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前兩天開車因為精神不濟,紅燈時煞車不及撞到了前方的重機騎士。
所幸騎士只有膝蓋縫了三針,住院兩天後已經出院休養。
車禍隔天去修車時,車廠的業務員說保險公司會處理一切,請我放心。
因為小弟保了明台產險的第三人責任險,主要內容如下。
傷害:每一人上限100萬
財損:每一事故上限20萬
超額附加條款丙式:每一事故上限1000萬
慰問金甲式:每一事故上限20萬
由於對方輕傷,我們雙方也溝通良好,傷者只會就醫藥費和交通費之類有單據的部分提出賠償要求。
所以人身傷害的賠償應該還好。
小弟有問題的是對方車損金額,保險公司如何認定?
重機是國產品牌,上網查新車約22萬。
修車廠提出的估價單是17萬。(因為車子撞得有點嚴重,金額較高我也不意外)
但是明台的業務員告訴我,他們必須依照車子的折舊和市價之類的標準去認定。
粗估可能只會賠10-12萬,也就是說我自己需要負擔差額5-7萬。
之前看很多人說,第三人責任險保多少,保險公司就會在上限內賠付。
以小弟我的例子,本來以為對方車損17萬會由保險公司全部買單。
仔細看了密密麻麻的保單條款,其中關於第三人財損的條文是這樣寫的:
「修復費用:修復第三人財物所需費用,但以第三人受損財物之實際價值為準。」
實際價值應該如何認定?由誰來認定?
該怎麼和保險公司溝通,讓他們的給付金額可以高一些?
以上不懂的地方,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loveyouyyy wrote:
這條不就是補不足的地方嗎?
財損20萬不夠不就是拿超額來補,我記的好像是這樣...
依保單條款看來不是:
明台超額丙式的保單條款寫著: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 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超過主保險 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也就是「超額」指得是20萬的第三責任「額度不夠」時,超額才會啟動,
依樓主說明估價17萬,實際價值約10-12萬,預估「超額」不會啟動。
折舊的實際價值從會計準則一直到政府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
都是採用汽車5年、機車3年,定率遞減,
所以一般認定的實際價值就在此,
換新零件要折舊,工資不折舊來計算。
也就是如樓主所說差價要和解就要自己補,
不然等法院判,法院判賠多少,保險公司就認定法院判的金額,
但因本案涉及過失傷害,要走法院的話,對方一定會以刑逼民,
不然樓主可以先問對方,體傷的部份先簽和解,對方一定不願意。
但也不用太過擔心,既然對方體傷部份都沒獅子大開口了,
財損部份一般三方好好談,對方降一點,保險公司加一點,你自己貼補一點,
應該都能順利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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