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騎車實在是太低賤
所以想提點意見改善機車路權
1:常常騎車遇到前面的汽車要左右轉,常常一沒注意就會撞上去,或是汽車轉彎在等行人過馬路車屁股還卡在車道上,或者汽車等待左轉造成欲左轉之機車視線遮避可能會遭遇對向汽車對撞,造成機車要危險
(解決方法:禁止汽車四輪以上車輛左右轉左轉妨礙後方車輛及對向機車路權)
2:應禁止10噸半含以上之車輛行駛,受影響之店家不得因為車輛禁止,藉故漲價,或是商品缺貨造成民眾生活不便。
(原因:大型車轉彎無敵慢時常妨礙雙向車輛通行,常常遇到聯結車轉彎,轉太慢後面車輛完全卡死,也不能使用水溝蓋 人行道超車,)
3:機車為了舒緩交通壅塞違規,如紅燈右轉、逆向跨越雙黃線,行駛人行道,警察不得開罰。
4:私人停車場不得拒絕機車停放,如有拒絕應勒令停業,且機車停放汽車停車格不得比照汽車照時計費,應計次收費每次不得超過20元。民眾可檢舉拒絕機車進入之停車場。
5:機車行駛國道、快速道路,如因鑽車、犁田、失控與汽車碰撞,機車得不需賠償汽車所有人之財產損失,如因事故身亡與其接觸之車輛應以殺人罪論處,其駕駛應賠償騎士之喪葬費,及其家屬養老金。駕駛不得有異議。
6:汽車變換車道如未注意後方機車(含盲區),機車騎士主管認為逼車,即可吊銷汽車牌照駕照,並以危險駕駛裁罰24000。如機車未注意後方汽車而變換車道,遭汽車駕駛認為逼車,則需警察機關決定是否裁罰,如再按喇叭,至使騎士受到驚嚇摔車駕駛則以傷害罪另案處理。
如汽車駕駛有購買商業保險,保險公司之理賠不得算是駕駛人賠償,EX:機車向汽車求償200萬新台幣,保險公司給付後駕駛人須在賠償200萬。
這樣四輪大爺就會安分的開車了!幹撞我,按我喇叭,叫你傾家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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