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加強駕駛執照的管理並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交通部日前針對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關於駕照換發的第52條條文進行了諸多修改,並針對那些遭吊扣/吊銷駕照處分的「較高風險駕駛人」祭出了換發駕照的新規定。自113年10月31日起,吊銷駕照重新考領、受吊扣駕照1年以上、吊扣駕照未達1年者,將分別核發或換發效期為2年、3年與6年的駕駛執照,此外這些駕駛人在換發駕照後,還會有共6年的觀察期,期間內不能再受到「吊扣」駕駛執照的處分,才能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至75歲。

在解釋新條文之前,我們先幫大家複習一下台灣原有的發照制度。台灣換發駕照的規定在民國102年7經過一次大幅修改動,除了職業駕駛人、未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戶籍之國民,還有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並領有一年駕駛執照者等,在駕照有效期間屆滿時依然需要申請換發駕照外,其他新領、已領有各類普通駕駛執照與機車駕駛執照的人,則不用再每六年重新換發駕照,也就是說即使駕照上的有效期間屆滿後駕照仍屬有效,並可持續使用至年滿75歲為止;至於年滿75歲的駕駛人,則得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才能拿到有效期限三年的駕照直至78歲為止。
而上面所說的「吊扣」駕照,即是駕照被扣在監理機關,扣留期限屆滿後即可領回;至於「吊銷」駕照,即是直接取消駕照效力,只能待規定期滿後重考,依照違規情節輕重規定其為一年~終身不等;而雖然有「終身」兩字,但實際上依照情節不同在處分執行期滿(依照情節不同為6~12年)之後,仍可申請重新考照並取得一年期限的駕照,一年中沒有違規記點狀況則可換發成一般駕照使用至75歲。此外在去年6月30日開始實施的交通違規記點新制中,駕駛人若在一年內被記違規點數達到12點者,即會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若在2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即會吊銷駕駛執照。

交通部在這次的條文修訂中增列了不少條文,不過光看條文大家可能會看得「霧沙沙」,因此大家可以搭配上圖服用。其實這次條文修訂比較大的差異即在於交通部所稱的「較高風險駕駛人」,簡單來說就是因較重大的違規而遭受吊扣/吊銷駕照處分的人,而新制則將這些人依照違規程度分成四大類而有不同的處置,相同之處則是均加上了「六年」的觀察期,
1.駕照吊扣未滿一年:
違規程度較輕、也就是被處吊扣駕照一年以下的人,基本上被吊扣的原駕照在期限滿了之後不會領回而會換發期效僅有六年的駕照。
2.駕照吊扣一年以上:
違規情節較重被處吊扣駕照一年上的人,在期限滿了之後同樣會換發駕照,但期效僅有三年。
3.駕照吊銷禁考期滿重考:
當駕照被吊銷期滿後要重新考駕照的人,日後僅能拿到期效為兩年的駕照。
4.駕照吊銷重考核發一年期駕照者:
雖然同樣是吊銷駕照,但這個辦法適用的基本上是違規情節較重並肇事致人死亡/重傷/受傷而被處以終生吊銷駕照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7-1條)。而在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達一定期間(6/8/10/12年)後,重新申請考照拿到的駕照效期僅有一年;也就是說,在這六年觀察期之內每年你都要去監理單位換發新駕照才能開車。
而上述四種狀況中的需定期換照期間,也就是六年觀察期之內沒有再被處以吊扣、吊銷駕照後,才能換發為有效期間至75歲的駕照;反之則得再度依照上述的相關換照規定來重新申請駕照,六年的觀察期當然也要重新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