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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龜車真的很難檢舉

為了檢舉它在中線龜了一分多鐘,
最後還被人從外線超車,
結果還是沒能檢舉成功。。。

內線龜車真的很難檢舉
內線龜車真的很難檢舉
2017-05-03 10:5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內線龜車
正常吧!!您的車速錶或是GPS都並沒有經過任何鑑定,本來就不會被接受,而且也不應該被接受!國道警察幹得好!

evilshuenn wrote:
為了檢舉它在中線龜...(恕刪)


太同意。


另外,晚上開遠光燈也是無奈不知道怎麼檢舉。。。。


其實可以看影片秒數跟地上標線來推估出當時的車速

就看警察做不做而以...
evilshuenn wrote:
為了檢舉它在中線龜...(恕刪)
我也不喜歡內線龜車,但超速是警察才能抓
可想而知...龜車也是吧?
為什麼你覺得檢舉會成功?
你的GPS國道警察有認可?

這個目前在台灣無解
不要這麼鑽牛角尖,日子會好過很多

evilshuenn wrote:
為了檢舉它在中線龜...(恕刪)

當下打1968回報比較快,有警車在附近會馬上攔截
這可笑的法令
簡易的國道看板及宣傳單
造成一旦有人開內線車道
就差不多等同是龜速或佔用
出了事故就一定是龜速一定是佔用
成就了全台駕駛人各有其理論爭執
正真去看此法內明細規定有幾個
龜速定義?
不得佔用定義?
車速快樂錶或是GPS其數據其標準?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重申】
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罰則如下:
一、時速逾80公里,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時速低於80公里,占用內側車道行駛,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evilshuenn wrote:
為了檢舉它在中線龜...(恕刪)


幹嘛檢舉? 很浪費時間

直接開到他前方, 超出左側白線

噴起來的碎石 會讓他立刻馬上切到中線

屢試不爽


focus.com.tdci wrote:
幹嘛檢舉? 很浪費...(恕刪)


不是石頭讓他離開

其實是以為妳睡著或是喝醉之類的

想離你遠一點 單純避險
不是基層不想,但台灣媒體 法官 鄉民 長官,在他們沒改善以前,這種情況真的能少一事是一事,要體諒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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