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月底的時候開車行駛在中間車道,右前方車輛(行駛於右方車道)因閃避最右方的機車(該機車載有大型物品,因掉落而往左方車道偏,進而影響到我右方車輛的行駛路徑)而緊急偏向中間車道,導致我方車輛閃避不及而撞上該車左後方保險桿,但現在警方卻判定右前方車輛無任何肇事責任,反而是我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而被開單,也導致我方車輛保險桿損壞後無法獲得對方保險理賠!
想請問各位大大,行駛於不同車道的情況下,安全距離到底該如何保持??是不是以後我隨便偏向其他車道被撞,我都沒有任何責任,反而可以向對方求償?
針對這個判決,我實在是無法心服口服,因此在申訴前,想先確定到底是判決無誤,還是我比較有推翻判決的機會?
謝謝各位大大耐心看完…
車禍事件中的帝王條款...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行車距離....
您似乎都中獎了....
車禍事件的簡易判定...要件在於...你能不能阻止車禍發生...
這件看來...我方只要保持車距...注意車前狀況...即可避免車禍知發生(單就你和右前車而言)....
建議樓主可以爭取的陳述:右前車未和載有大型物品之機車保持安全距離...亦未注意車前狀況....
故緊急閃避(如注意車前狀況...或保持車距離夠長...原可緩慢閃避讓您有緩衝時間....避免車禍發生)...
故右前車亦有過失~~~這樣爭取看看~~~
還有強調...你是直行車...她是變換車道的轉彎車~~~
紅色的太陽 wrote:
今年一月底的時候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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