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1.台灣路面裝況確實真的很差~超爛
2.台灣有些用路人,是邊開車邊看路邊的"熱鬧"~超危險
3.公車常常也在跟小轎車&機車搶道~恐怖死了
對於這樣的交通狀況~訂出這樣的交通處罰條例
恐怕"用路民眾&警察杯杯"都會有認定上的"爭議"唷

有待大家商確尤佳

PS:不過一切都是為了讓大家更好+更安全

I am "m.o.n.k.e.y"!!
前一陣子 小弟的G4還在時 在路上遇見同學 就邊騎邊聊天..(小朋友不要學)

當然只有其30~40...順便看剛放學的國中生...

過沒多久 兩個騎機車的警察從後面忽然響警笛 只響一秒鐘(差點沒嚇死)
是要我們陸邊停 當然 只好乖乖路邊停了
警:來來來 行照駕照看一下
AB:(A意指我 B指我同學)無言的拿出行照駕照
警:你們兩個是在競速喔
A:我勒..有人會騎40在競速嗎
B:(無言)
警:你不知道兩台車並形我就可以開你競速嗎?
A:現在是很缺業績喔 這都可以開(台語)
B:太誇張了辣(台語)
警:態度很差喔 信不信把你們帶回警察局
B:快點啦 要開就開 我還要上班
A:.......

最後 警察也沒開罰單只查看車牌按按小神捕看完行照駕照之後又搜了我們的車廂 之後就走人了- -
真不知道警察口中的"兩車競速"定義再哪裡...

個人小無名~~
http://www.wretch.cc/album/maess2101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