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兩方都是125CC機車
甲車由北往南行駛
乙車由南往北行駛
雙方都沒有闖紅燈
道路無快慢車道之分
甲車在路口迴轉(路口只有單綠燈,沒有左轉綠燈)
乙車稱為閃避甲車而摔倒
雙方無碰撞
甲車聽到乙車在後方摔倒的聲音
騎至路邊停車
事故現場圖的"現場處理摘要"部份寫:
[甲車沿A路往B街方向直行行駛‧乙車沿A路往B街方向迴轉行駛‧乙車左側與路面發生碰撞‧甲車與乙車無發生碰撞‧甲車移至路邊]
初步分析研判表上無特別註明肇事主因及次因
只寫
乙車: 閃避疏忽。
甲車: 迴車前未注意來往車輛。(雖未發生碰撞,但顯與本案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初判表上
乙車寫在前面
甲車寫在後面
初判表上的順序,對肇責的比例大小也有關係嗎?
請問各位
兩方的客觀肇責比例為何
以做為調解時的參考依據
(因為兩方應該沒有保險公司代表會幫忙出面協商理賠)
