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往2年之後前男友不想一直租屋,覺得浪費錢所以他就決定要買房子(小公寓)。由於他尚未當兵所以貸款一定貸不過,他就說我會付貸款來說服我。我也想租不如買~就貸了220萬共30年。頭期款及仲介費加一加是20幾萬是我出的~房子是其一,還有一台車子也是我媽的名字,貸款他付車子現在他在開,頭期款也是我媽拿了20萬出來貸了50萬~我只開了短短二個月~車子是分手二個月前買的現在車子還是他在開~。但是其中的水費.電費.管理費.瓦斯費.吃飯錢.所有雜支都是我花的開銷~因為他有去付貸款所以他有證明他繳了什麼錢,但我都是一些雜支要怎麼算~他跟我要38萬元~但是我車子現在在他手上我想拿回來他就說要去調解委員會~我現在都快結婚了不想跟他搞這些~我想說一個人拿房子一個人拿車子不是很好嗎?他一下說ok一下說要去調解~真的很煩~
1.我可以去他公司直接把車開回來嗎??車是我媽的名字
2.當初房子是我貸款的我一定要還他錢嗎?他繳了二年大約繳了222000~97年四月買的浮動利率~
3.他還欠我五萬元我想車子給他是不是就打平了~他還要我拿38萬給他~(他自已算的)
4.如果車子拿回來再給他20萬這樣合理嗎??他借的五萬就算了~
我不想在跟他有瓜葛了~真的很煩
莫在緹 wrote:
在交往2年之後前男友...(恕刪)
車是你媽的名字.去警察局報失竊啊.看他要不要還你
房子是你的名字嗎?
感情債最難算啊..唉..經一事長一智吧..
清官難斷感情事..如果是我.既然遇到了.就當事花錢消災吧....前提是衡量自己能接受的金額
如果談不攏..那也只好法院見啦..不過大概最終也都是調解了事吧

男方不願意。
男方自已心中應該也有付出的一本帳本。
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吧,調解雙方同意合意,即具有法律效率。
不合意調解的結果,當然雙方也有不受調解約束的權益。
先把手邊所有付款的證明備齊,出席調解。
等對方來告,到時更麻煩。
還是一次解決清楚比較乾脆。
好聚好散大部份男人,都會只拿自已該拿的
有些更大氣的男人就送給前女友,前提要是男人先不對。(有良心的男人才會這樣做)
如果是女人先不對,那就別怪男人不顧情份。
雖然說斤斤計較的小鼻子小眼精的男人也有,碰到也只能怪自已有眼無珠,沒挑好。
女人也不必做到被別人看輕,只要爭取自已付出金錢部份,是別人付出的錢,就還給別人。
版主是分手多久就要結婚? 對象認識多久?
良禽擇木而居,鳥比樹美是常規,啄木鳥也是有選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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