法庭上相當難認定
案情上看起來並沒有違反婦女意識的事實
況且 W 沒有任何強暴脅迫的手法
從過程能了解到:
光是 1 就知道沒法起訴了,最多就是去警局做作筆錄沒事回家。
有 2、4 的話連猥褻也沒有,自己帶男生睡旁邊連性騷擾防治法都用不上
有 3 的話也不成立強制性交罪。
基本上訴諸與法應該是沒後戲吧。
話說回來
如果是 W 來告 N 設局妨礙名譽的話,說不定還比較有搞頭喔。.(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