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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行車速限也有貧富之分

看到一則新聞速限10公里擬取消
其實發這篇文早就有被批評的心理準備,為何?因為一直以來總看到多人批評佔用高速公路內側是烏龜等等的言詞,而實際上法規就是規定內側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最常發生的狀況如下:三線道內中外,守駕駛的人以將近120的最高速度在國三內側前進,可是卻常有一些高級車根本違規跑150以上還拼命閃燈趕人,不是不讓而是中線烏龜車一堆不乏70~80,開不到5分鐘就必須換到內線,再開十分鐘馬上又一台超速車輛趕人,難道要常常變換車道變來變去不是更增加危險性,是不是應該把超速以及龜速罰金提高,否則根本不痛不癢,尤其是呼嘯而過的內側

我常常跟朋友開玩笑,那條內側是有錢人在開的,因為根本10台有8~9台都在超速,莫非台灣島的高速公路也分為內側是給有錢人開的因為罰不怕,中線給非富有的人開的

我個人認為既然你車子性能操控比較好又不怕被罰喜歡超速就應該自己切來切去展現你高超的技術,而不是一直催趕守法的駕駛人,反正外側都是連結車車速慢喜歡超就往那邊鑽吧!

限速10公里根本不是問題,問題是超速跟龜速的罰金太低了,應該是要修法超速越多罰金須以等倍增加,超過某一最高速限代表你正在危害他人生命,應該直接吊扣執照半年,累犯違規直接取消駕駛資格才對!
2015-12-29 21:36 發佈

johnsonu0075 wrote:
看到一則新聞速限10...(恕刪)


取消超車寬限10km/h,是網路誤傳,一切照舊;
中車道亦是大型車的超車道,其實要龜就算在最
外車道有時也還是會被閃大燈,但在高速公路還
要龜不就失去高速公路快速運輸的意義了嗎?

在高速公路如果要開七~八十,那乾脆把這些龜
車做記號趕下去省道慢慢龜算了,省的在那邊當
擋路魔!
och15 wrote:
超車寬限10十km/h,是網路誤傳,一切照舊!
中車道亦是大型車的超車道,其實要龜就算在最外


那內側開120有錯嗎?憑什麼要被逼得一起超速犯規

johnsonu0075 wrote:
那內側開120有錯...(恕刪)


那是偶爾會出現的一兩個瘋子罷了,大部份都
蠻正常的!
使用高速公路,卻不敢將行車速度提高的車主,是不該上去的,徒增大家的危險,與浪費無謂的塞車時間。

習慣慢速開車,省道縣道很方便,請勿扮演烏龜。
herblee wrote:
車,無路權闖入後, 再創造出一個"最高速

試問哪一台車不是從交流道上高速公路,又哪一台車不是從外側->中線->到內側,尤其是在台灣,除非你是在半夜,要達到最高速限,超車是必然的,你的意思是只要超車後就擁有路權,那會以最高速行駛的"除了半夜必然"會超車至內側,然後擁有路權,而且白天時間本來就會一直超車,所以是這樣的嗎?還是你建議超車兩台開到中線行駛再過約莫3~5分鍾又遇龜車繼續超車,有如蛇行一般,因為台灣幅員狹窄,所以就是龜車跟超速都罰不怕才衍生問題
johnsonu0075 wrote:
看到一則新聞速限10公里擬取消
...........................言詞,而實際上法規就是規定內側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恕刪)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說的"速限"!

現行法規當中
根本沒有"只要保持最高速限"就可以不離開內側車道"的法規 ! 不存在這樣的現行法規!
這是把"路權"和"速限"搞混在一起!

依據法規法規明文規定的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若無"路權觀念" ,當然把速限和路權混為一談!
這完全兩回事!
能不能使用這個車道是看"路權"
(例如紅燈一方無路權要停等, 綠燈一方有路權可以通過)
並不是遵守速限,沒有超速就有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不是路權分配(理由已經解釋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2#55136553
路權分配 則是寫在 前一句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在前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擁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 已經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的情況下, 對於原本的最低速限60 ↹最高速限110(區間), 做出特別速限規定之"最高速限"(可能為80km/90km/100km/110km),這是改變原本的速限區間, 成為單一數字的速限。
"但" 為但書
法律但書規定,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是不能反過來的"擴大解讀"
但書解釋, 只能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這句話只是說, 得以"此種速限"行駛,此為速限規定, 這並不是路權規定(理由在上面已經解釋過了),請參考銓敘部"法制作業手冊"當中的說明
但書,即例外法, 必須從嚴解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1#54907470
鄭玉波 (前司法院大法官) 法學緒論 331頁 鄭玉波(2006),《法學緒論》,台北:三民書局。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例外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速限",應該推翻的是原本的最低速限區間, 怎麼會變成推翻了"超車道"????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行駛,進入內側車道行駛之後, 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速限規定!
要先取得路權才能進入特定"專用車道"
不可能拿"未來",尚未發生的事來充當"現在的"路權? 這完全不合邏輯!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要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必須在先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

當超車不存在, 路權不存在時,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也不會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律"適用" ,準用 ,是看發生何種"事實"。
在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完全不存在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件事
根本無法單獨拿"尚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去取得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存在路權分配的問題, 這句話只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並不是倒過來說, "此種速限"行駛即擁有路權

擁有路權,進入這個車道之後, 在這個車道上的"車速限制"才是"速限"的問題
(例如, 內側車道的速限區分有 110↹110(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和 60 ↹ 110 兩種速限,要看當時適用那一種速限! )
相同的規定 ,也出現於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速率110km,行車安全距離為55m

即前方有 55m 以上的安全車距, 才能以 110km的速度行駛(適用速限 110↹110)
如果前方只有40m安全車距(約LOS D 之等級), 車速只能為 80km(適用速限60↹110)
車距不足, 即LOS D,E F 的狀況, 是無法"最高速限"的
有55m 以上的安全車距= LOS A, LOS B, LOS C = F 車流或S-stable車流
Mobile01: 本文作者因違反使用規範, 部分內容將不顯示

即已經擁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 若有下面的條件
1.小型車
2.不堵塞行車(LOS A,B,C) 或是F車流,或 55m安全車距
3.內側車道

此時速限為最高速限 110↹110km ,不是速限標誌上的 60↹110km
但書不能倒推解釋,解釋只能是『單行道』,不能類推,反過來解釋!

但書是改變"速限", 不是反過來解釋,將"超車道"變為"行車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522990&p=7#57742738
無路權不能闖紅燈, 並不是"未超速"就可以闖紅燈 ? 並不是"未超速"紅燈就會自動轉為綠燈?
綠燈有路權可以通過路口, 並不是有路權就一定會超速 ?

超車道當然可以"行駛", 但前提是, 這是供"超車"使用的車道
必須是依法規的規定"行駛", 而不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的行駛

要先有超車行為, 先取得超車道路權, 才能進入超車道 ,否則即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無路權進入內側車道,已經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可能產生的"速限"問題
只要納入"路權歸屬"的觀念 ,就不會搞混""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話, 這只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此一行駛,一定是先取得超車道路權之後, 才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並不是非超車,無路權闖入後, 再創造出一個"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並沒有被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
因為,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遵守速限"並非最高速限就必須死守不離開"內側車道"
中/外車道也同樣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內側車道的路權是"超車"! 並不是"速限"多少!
無路權"非超車"就要離開!

johnsonu0075 wrote:
最常發生的狀況如下:.......開不到5分鐘就必須換到內線,再開十分鐘馬上又一台超速車輛趕人,難道要常常變換車道變來變去不是更增加危險性,........(恕刪)...(恕刪)


超車本來就是高速公路上避免塞車的機制 ,不是一條路通到底不換車道
安全的超車要遵守"安全車距" 110 公里為55m (若車距不足, 本來就無法110km)

所以,當與前車的車距縮小,無法保持安全車距時, 就必須超車
換到超車道, 前方就有安全車距了!
變換車道去超車是為了安全! 怎麼會反過來變成"危險"?
不懂這種邏輯?

本來就是超車完無路權又要離開, 非超車本來就不能佔用


johnsonu0075 wrote:
試問哪一台車不是從交流道上高速公路,又哪一台車不是從外側->中線->到內側,
...(恕刪)


No ! No! No! 不能螃蟹橫行

行駛那一個車道 要看"路權"!
不能如螃蟹車橫行進入"內側車道"


因為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法規把低於80km的慢速小型車,分配去行駛外側車道;
但是外側車道的速限仍然是 60-110km/h

2.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要進入中線車道的條件, 並不是車速超過80km/h就能進入, 而是暫時利用,和必須"超越前車"!
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要有一台前車!
但是外側車道的前車, 其可能車速是60-110km ! 並非一定80km!
超越是要比前車快! 所以要看和前車"相對車速"! 並非絕對車速80km!
低於80km只能行駛於外側車道,必須80km以上,只是超越的條件之一 !並非80km就一定能進入中線車道!
但是, 如果外側車道有一台100km的前車, 若要進入中線超越前車,車速一定要高於100km以上,並不是高於80km就能進入!
再若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越! 那"不超越"?就算車速110km,也不符進入中線車道的要件...暫時利用,和"超越前車"!
這樣並無中線車道之路權! 是不能進入中線車道的!

即, 外側車道無車可超, 不必超越, 無進入中線車道之必要!無中線車道之路權! 可以60-110km行駛於外側車道!

不能入中線? 更何況"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超車是不能進入的!!

下面以日本的關越自動車道為例 , 上方寫有追越車線(漢字)(用來超車的超車道) , 走行車線(行車的車道), 標示的很清楚

超車走超車道, 行車走行車道, 和速限無關 !


路權是有範圍的,以安全車距為限! 即110km 為55m
不能宣稱對55m以外的車超車, 而自認擁有路權? 這超出範圍了!
超過, 有安全車距就要回到原車道
"一直行駛於不要再出來"的是"行車道"(traveling lane,走行車線),不是超車道(Overtaking lane,追越車線)!
不再超車! 非超車無路權!
無路權不能行駛,和速限多少無關!
如圖說明

所以, 在荷蘭

在比利時


在英國,這是M20, 前方為多佛港

在日本,這是關越自動車道

如果不堵塞(J車流,LOS A, B, C, 或55m以上(歐洲130km/h要65m以上))

超完車都是回到原車道, 內側車道(中央分隔島旁邊那條車道)都是空蕩蕩的

herblee wrote: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恕刪)

怎又是你
真心無法接受現行法規
或覺得高公局違法行政
快去提出告發或檢舉
不要再散佈不實言論了

高速公路僅允許速限內超車
不允許超速超車
只要ETC利用計費區間計時取締超車

啥子超車道爭議馬上消失
因為超速立馬被開單

最好是超速達一定速率例如150以上
以公共危險罪起訴
並沒入犯罪工具

高速公路不叫龜速公路
但也不叫超速公路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和速限當然有關
如果一輛車真的"違規"以最高速連續行駛於內車道
試問會造成什麼影響?
擋到超速的人?
這樣來說
我覺得等紅燈也不合理--因為擋到闖紅燈的人
如果中線的車已經開到最高速
代表沒有人可以以合法速限超越
一開進內車道-發現超不過-又要回中線車道
這樣內車道就會永遠維持淨空的狀態
以道路使用率來說非常浪費
台灣抓超速相對於其他國家算是比較嚴格和頻繁
因此限速的問題更需要注意
也不用再戰時速表準不準的問題
現在這種時代,要找到正確的速度不難
寬限值取消根本就是困擾守法的人
強調超車道只能超車,另外一方面就是極度忽視速限的規範
認為超速危險駕駛無礙
這類族群
誰會去管寬限值?
johnsonu0075 wrote:
那內側開120有錯嗎?憑什麼要被逼得一起超速犯規



1.
內側開120是沒錯. 但你不能以120佔用超車道.



2.
超車道顧名思義是超車用的.

當你後方有來車時. 你可以回中線道. 就不會被逼一起超速犯規.



3.
在內車道(超車道)有超速. 是他家的事. 不關你的事.

沒聽過有錢就是任性? 他想貢獻國庫. 你不應該阻止他的.

但在超車道長時間使用. 造成後方車隊. 那就變成你佔用超車道了.



4.
以台灣的交通環境. 及台灣的駕駛者觀念.

要建議高警每天南北對向開出. 早晚各一次.

在每條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 定速120(GPS110)最高速限行駛.

遇車勸導. 不聽勸導. 三次開罰. 逕行舉發.

應該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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