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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一個車禍中所有當事者的肇責分配


由於沒有現場完整的相關圖,所以用Google的街景來描述。
【請益】一個車禍中所有當事者的肇責分配

事件經過:

在一個下雨天的早晨,一個爸爸要帶著女兒從科見美語那棟大樓走出來,
就在靠近斑馬線處打算欄一輛計程車(大概就是圖中淺綠色箱型車的位置)。
我開在最外線車道,時速約30公里,我的前方有一輛計程車,見到有乘客,便立即靠邊急煞。
我見狀也立即急煞,在完全停止後距離計程車大約剩一公尺距離,
但是後方機車卻來不及,直接衝撞我的左後保險桿,並倒地受傷。

計程車駕駛見狀,乘客也不載了,
並準備要駛離現場,立刻被我下車制止,但車子在警察來之前也略有往前移動。
後來,我便叫了救護車及通知警方處理,告知有A2類車禍。

財損部份,我車保險桿有受損,但機車的損害最嚴重,大概是那種很難修復的狀態,
計程車則是毫髮無傷,而路人女兒大概是被學校記一次遲到吧。

請問,以下四位當事者,哪些有肇事責任?
1.攔車的路人
2.計程車
3.我車
4.機車


2017-04-15 10:00 發佈
我認為機車要付百分之百的責任,
其餘皆無責任
計程車...前方沒事故急煞車,沒打方向燈停車.
機車.....與前方車輛未保持安全距離.

有行車紀錄器佐證最好..沒有??..根據這個教訓,有錢買個好的,沒錢買便宜點的行車紀錄器!!

qwert0 wrote:
由於沒有現場完整的...(恕刪)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買現代車心臟要夠大粒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
qwert0 wrote:
由於沒有現場完整的相...(恕刪)


單就板主的說明來看....
計程車造成你的緊急煞車...這可能有肇事責任要負擔...
車主本身雖然沒有超速..但也因為緊急煞車導致後方機車應變不及撞上...
後方機車因沒有保持與前方車輛的安全距離..

總歸...
車主本身應是最無辜...但是還是要負擔責任...
機車車主應注意而未注意..也有責任.
計程車車主..理論上應該要負擔最重大的責任...但因後方有個車輛...
路人...已經逃跑了...

負擔的責任可能是.. 車主 > 計程車 > 或 = 機車

因為路人沒有上車...所以可能沒有責任

qwert0 wrote:
由於沒有現場完整的相...(恕刪)


有行車記錄器,貴車應該沒肇責;機車要看能推多少責任到計程車身上。


沒行車記錄器,就有得吵了。
個人認為100% 機車要負責. 沒跟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也未注意前車狀況是導致車禍原因.

你沒撞到計程車,就不干計程車的事了!

如果有行車紀錄器,你剎的住,機車卻撞上來,表示機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機車騎士最倒楣,全責.......
感謝以上各位的回覆

除此之外,市府有無道路規劃瑕疵之責?
本來這條路很寬敞,當時還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
結果為了搞一個自行車道,
讓現有道路縮減,讓最外側車道變得十分擁擠,
甚至於只要有公車一停靠,
該車道後面的汽車就無法通過。

所以請問:市府有無道路規劃瑕疵之責?


板主最後提的市府的道路設計暇庛資責,再我看來並沒有成立的機會。
我們在開車的途中難免會遇上道路縮減,難到因為縮減造成的車禍是政府要負擔嗎
如果是這樣那政府會有接不完的訴訟與賠償。
所以,要提出賠償是要有很清楚與明確設計缺失,或是警告標示沒有設立才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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